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创建全国无障碍环境市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7日
新乡市创建全国无障碍环境市工作实施方案
依据《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国务院令第622号)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开展创建无障碍环境市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建设标〔2013〕56号)要求,为确保我市无障碍建设工作顺利开展,如期完成建设任务,迎接国家验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创建全国无障碍环境市为目标,通过加大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力度、完善无障碍设施功能,提高我市市区及各县(市)无障碍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为残疾人、老年人、儿童等社会成员的生活提供安全和便利,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
二、组织机构
为推进我市创建无障碍环境市工作,市政府成立新乡市创建全国无障碍环境市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有关领导任组长,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平原示范区,市住建委、市民政局、市老龄委、市工信委、市残联、市委宣传部、市政府督查室、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交警支队、市卫计委、市体育局、市旅游局、市房管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新乡电视台、市人防办、市城管局、市商务局、市教育局、新乡供电公司、各银行、证券、保险金融机构、市邮政公司、新乡火车站、高铁东站及各有关单位的主管领导参加。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委,具体组织实施创建工作。各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的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三、目标任务
按照《河南省开展创建无障碍环境市县工作实施方案》及《创建无障碍环境市工作标准》的要求,加大无障碍设施集中建设和改造力度,完善无障碍设施的配套建设及功能,到2015年9月底达到创建无障碍环境市的各项标准。
(一)道路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改造
1.缘石坡道
(1)城市各区进行新建、扩建和改建道路的人行道,在各种路口、各种出入口及人行横道等处缘石坡道设置率应达100%,缘石坡道应尽量采用全宽式单面坡缘石坡道,并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
(2)城市人行道及人行横道各种路口坡化改造率(含新建率)应不低于80%,且布局合理。
2.盲道城市各区的中心位置新建、扩建和改建的主干道及主要商业街、步行街等处的人行道应设置盲道,道路周边场所、城市绿地和重点公共建筑的主要出入口应设置提示盲道,并与道路上人行道的盲道相衔接,严格控制行进盲道实施范围,并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
3.其他设施
(1)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道路主要位置的人行横道应设过街音响提示装置,人行横道的安全岛应能使轮椅通行。
(2)已建城市中心区道路主要位置的人行横道应根据实际使用需要,增设过街音响提示装置。人行横道的安全岛应修建轮椅通道。
(二)公共建筑设施无障碍环境建设与改造
1.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办公科研司法建筑、教育建筑、医疗康复建筑、体育建筑、文化观演纪念建筑、商业服务建筑、城市广场、城市绿地、汽车加油加气站、室外公共厕所等各类公共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率应达100%,并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
2.对已经建成的各类公共建筑的服务设施应进行相应的无障碍改造,其中:
(1)政府办公建筑、综合(专科)医院、城市广场、城市绿地、大中型商场、汽车加油加气站,无障碍改造率应不低于70%,且布局合理。改造主要内容为:建筑物出入口坡化处理,设置无障碍通道、无障碍楼梯、无障碍电梯、无障碍厕所及无障碍厕位,停车场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在显著醒目位置设无障碍标志,大型场所设置无障碍行进路线图,医院、公园等公共服务建筑同时要设低位服务设施。
(2)饭店、宾馆、邮政、电信、银行、室外公共厕所无障碍改造率应不低于60%,且布局合理。
改造主要内容为:建筑物出入口坡化处理,设置无障碍通道、无障碍楼梯、无障碍电梯、无障碍厕所及无障碍厕位,停车场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在显著醒目位置设无障碍标志,大型场所设置无障碍行进路线图,邮政、电信、银行等公共服务建筑同时要设低位服务设施,宾馆、饭店同时要有一定数量的无障碍客房。
(3)文化馆、图书馆、科技馆、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影剧院、音乐厅、体育场馆无障碍改造率应不低于60%,且布局合理。
改造主要内容为:建筑物出入口坡化处理,设置无障碍通道、无障碍楼梯、无障碍电梯、无障碍厕所及无障碍厕位,停车场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在显著醒目位置设无障碍标志,大型场所设置无障碍行进路线图,文化观演建筑、体育建筑同时要设低位服务设施和轮椅席位。
(4)中小学,托幼建筑无障碍改造率应不低于40%,且布局合理。改造主要内容为:建筑物出入口坡化处理,设置无障碍通道、无障碍楼梯、无障碍电梯、无障碍厕所及无障碍厕位,停车场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在显著醒目位置设无障碍标志。
高等院校改造内容参照其他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改造内容进行。
(三)公共交通设施无障碍环境建设与改造
1.城市新建、扩建和改建铁路旅客车站、汽车站应实现无障碍化,并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铁路旅客车站无障碍设计规范》等技术要求。
2.已建铁路旅客车站、汽车站应进行无障碍改造。
主要改造内容为:出入口坡化处理,设置无障碍通道、无障碍楼梯、无障碍电梯、无障碍厕所及无障碍厕位,同时要设低位服务设施,铁路旅客站台及公交车站等候区设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主要公交车站设置盲道和盲文站牌,大型场所设置无障碍行进路线图、无障碍标志,长途汽车站、铁路旅客车站站台高度与车厢地板基本平齐。
3.铁路客车、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应适应残疾人的需要。
主要改造内容为:乘客入口水平通道及轮椅席位。
(四)福利及特殊服务建筑无障碍环境建设与改造
1.新建、扩建和改建与残疾人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特教学校、福利企业、康复中心、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残疾人福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设施应实现无障碍化,并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特殊教育学校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标准》等技术要求。
2.已建特教学校、福利企业、康复中心、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残疾人福利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设施应进行无障碍改造,改造率应达100%。
主要改造内容为:出入口坡化处理,设置无障碍通道、无障碍楼梯、无障碍电梯、无障碍厕所及无障碍厕位、低位服务设施,室内外主要位置地面铺设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
3.逐步对残疾人,老年人家庭进行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改造。
主要改造内容为:地面平整及坡化、设置低位灶台(盲人家庭灶台有煤气泄漏报警装置)、房门改造、坐便器改造,安装卫生间热水器、扶手(洗手池扶手、坐便器扶手、淋浴扶手)、浴凳及改善残疾人、老年人家居卫生条件的其他设施。
(五)公共停车场(库)无障碍环境建设与改造
1.新建、扩建和改建公共停车场(库)无障碍设施建设率应达100%,并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
2.已建公共停车场(库)改造率应不低于60%,且布局合理。
(六)居住小区、居住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
1.新建、扩建和改建居住小区、居住建筑无障碍设施建设率应达100%,并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要求。
2.已建居住小区改造率应不低于50%,且布局合理。主要改造内容为:小区内人行道、公共绿地、公共服务设施、无障碍停车位。
3.已建高层和中高层住宅、公寓和宿舍建筑无障碍改造率应不低于60%,且布局合理。
主要改造内容为:居住建筑出入口坡化处理,无电梯的不作要求,有电梯的待更换电梯时再选用无障碍电梯,公寓、宿舍设无障碍公共卫生间。
(七)信息交流无障碍环境建设
1.政府应将无障碍信息交流建设纳入信息化建设规划。
2.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重要政府信息和与残疾人相关的信息,应创造条件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等信息交流服务。
3.政府设立的电视台在播出电视节目时应配备字幕,每周应播放至少一次配播手语的新闻节目。公开出版发行的影视类录像制品应配备字幕。
4.政府设立的公共图书馆应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提供盲文读物、有声读物。
5.残疾人组织网站、政府网站、政府公益活动网站应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
6.公共服务机构和公共场所应为残疾人提供语音和文字提示、手语、盲文等信息交流服务。
四、各单位职责
(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平原示范区、经开区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全面负责辖区内创建全国无障碍环境市建设与改造工作的具体实施;全面负责对辖区内的道路、公共建筑设施、公共交通设施、福利及特殊服务建筑、公共停车场(库)、居住建筑、居住小区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以及信息交流无障碍环境建设;负责辖区内创建全国无障碍环境市示范项目落实和实施;督促辖区内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创建工作;负责落实辖区内迎检工作和验收资料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二)市住建委
负责组织市区市管道路、公园等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与改造;严格开展无障碍设施的施工图审核及工程验收工作,确保道路和建筑物达到无障碍建设城市标准;负责新乡市创建全国无障碍环境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创建办)工作;抽调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家组,加强对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的技术指导,使我市的无障碍建设和改造工作达到规范、标准和使用要求。
(三)市民政局(老龄委)
负责组织福利及特殊服务建筑无障碍环境建设与改造。包括与老年人日常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康复中心、养老机构等老年人服务设施应实现无障碍化建设与改造;推动老年人求助信息系统的建设,对老年人家庭进行无障碍建设和改造;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无障碍建设情况。
(四)市残联
负责市级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的建设和改造;推动残疾人求助信息系统的建设,积极反映残疾人的无障碍需求,对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和使用提出意见;推进为贫困残疾人家庭进行无障碍建设和改造;鼓励开发适合残疾人使用的专用网站,为残疾人组织网站应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无障碍建设情况。
(五)市工信委
负责信息交流无障碍环境建设;指导、监督通信运营商完成营业大厅等公共服务建筑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工作;负责指导、监督运营商完成全市道路占用无障碍通道的通信设施的清理和迁移工作。
(六)市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对全市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管理和推进工作进行宣传,提高公众的无障碍意识,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并开展舆论监督等工作。
(七)市财政局
根据分级管理规定和建设需要,将市级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养的道路、广场、园林等公共基础设施及市直部门办公建筑及公共建筑的无障碍设施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多渠道筹措资金,将无障碍环境建设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无障碍环境建设顺利进行。
(八)市发改委
负责全市无障碍建设改造项目立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的审批、负责组织全市无障碍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并将全市无障碍设施建设项目列入我市年度城建项目投资计划,对口争取国家和省的专项资金支持。
(九)市规划局
负责组织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和改造规划,并将该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乡规划。负责新建工程规划审批,确保无障碍设施规划到位;对全市新建住宅、居住小区的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建设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新建在建项目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建设无障碍设施的,责令其增建或整改。
(十)市机关事务管理局
负责实施市直机关办公建筑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工作。
(十一)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组织我市公共交通设施无障碍建设与改造;检查督促我市公交企业和道路运输企业在公交枢纽站内、客运站及车辆上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并督促做好日常的管理和维护;建成区的公交车站候车厅、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的无障碍设施改造率达到100%;并在车站、城市重点线路公交车建立信息屏幕系统;公共交通工具应适应残疾人的需要。
(十二)市公安交警支队
负责已建城市中心区道路主要位置的人行横道增设过街音响提示装置。
(十三)银行、证券、及保险金融机构
负责组织实施系统内办公建筑和各营业网点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工作。
(十四)市卫计委
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卫生系统医疗建筑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工作;综合(专科)医院无障碍改造率应不低于70%,且布局合理。
(十五)市旅游局
负责组织实施全市旅游星级宾馆、景区等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工作。
(十六)市房管局
负责组织实施已建成市直管公房、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廉租房小区、公租房小区等内部完善无障碍设施。
(十七)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负责组织实施系统内办公建筑以及文化、观演、娱乐建筑和场所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负责指导市图书馆开设视力残疾人阅览室,提供盲人读物、有声读物;通过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的宣传,大力推进城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发动市民支持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完善,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配合开展舆论监督工作。
(十八)新乡电视台
负责组织实施系统内办公建筑以及文化、观演、娱乐建筑和场所的无障碍设施建设与改造;负责指导电视台在播出电视节目时配备字幕,每周应播出至少一次配播手语的新闻节目;通过新闻媒体的宣传,大力推进城市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发动市民支持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完善,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配合开展舆论监督工作。
(十九)市城管局
负责组织实施城区公厕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二十)市商务局
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商业建筑、商业设施产权单位开展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
(二十一)市教育局
负责组织实施教育建筑中无障碍设施的完善工作,推进残疾人的教育工作,并通过教育系统的宣传教育,从小培养市民的无障碍意识,形成全社会尊老爱幼、尊重和帮助残障人士良好社会氛围。
(二十二)市体育局
负责组织实施全市体育建筑和场所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完善工作。
(二十三)市人防办
负责组织实施全市人防建筑及设施中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完善。
(二十四)新乡供电公司
负责组织实施系统内办公建筑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工作;负责全市道路占用无障碍通道的供配电设施的清理和迁移工作。
(二十五)新乡火车站、高铁东站
负责组织实施全市范围内所有铁路场站、列车等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工作
(二十六)市邮政公司
负责组织实施全市邮政建筑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工作,负责全市道路占用无障碍通道的邮政设施的清理和迁移工作。
五、时间安排
(一)明确任务阶段(2015年4月28日-5月7日)。各责任单位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按照《创建无障碍环境市工作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和《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等有关规定,制定改造方案。
(二)改造实施阶段(2015年5月7日-8月30日)。各责任单位按照方案进行改造。市创建办要加强督促检查,组织相互交流,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改造工作的顺利实施。
(三)检查整改阶段(2015年9月1日-9月30日)。市创建领导小组组织专门人员按照改造方案进行现场检查,对没有及时改造或改造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按要求改造或重新改造。
(四)迎接验收阶段(2015年10月1日-10月30日)。市创建领导小组及时向省创建全国无障碍环境市领导小组提出验收申请,并做好迎接国家、省的检查验收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协调配合。建立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市创建无障碍环境市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创建工作。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开展本辖区的创建工作,落实创建工作计划和责任。市直有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系统内的无障碍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工作。市创建办定期召开工作例会,了解创建工作进展情况,通报创建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存在问题和重大事项。
(二)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舆论氛围。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新闻媒体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积极宣传无障碍设施建设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宣传国家、省关于无障碍建设的政策规定,反映残疾人、老年人、儿童等社会群体对无障碍设施的需求,反映我市无障碍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发展成就及薄弱环节,提高广大市民的无障碍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保证创建全国无障碍环境市工作的顺利推进。
(三)落实资金来源,保证资金投入。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将无障碍建设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有关单位、企业要确保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无障碍设施建设资金的落实,同时加大力度落实已建项目无障碍设施的改造经费,按照“谁建设,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单位,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发动社会各界力量多渠道筹措无障碍建设和改造费用。
(四)强化监督检查、落实各方责任。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任务目标和职责分工,积极落实好本辖区、本部门内无障碍设施项目的建设和改造工作。市创建办对落实无障碍建设各项工作任务定期进行检查、监督。同时,建立工作月报制度,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有关单位每月25日前向市创建办报送工作进展情况,由市创建办汇总后报送市创建无障碍环境市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