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高新区科技统计局、经开区经济发展局、平原示范区发展改革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和《中共新乡市委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区域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新发〔2015〕14号),努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激发大众创造活力,形成创业主体大众化、孵化主体多元化、建设运营市场化、创业模式多样化的发展新格局,打造我市经济发展新引擎,结合我市实际,市科技局制定了《新乡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单位实际情况,做好落实工作。
2015年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