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乡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培育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培育一批具有成长性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和高技术服务业发展,全面建设创新型城市,制定了《新乡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培育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新乡市科学技术局                               2016年3月16日      新乡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培育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科技人员、大学生创新创业,培育一批具有成长性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和具有创新精神的企业家,加快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和高技术服务业发展,全面建设创新型城市。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深化财政科技计划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新政文〔2016〕17号)和《新乡市市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新科〔2016〕1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培育计划是指已在“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管理系统”中备案的A类企业,依靠科技进步,加大研发投入,不断增强科技创新驱动发展后劲和源动力,实现企业快速增长为目标的技术创新引导计划。    第三条  对列入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培育计划的企业,根据上一年度企业研发费用投入情况,择优采取奖励性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    第四条  对列入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培育计划的企业,优先支持其申报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章 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  申报范围      在“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管理系统”中备案的各年度数据填报完整的A类企业。    第六条  申报条件    (一)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比例不低于10%。    (二)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总额不低于30万元且占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4%。    (三)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实现较高增长,增长率达到10%以上。    (四)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无知识产权纠纷。    (五)建有市级以上研发机构。    (六)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三章  申请与立项    第七条  市科技管理部门根据河南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规划和我市经济发展重点工作,制定年度申报指南,发布项目申报通知。    第八条  申请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填写申请材料,并提供所需附件材料,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审核。    第九条  申请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或相关科技管理部门为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把关、初评,严格审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科学性、合理性,签署推荐意见并盖章后报送市科技管理部门。    第十条  市科技管理部门集中受理项目主管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直接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    市属企业的申请材料经审核后直接报送至市科技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市科技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组织开展项目评审工作。评审一般包括初审、专家论证和现场核查三个环节。    1.初审。市科技管理部门按照项目申报要求,集中受理申请材料,受理情况向社会公示;按照项目申报要求进行形式审查。    2.专家论证。市科技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等联合组织专家成立项目论证专家组,进行评审论证,可结合实际情况组织相关专家开展现场考察。专家组应提出明确论证意见,并说明理由。    3.现场核查。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开展现场核查。    第十二条 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和现场核查情况,综合评定提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培育计划”名单,经研究后拟列入年度计划,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年度立项计划。    第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市科技管理部门联合下达年度资金计划。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培育计划实行科技统计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须按要求完成项目科技统计和工作报告。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培育计划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奖励性后补助经费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企业持续开展科技创新活动。    第十六条  奖励性后补助经费管理应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市科技管理部门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项目管理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对列入新乡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培育计划的企业,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或隐瞒真实情况的,撤销其培育资格,面向社会公示,同时三年内不得申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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