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乡市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乡市科技重大专项的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项目实施质量,保证项目实施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了《新乡市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乡市科学技术局                                                                           2016年3月17日       新乡市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深化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新政文〔2016〕17号)和《新乡市市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新科〔2016〕17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乡市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专项”)的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项目实施质量,保证项目实施的公开、公正和科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聚焦我市重大战略产品、重大产业化目标和重大科技创新活动,围绕对整体提升产业竞争力具有全局性影响、带动性强的重大科技需求开展系统性创新,集中力量进行集成式协同创新,解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技术问题。    第三条  专项实施要突出目标导向,控制项目数量,集中力量办大事。    第四条  专项实施主要依托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企业研发中心等各类科技创新平台,鼓励产学研协同创新,围绕产业链部署创新链、完善资金链,为产业发展提供全链条的科技支撑。    第五条  专项实施采取目标责任制、分期实施、动态调整、滚动支持的管理方式,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六条 专项管理中的责任主体分为三类:    (一)市科技管理部门。    (二)项目主管部门。    (三)项目申请单位(承担单位)。    第七条 市科技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统筹安排部署和组织项目立项、过程管理、结项工作。加强对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申请单位(承担单位)的分类指导。协调解决项目立项、实施过程、项目结项中的其他相关事项,做好跟踪服务。    第八条 项目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项目主管部门是指专项所在地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或相关科技管理部门。    协助市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项目的申请、开展项目过程管理、项目结项工作。对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项目申请单位(承担单位)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相关材料的审核把关和组织上报,并做好跟踪服务。结合工作实际对项目立项、过程管理、项目结项提出合理建议。    第九条 项目申请单位(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强化责任意识,结合自身条件,科学开展项目申请、实施、结项工作。加强专项实施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供必要的研究开发条件。客观、真实、正确、完整填报项目申请、总结、验收、报告等相关材料。自觉接受市科技管理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客观、及时向市科技管理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反映项目立项、过程管理、结项中的问题。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十条  市科技管理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年度重点工作部署,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进步需求,在充分征求科研单位、企业、部门、地方等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发布项目申请通知,公布项目指南和申报指南。    第十一条  申报专项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符合国家、省和我市的产业、技术政策;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创新性强,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先进地位以上;自主知识产权明晰。    2.项目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强带动作用,项目产品市场需求广阔,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前景,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力的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集群。    3.项目投资规模合理,自筹资金到位;新增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农业项目不低于1000万元)。    4.项目尚未获得市财政资金重点支持。    第十二条  承担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新乡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具有研发能力的单位。    2.具有市级以上研发机构,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等。    3.承担单位能够保证项目配套资金的落实,上年末单位净资产不低于申请市财政资金的3倍;上年销售收入原则上不低于5000万元(农业项目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新办企业注册资金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元。    4.承担单位为企业的,其上年度经审计核准的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一般不低于3%,大中型企业不低于1.5%,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5.上年度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或人员1000人以下的企业,须在“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管理系统”中备案。    6.已承担专项项目尚未验收的单位,不得承担新的专项项目。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填写《新乡市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申报书》和《新乡市科技重大专项经费预算申报书》,按照申报要求提供相关附件证明材料。项目主管部门指导本地区或本部门(单位)申请单位填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方面进行审核,按要求统一报市科技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市科技管理部门集中受理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直接受理项目申请者的申请材料。    市属单位(企业)的项目申请材料经审核后直接报送至市科技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市科技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工作。评审一般包括初审、专家论证和现场核查三个环节。    (一)初审。市科技管理部门按照项目指南和申报要求,集中受理申报材料,受理情况向社会公示。按照项目申报要求进行形式审查。    (二)专家论证。市科技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等联合组织产业、技术、管理、财务、法规等方面的专家成立项目论证专家组。按照项目管理办法要求,进行技术论证、价值和风险评估、合规审查和财务审核,可结合实际情况组织相关专家开展现场考察。专家组应提出明确论证意见,并说明理由。    (三)现场核查。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开展现场核查。    第十六条 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和现场核查情况,综合评定提出 “建议立项”的项目,经研究后拟列入年度计划,报市政府同意后,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年度专项立项计划。    第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市科技管理部门联合下达年度专项资金计划,市科技管理部门与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专项计划合同书,明确专项总体目标和关键节点目标,并对考核指标进行量化,作为专项管理、结项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市科技管理部门依据专项管理要求,指导项目主管部门开展年度检查或中期监理工作,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过程管理的具体工作,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做好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强化主体责任,确保项目目标的完成。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专项计划合同书和项目预算书的内容实施,确需对项目参与单位、技术经济指标、实施周期和进度、项目经费及项目主要参与人员等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必须事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科技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变动。    第二十条  市科技管理部门安排部署项目统计调查工作,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开展巡视检查和抽查。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须按要求提交项目检查报告或中期评估报告。    第二十一条  项目财政经费拨付、管理按照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二条  专项完成后必须进行验收。项目验收由市科技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会同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对专项计划合同书规定的指标完成情况、项目经费到位和使用情况进行多方面评价。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期满三个月之内提出验收申请,因故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需在项目执行期结束前提出延期申请,经市科技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时间最多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做好项目验收的准备工作,并在验收期前一个月向市科技管理部门提交项目验收报告和项目经费决算。    1.项目验收报告对照专项计划合同书规定的技术指标任务说明项目目标完成情况;    2.项目经费决算应包括由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得通过验收:    1.项目验收材料弄虚作假;    2.未达到专项计划合同书规定的目标任务且差距较大;    3.自筹资金投入达不到专项计划合同书规定的80%;    4.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严重违反有关规章制度;    5.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6.项目承担单位出现管理问题导致项目无法完成的;    7.无特殊原因未按时提出验收申请也未申请延期。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结果按照科技报告制度的要求进行管理。 第六章  项目监督    第二十七条  健全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专项项目的立项信息、验收结果和资金安排情况等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健全专项项目信用管理制度,加强诚信建设和信用管理。    健全专项项目绩效评价制度,加强对项目管理全过程的实施效果评价及评价结果运用。    健全专项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对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按规定采取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取消项目承担单位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九条  加强专项管理的内部控制,市科技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机构负责对项目管理的评审立项、过程管理、结项(验收)等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新乡市重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新科〔2007〕61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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