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豫政〔2011〕41号)、《中共新乡市委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豫发〔2014〕23号文件精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新发〔2015〕5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新政文〔2015〕9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安全生产问责追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问责追究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声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分别作出重要批示指示,要求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问责追究制度,对贯彻落实中央领导重要指示精神,促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具有重要意义。
当前,影响和制约我市安全生产的问题依然突出,全市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个别行业(领域)事故易发多发的基本状况仍未根本性改变,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仍未得到有效遏制。一些地方和单位缺乏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清醒认识和敬畏之心,安全生产“红线”意识不牢,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在落实制度规定上不能做到“铁规定、钢执行”,还存在打折扣,流于形式现象。分析每一起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都存在着措施落实不到位、甚至不落实的问题,也暴露出在抓安全生产过程中存在着责任不明确、失职渎职等问题。开展安全生产问责追究,是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推进作风转变,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的重要保证。
二、完善制度,形成安全生产齐抓共管格局
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建立健全和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提示、警示、通报、约谈、一票否决制度。
(一)提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工作提示。
1.未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区域(部门)发展规划,主要领导未亲自安排部署、亲自带队督导检查的;
2.贯彻落实上级工作不及时、措施不得力,工作消极应付的;
3.安全生产工作不深入,台账不完善,对辖区(行业)内安全生产工作底数不清的;
4.未能有效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辖区(行业)内安全隐患长期存在的;
5.上级督导、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较大问题的;
6.市政府安委会认为有必要提示的其他情形。
(二)警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示。
1.不能按时有效落实提示工作要求的;
2.对辖区(行业)内存在的较大以上安全隐患不能按期整改到位的;
3.辖区(行业)半年内连续重复发生同一性质生产安全事故的;4.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5.辖区内工矿商贸领域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6.市政府安委会认为有必要警示的其他情形。
(三)通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1.不能按时有效落实警示工作要求的;2.辖区(行业)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不能够按期整改的;3.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打非治违工作不力,导致发生事故的;
4.工矿商贸领域生产安全事故超控制指标的;
5.辖区(行业)内发生1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6.重要时段、特殊时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7.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8.市政府安委会认为有必要进行通报的其他情形。
(四)约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各县(市、区)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及行业管理负责人视情节给予约谈。
1.一年内2次及以上被市政府安委会通报批评的;
2.辖区内工矿商贸领域发生1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道路交通领域发生2起及以上较大安全事故,且不认真对待,整改不力的;
3.辖区(行业)内的重大安全隐患未能按期整治到位的;4.辖区(行业)内安全生产工作被国家、省通报批评的;5.不认真对待群众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诉求,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6.市政府安委会认为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五)一票否决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当年安全生产工作给予“一票否决”。
1.被约谈后,仍未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从而导致较大事故发生的;
2.年内发生一起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
3.年内发生两起及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4.年内发生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的。
三、严肃认真,规范安全生产问责追究程序
(一)提示、警示和通报程序
1.对发生需要提示、警示、通报情形的,在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调查处理的同时,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对所在地区、市直行业主管部门或生产经营单位发出安全生产提示、警示。
2.被提示和警示的地区和单位要在7个工作日内将提示、警示落实情况书面向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进行汇报。
3.市政府安委会对各县(市、区)、各部门的通报,同时报市委常委、市人大、市政协等党政主要领导及市委组织部。
(二)约谈程序
1.经市政府安委会同意,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向被约谈单位发出书面通知。
2.约谈由市政府安委会指定人主持,被约谈人按照约谈内容进行汇报,并接受约谈主持人质询。
3.约谈应当形成纪要,被约谈单位要根据约谈要求和纪要进行整改落实,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在纪要下发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4.约谈根据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5.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对约谈纪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估。被约谈的单位列入重点管理,限期2个月。
(三)“一票否决”程序
对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地区和单位,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依据市政府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向市政府安委会提出“一票否决”实施意见,经市政府安委会主任批准后实行。
四、强化约束,确保问责追究制度有效落实
(一)市政府安委会将问责追究情况纳入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对安全生产工作受到警示、通报的,按规定扣减相应的分数;对年内两次被约谈的地区和单位,取消安全生产优秀评选资格,被约谈的地区和单位要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被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地区和单位,年内不得参加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二)组织部门将安全生产问责追究情况纳入市委年度考核,作为干部考核、提拔使用的依据之一。对被列入重点管理的单位相关负责人暂停安全生产工作方面评先,暂停重用、提拔、调动;对被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地区和单位,负有责任的单位负责人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不得调整重用和提拔使用,问题突出的视情况给予党政纪处分。
(三)被列入重点管理的单位在限期内整改到位的,向市政府安委会提出申请,经检查验收后解除重点管理;到期未整改到位的,视情况延长重点管理时间。
(四)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安全生产职责分工,积极参与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督查检查,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组织开展对生产安全事故涉及的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调查;受理对事故涉及的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检举;对监察对象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中履行职责、遵纪守法情况进行监督。
以上意见,望遵照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