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第488号)、《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27号)等相关法律规定,现对2014年度全市各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年审事宜通告如下:
一、年审对象
新乡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
二、年审资料
(一)年度《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手册》。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三)2014年度统计局《劳动情况表》或税务局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原件及复印件盖章)。
(四)本单位2014年2、5、8、12月份财务原始记账凭证及全部职工的工资发放表(原件);行政事业单位应提供残疾职工上年度工资晋级表(原件及复印件)。
(五)由社保部门出具的在本单位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证明。
(六)用人单位在岗职工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依法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原件及复印件)。
(七)使用劳务派遣的用人单位未按河南省人民政府残工委《关于劳务派遣用工形式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处置办法的通知》(豫残联〔2010〕151号)第一条提供相关材料的,年审时计入本单位用工人数。
三、年审时间、地点
本次年审自2015年4月1日至5月31日止(休息日及节假日除外)。
市本级用人单位(市地税局直属分局、涉外分局、小店工业园区分局、平原新区分局所属企业和市本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用人单位)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在市民中心(地址:新二街与人民东路交叉口路西如意楼)二楼12号残保金年审窗口办理,市辖各区用人单位(红旗区、卫滨区、牧野区、凤泉区和高新区)的年审工作在市辖各区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
四、缴纳办法
经年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其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数额,向用人单位开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
市本级(含区)负有纳税义务的用人单位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到市地税部门缴纳,其他用人单位到代收银行缴纳。
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公式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计算公式为:(用人单位职工总数×1.6%-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职工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额。
六、违规处理办法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实行预算管理、统一上缴国库的政府性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假借名义收取、截留、挪用残疾人保障金,对违规、违纪者,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将配合市纪检委、市监察部门追究其责任。
对逾期不参加年审的用人单位,将根据市统计局、市税务局提供的职工人数,视为零安排残疾人就业计算其应缴纳的就业保障金数额。对逾期不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自2015年11月1日起,按日收取5‰的滞纳金,必要时由市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符合减免缓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在年审期间参加年审并递交相关材料,逾期视为自动放弃减免缓资格。
各县(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工作按照各县(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通知进行。
特此通告。
咨询电话:
市本级:3351839
红旗区:5018305卫滨区:2826102
牧野区:3036872凤泉区:3918581
高新区:3539989辉县市:6220388
卫辉市:4420045新乡县:5061074
获嘉县:4585132延津县:7681476
封丘县:8292336原阳县:7287039
201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