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四部门明确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6-05-16 新乡 ℃ 加入收藏 错误报告 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联合发布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下统称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等非行政许可审批已经取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应从企业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定期减免税优惠期。如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自首次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标签: 上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下一篇:河南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信委等12部门《优化企业融资服务若干政策措施》 相关推荐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