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经市政府批准,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26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900元,从2016年4月1日起执行。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38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4000元,分散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不低于28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3000元,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特此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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