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发展的意见
(豫政〔2014〕43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自主创新体系建设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意见》(豫发〔2013〕7号)精神,促进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创新、科学发展,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升级提供有力支撑,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深化改革为动力, 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重点,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壮大高新技术产业集群,促进产业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探索经济发展新模式和辐射带动周边区域新机制,优化产业空间布局,加强一区多园建设,实现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和城镇化协调发展,为中原崛起河南振兴做出新贡献。
(二)发展目标。把高新区建设成为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核心区、体制机制创新先行区、高端创新创业人才集聚区、现代化新城区、创新驱动科学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到2017年,省级以上高新区达到30家左右,自主创新能力显著提升,经济保持较快增长,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构建创业环境优越、创新资源集聚、创新体系完备、基础设施完善、环境质量优良、产业特色突出、覆盖全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核心载体;高新区主要经济指标的年均增长速度达到18%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50%,主导产业集聚度达到80%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达到1000家左右。
二、主要任务
(三)大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着力集聚创新资源,围绕战略目标和产业发展需求,完善创新链,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组织和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努力突破、掌握一批核心技术,抢占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竞争制高点。鼓励和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高新区企业研发投入占产品销售收入比例要达到3%以上。大力支持企业研发中心和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建设。到2017 年,高新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均建设有企业研发机构,省级研发中心达到1000家以上,拥有国家级研发中心数量力争达到50 家。支持高新区骨干企业与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合作,建设和发展各类高水平的企业研发中心;支持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围绕高新区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在高新区建立研发总部、检验检测和产业技术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省、市级财政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重点支持。大力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行动,鼓励高新区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服务中心,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高新区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科技、财政、税务等部门要给予优先支持,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四)重点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集中在高新区布局发展的市级统筹机制。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明确产业定位,打造产业特色鲜明的专业园区。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成为高新区的主导产业,培育一批新的产业业态,产业结构明显优化。着力完善产业链条,每个高新区选择一个以上创新型产业集群为发展重点,编制发展规划和行动方案,突出区域发展优势,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生物、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到2017年,郑州、洛阳高新区要全面实现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目标,进入国家高新区先进行列;安阳、南阳、新乡等国家级高新区要积极建设成为创新型特色园区。
(五)壮大创新创业人才队伍。以实施“千人计划”、“创新人才推进计划”和“百人计划”为重点,完善人才引进和培养政策服务体系。建设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基地、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落实高新区创新创业人才引进普惠性政策,吸引更多的省内外人才进入高新区创业和就业。集聚一批领军人才。在信息技术、生命科学、环境科学、材料科学等领域吸引战略科学家及其团队;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引进和培育一批有高端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领衔的高科技创业团队。引进和培养具有敏锐市场洞察力和技术思维的投资者、创业者和职业经理人。搭建人才创新发展平台。积极探索创业辅导、创业保姆等各种人才服务模式,促进科技创业者向企业家转变。优先支持高新区内由高层次人才创办或联办的企业建立省级研发中心和产业技术研究院,并按照相关政策给予扶持。保障并完善高层次人才的科研工作条件,对拥有核心技术的科技人才,高新区财政给予创业启动资金支持,并在子女入学、住房购置等方面放宽户籍限制条件,予以妥善安置和照顾。鼓励高新区建设专家公寓等,为科技人才提供优良的居住条件和工作环境。加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研发基地建设,对博士后招收引进、博士后科研创新团队与企业合作的项目给予大力支持,促进产学研有效结合,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六)加快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把科技企业孵化器作为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服务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重要平台。高新区均要建设有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对新培育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大学科技园,省财政连续3年每年给予100万元的孵化资金扶持。坚持政府主导、多元投资、专业发展的原则,积极建设创业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专利孵化中心等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鼓励其在服务空间、服务对象、服务手段、商业模式等方面开展创新,培育科技创业者群体。鼓励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高新区联合建设大学科技园。发展科技企业加速器,建设有利于企业快速扩展的空间载体。创新优化管理体制,积极探索市场化运营模式,优化产业组织和资源配置方式。重点培育风险投资、金融保险、担保、技术交易、科技信息、公共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100家以上。
(七)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落实科技人员成果转化的股权、期权激励和奖励等收益分配政策。落实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探索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人员职称评聘、科技成果评定与成果转化挂钩机制。建立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高新区企业间的人员双向流动或互相兼职机制。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人才到高新区创新创业,3年内保留其原有身份和职称,档案工资正常晋升,期间重新回原单位工作的恢复原身份。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投资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国有控股企业转让或转化职务技术成果的,可将收益或技术权益的一部分奖励给成果完成人。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作价出资创办科技企业,科技成果作价份额最高可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0%。对科技人员创办小微科技企业的,可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补助。逐步建立完善高新区专利技术转化机制。
(八)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重点发展信息服务、检验检测、科技研发、工业设计、快递物流、服务外包、文化创意、数字传媒、教育培训等产业,努力打造电子商务、研发设计、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服务平台,推动高端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发展。建设“智慧园区”,搭建高新区区域服务和产业发展的数字化载体,提升和扩大区域研发、生产、物流、服务等活动的效率和范围,构建对外交流和资源共享的渠道和平台。依托高新区,建设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
三、创新体制机制
(九)构建科学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高新区所在省辖市政府要依法赋予高新区省辖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相关的行政管理权限;对法律、法规规定不能赋予的专属经济和行政管理权限,要统筹协调建立有关职能部门统一办理、联合办理或集中办理的工作平台与机制。鼓励高新区在管理模式上先行先试,建立有利于高新区发展的科学高效的新型管理体制。创新发展模式,以异地共建、“托管”等方式积极推进“一区多园”建设,由高新区的管理机构实行统一管理和统一规划。高新区实际控制区内的土地出让收益可根据土地管理权限,由高新区征管和支配,主要用于高新区基础设施建设。
(十)促进科技与金融结合。支持高新区加快投融资业务改革创新步伐,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健全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建立完善“政府引导、多方参与、形式多样、市场调节”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支持商业银行在有条件的高新区设立科技支行;探索贷款担保机构、风险投资与银行合作的科技担保投资体系;支持金融机构在高新区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和动产质押等灵活多样的金融创新服务;鼓励在高新区设立服务本地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金多渠道进入创业投资领域,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创新创业。大力吸引国外风险投资基金及其机构进入高新园区创办、合办创业投资企业。鼓励高新区建立完善科技企业信用体系。引导金融机构综合运用买方信贷、卖方信贷、融资租赁等金融工具,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支持高新区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完善创业投资进入、运作和退出机制。大力推动高新区企业在国内外上市融资。
(十一)扩大对外开放合作。积极推动引资、引技、引智有机结合,加快推进中关村南阳科技园建设,鼓励在高新区设立国际合作园区,鼓励国内外政府、科技园区、跨国公司、大型企业、战略投资机构等对高新区专业园区进行整体开发和建设,设立地区总部和研发机构。鼓励高新区建立技术转移中心,积极利用省(境)外科技资源。对引进的重大高新技术成果项目和合作开发项目,按照我省招商引资专项资金中的引进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申报奖励。对引进的研发机构,由财政给予一定数量的经费资助;特别重要的,可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特别支持。支持优势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增强企业国际化经营能力。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获得进出口经营权,推进具有比较优势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建设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在省(境)外设立研发机构。对高新区企业申请国家及省鼓励出口的各项资金及配额等,予以优先安排。
(十二)加大财税政策支持力度。落实高新技术企业、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投资企业、知识产权服务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切实用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将在职研发人员“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和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维修费等纳入加计扣除范围。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对经过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高新区居民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高新区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经认定的动漫企业可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2年免征,3年减半征收)优惠政策。高新区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抵免不足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争取和利用国家高新区基础设施项目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统筹相关财政专项资金,重点对高新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给予贴息支持,并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好的高新区适当倾斜。加大各级财政对高新区的创新投入。2014?2016年,各高新区本级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收入超过2013年基数按比例上缴省财政部分,全额奖励给高新区,专项用于支持高新区发展。各级财政用于扶持科技创新、产业发展、技术改造、结构调整和公共服务平台的各类专项资金,在同等条件下向高新区适当倾斜。省辖市分配地方政府债券资金时向高新区适当倾斜。高新区财政要将科学技术经费作为重点支出予以保障,科学技术经费主要向支持企业研究开发和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倾斜。
(十三)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确保高新区科学发展用地。按照土地利用规划、城市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三规合一”的要求,合理确定高新区规划用地规模和布局;对因区域经济发展战略进行重大调整并经省以上批准的,或因经济社会发展较快致使用地空间确实不足的,支持各地依法依规对相关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改,为高新区发展建设拓展用地空间,所需规模指标由所在省辖市、县(市、区)内部调剂解决。加大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用地指标对高新区的支持力度,大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保障高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高新技术产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等重点项目用地。省、省辖市均将高新区重大建设项目用地作为重点保障对象,其中省级审核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由省预留指标统一调配,其他项目用地由省辖市、县(市、区)在下达指标范围内优先保障。对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工业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统筹安排增减挂钩和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加大高新区用地保障支持力度,合理保障高新区用地。积极推动发展较好的高新区结合实际情况,加快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估工作,按国家和省的有关审批原则及程序申请适当扩区。
(十四)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高新区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在编制发展规划的同时,同步开展规划环评,指导规划实施,防止规划不当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在建设过程中,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优先完善环保基础设施,注重保护饮用水源地、湿地等重要生态功能区。促进高新区产业、科技、生态、城市融合发展,鼓励能源、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发展节能低碳和新能源、可再生能源产业,提高资源能源的综合利用效率;加快完善集中供水、供热及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基础设施;发展循环经济,推进国家循环经济试点工作,促进园区内生产、流通、消费过程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
四、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和宏观指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高新区发展重要性的认识,把高新区建设作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抓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支持高新区建设,整合创新资源,将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在高新区集中布局,统筹规划,专业发展。重点支持高新区加快创新体系、孵化体系和创新平台建设,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全力支持高新区发展。高新区所在省辖市政府要规范高新区管委会机构级别、管理职能和编制。加强高新区管委会领导班子配备,鼓励所在省辖市政府领导兼任高新区主要负责人。
(十六)加强动态管理和目标考核。对高新区实施动态管理,在统一参加省定产业集聚区考核基础上,根据高新区特点,增加科技创新指标,由省科技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综合考评。省政府对考核达到优秀的高新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考核不合格的高新区给予警告,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高新区将按有关程序予以撤销。
(十七)强化组织落实。高新区所在地政府和省有关部门要依据本意见,尽快制定本地、本部门促进高新区发展的具体实施方案和发展规划上报省政府,省科技部门牵头进行定期督察,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努力提升高新区创新驱动、科学发展水平。
河南省人民政府
2014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