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5月10日
新乡市2016年度蓝天工程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贯彻国家《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河南省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精神,切实落实《新乡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全面完成2016年度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积极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清洁能源替代工作,以实施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为契机,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为红线,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强化统筹协调,深化部门协作,加强执法监管,严格目标考核,大力开展工业、燃煤、机动车、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努力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企业施治、社会共治的大气污染防治格局,实现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改善的目标,为“十三五”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开好局、起好步。
二、工作目标
2016年,市区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不低于190天;全市可吸入颗粒物(P10M)、细颗粒物(P2.5M)年均值达到省定目标,重污染天气大幅减少,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有所改善。
三、主要任务
(一)强化燃煤污染防治
1.推进能源结构优化。积极采取增加天然气供应和接受域外电力规模、加大非化石能源利用强度等措施替代燃煤,到2016年底,控制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稳步提高。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同责单位:市工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深入实施清洁能源战略。
(1)推进实施气化新乡工程。12月底前,市区建成区管道天然气通达100%,新增天然气输入量0.15亿立方米;有序推进“煤改气”项目建设,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民用,力争2016年天然气消费量达到或超过省定目标。
牵头单位:市住建委。
同责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
(2)加快开发风能资源。统筹风能资源和项目布局,加快集中开发型风电场建设,开展大型集中式平原风电试点。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同责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
(3)积极发展光伏发电。稳步推进农光互补、渔光互补、林光互补等综合利用项目建设。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同责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农牧局。
3.强化煤炭消费总量控制
(1)加强城市煤炭总量控制。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加强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城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15〕1015号)要求,依据河南省下达我市的能源(煤炭)消费控制任务,将煤炭减量目标分解到各县(市、区)、管委会,实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责任制。根据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需要,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不断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同责单位:市工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2)严控高污染燃料使用。在划定并实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基础上,继续扩大禁燃区范围,禁燃区面积要达到城市建成区面积的80%以上。禁燃区域内严禁燃烧国家、省和市规定的各类高污染燃料,不得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不得将其他燃料燃用设施改造为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并逐步取消禁燃区内的高污染燃料销售网点。各地要加大对禁燃区内煤炭加工、储运、销售的监管力度,限期拆除或改造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煤锅炉及各类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同责单位:市质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工商局。
(3)开展产业集聚区集中热源改造。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产业集聚区能源结构调整方案编制工作的指导意见》(豫发改能源〔2015〕1548号)要求,开展产业集聚区集中热源建设,加快完善配套供热管网,到2017年底,产业集聚区基本实现集中供热,集中供热范围内的分散供热锅炉全部淘汰或者部分改造为应急调峰备用热源,不再新建分散供热锅炉,确保实现“一区一热源”。
牵头单位:市住建委。
同责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
4.加强燃煤散烧管控。
落实《新乡市商品煤质量管理办法》(新环〔2015〕320号),禁止销售和使用灰分高于32%(褐煤高于25%)、硫分高于1%的散煤。研究制定《关于加强燃煤散烧污染防治的意见》,加大城市建成区及城乡结合部餐饮、居民日用等燃煤销售渠道管控力度。
8月底前完成红旗、卫滨、牧野、高新、凤泉五个行政区城乡结合部10个行政村煤改气示范村建设,积极推动散煤减量替代与清洁化替代,采取“煤改电”、“煤改气”、“煤改清洁热源”等多种方法。完善管理机制体制,配套相应政策,大力减少冬季燃煤散烧污染。
强化煤炭市场监管,控制劣质煤生产加工,严禁高污染燃料控制区内生产、加工燃煤。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密抽查频次,扩大覆盖面积,严格依法查没劣质煤,加大处罚力度。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同责单位:市质监局、工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住建委、财政局、工信委、环保局。
5.实施燃煤锅炉环保综合提升工程。
(1)加快城市供热管网配套建设。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实际,推动市区和具备条件的县城,结合城区建设、旧城改造、道路新(改、扩)建,推进供热管网建设、改造,不断提高城区集中供热率,减少市民取暖燃煤量。
牵头单位:市住建委。同责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华电渠东发电有限公司、新乡豫新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2)开展10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治理。8月底前,完成市区建成区、县城建成区范围内、产业集聚区内247台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拆除或更换清洁能源改造任务。在市区建成区、县城建成区内的10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必须全部拆除或改清洁能源燃料;产业集聚区要按照“一区一热源”原则,2017年底前建成集中供热设施,产业集聚区现有燃煤锅炉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拆除或改清洁能源燃料。各行政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扩大燃煤锅炉拆改范围。所有区域的燃煤锅炉必须实现达标排放。
通过治理,改燃气锅炉烟气排放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限值要求(重点地区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同责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质监局。
(3)开展10吨以上燃煤锅炉脱硫、脱硝、烟尘提标改造。推动工业锅炉烟气综合治理,8月底前完成53台10吨/时以上工业燃煤锅炉脱硫、脱硝(NxO不达标的)、烟尘排放提标改造任务,并在锅炉烟气出口安装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自动在线监控设备。使燃煤锅炉颗粒物、S2O、NxO排放浓度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限值要求(重点地区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同责单位: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质监局。
(4)推进自备电厂燃煤机组和65蒸吨/时以上锅炉烟尘排放提标治理。8月底前,完成9家自备电厂21台燃煤机组和2家8台65蒸吨/时以上工业燃煤锅炉主要污染物排放提标治理任务。通过烟气排放提标改造,使自备电厂燃煤锅炉和65蒸吨/时以上工业燃煤锅炉S2O、NxO、烟尘排放浓度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2限值要求(重点地区特别排放限值),烟尘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同责单位: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质监局。
(5)推进燃煤机组污染物超低排放治理。8月底前,完成4家8台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通过超低排放改造S2O、NXO、烟尘排放浓度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表1燃气轮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要求,烟尘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同责单位: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质监局。
6.提升建筑品质。提升新建建筑能效水平,鼓励新建建筑执行高水平节能标准;发展绿色建筑,全面推进绿色建筑行动计划,2016年起,全市绿色生态城区、节能减排示范城区的新建项目、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引导新建商品住房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转变建造方式,推广绿色施工,发展装配式建筑,提高装配式建筑生产和施工能力,政府投资项目优先采用预制装配式技术建造。
牵头单位:市住建委。
同责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二)强化工业污染防治
7.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淘汰落后和化解产能。分解下达2016年淘汰落后和化解产能目标任务,依法淘汰到位,并向社会公告。牵头单位:市工信委。同责单位: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发改委、监察局、财政局、人事局、国土局、环保局、农牧局、商务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质监局、人行新乡市中心支行、新乡银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关停达不到环保排放标准的水泥熟料、石灰、钙粉、铸造、耐材、制砖、玻璃制品、石墨碳素、采碎石生产线。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同责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工信委
8.严控“两高一剩”行业新增产能。严格控制水泥、“三石”行业等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严格行业准入,新建高耗能、高排放项目能效水平和排污强度必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同责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安监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工信委。
9.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的实施意见》(豫政〔2013〕67号),组织实施节能、环保、资源循环利用等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工程。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同责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工信委。10.完成涉气环保违法违规项目清理整改工作。对涉气环保违法违规项目组织一次拉网式排查,在深入开展环保大检查、全面排查清理建设项目的基础上,制定《新乡市涉气环保违法违规项目清理整改工作方案》,通过关停一批、整改一批、完善一批,对涉气环保违法违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整改,倒逼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清理整改工作。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同责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
11.实施工业污染源达标计划。
(1)开展工业炉窑专项治理。8月底前完成水泥熟料、石灰、铸造、耐材、制砖、玻璃制品、石墨碳素等行业的工业炉窑废气治理,废气排放达到规定标准要求。凡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一律关停。
①推进水泥熟料生产线废气治理。8月底前,完成10家14条水泥熟料生产线废气排放提标治理任务。
通过治理,水泥熟料生产线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颗粒物、S2O、NXO排放浓度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2限值要求(重点地区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同责单位: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②石灰生产线废气治理。10月底前,完成10家10条石灰生产线炉窑废气排放提标治理任务。通过治理车间和生产设施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表1限值要求,颗粒物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同责单位: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③铸造行业废气治理。10月底前,完成41家铸造企业炉窑废气排放提标治理任务。通过治理车间和生产设施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表1限值要求,颗粒物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同责单位: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④制砖行业废气治理。10月底前,完成22家制砖企业砖瓦窑废气排放提标治理任务。通过治理使原料燃烧、破碎及制备成型车间和生产设施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砖瓦工业大气污染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限值要求,颗粒物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同责单位: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⑤耐火材料生产线废气治理。10月底前,完成7家耐火材料生产企业炉窑废气排放提标治理任务。通过治理使车间和生产设施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表1限值要求,颗粒物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同责单位: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⑥玻璃生产线废气治理。10月底前,完成玻璃生产企业炉窑废气排放提标治理任务。通过治理,车间和生产设施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表1限值要求,颗粒物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同责单位: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⑦石墨碳素生产线废气治理。10月底前,完成6家石墨碳素生产企业炉窑废气排放提标治理任务。通过治理车间和生产设施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表1限值要求,颗粒物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同责单位: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
(2)深化工业生产性粉尘污染治理。采取安装在线视频监控和PM10在线监控设备加强日常监控和管理;通过采取密闭、加湿除尘、改造除尘器等综合抑尘措施达到治理效果。
①采碎石企业粉尘治理。12月底前在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完成全市范围内采碎石企业整合重组的基础上,对重组后的采碎石企业生产性粉尘进行综合治理。
通过治理能实时监控企业粉尘排放数据和厂区生产情况,使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颗粒物排放浓度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2限值要求(重点地区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0.5mg>0.5mg>
牵头单位:市国土局。
同责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②商砼、混凝土搅拌站企业粉尘治理。8月底前,完成18家商砼、混凝土搅拌站企业生产性粉尘治理任务。通过治理能实时监控企业粉尘排放数据和厂区生产情况,水泥仓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颗粒物排放浓度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2限值要求(重点地区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同责单位: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③水泥粉磨站、矿粉企业粉尘治理。8月底前,完成29家水泥粉磨站、矿粉企业生产性粉尘治理任务。
通过治理能实时监控企业粉尘排放数据和厂区生产情况,磨机、包装机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颗粒物排放浓度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2限值要求(重点地区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同责单位: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④钙粉企业粉尘治理。8月底前,完成12家钙粉企业生产性粉尘治理任务。通过治理能实时监控企业粉尘排放数据和厂区生产情况,破碎机、磨机、包装机及其他通风生产设备颗粒物排放浓度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2限值要求(重点地区特别排放限值),颗粒物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同责单位: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专项治理。强化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治理。启动表面涂装、包装印刷行业VOCs整治,在表面涂装行业,通过源头、工艺、末端控制等手段,要求企业使用环境友好型涂料,提高喷涂效率,安装末端废气处理设施;在包装印刷行业,推广环境友好型油墨,在末端建立密闭废气收集系统,实施有机溶剂回收利用。
①开展表面喷涂行业(含喷漆)挥发性有机物普查、试点整治。6月底前,完成全市表面喷涂行业注册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信息普查工作;10月底前完成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试点治理任务。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同责单位: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②开展化工医药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普查、试点整治。6月底前,完成全市化工医药行业排放挥发性有机物企业信息库建立工作。10月底前完成化工医药行业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试点治理任务。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同责单位: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③开展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普查、试点整治。6月底前,完成全市范围内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因子普查工作;10月底前完成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试点治理任务。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同责单位: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④开展橡胶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普查、试点整治。6月底前,完成全市范围内橡胶制品行业已注册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信息普查工作;10月底前完成重点橡胶制品企业挥发性有机物试点治理任务。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同责单位: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⑤开展塑料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普查、试点整治。6月底前,完成全市范围内塑料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信息普查工作;10月底前完成塑料生产加工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试点治理任务。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同责单位: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2.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
(1)深入推进重点行业清洁生产。组织落实《河南省工业企业清洁生产水平提升计划》,在建材、化工、涉汞、涉铅、高毒农药、铸造等行业实施一批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项目。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
同责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对国控、省控、市控重点企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重点行业排污强度比2012年下降20%以上。各地要认真筛选需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及时组织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同责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3.实施工业领域煤炭高效清洁利用行动。要结合本地实际,以煤化工、工业炉窑、工业锅炉等工业用煤为重点,编制本行政区2016-2020年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实施方案,推动行政区内相关企业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提升技术装备水平,优化产品结构,综合提升区域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水平。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同责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发改委。14.实施工业绿色发展专项行动。研究制定《2016年新乡市工业绿色发展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推进工业领域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实施高耗能行业能效“领跑者”制度,组织实施重点企业数字能效推进计划,推动工业绿色发展。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
同责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15.继续推进油气回收治理。石化行业全面推行设备泄露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加强生产、储存和输送过程无组织VOCs控制,完成有机废气综合治理。10月底前,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和柴油;继续开展油库、油罐车和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全面省定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新购油罐车须装有油气回收装置。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同责单位:市发改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安监局。
16.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技术设备及产品产业化示范工程。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技术集成和产业化示范,重点发展脱硝催化剂制备与再生、高效除尘、资源化脱硫技术装备,耐高温、耐腐蚀纤维及滤料,选择性催化还原和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技术及其装备,以及汽车尾气净化技术装备,培育一批大气污染防治装备龙头企业。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同责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工信委。
17.开展重点区域专项治理。针对重点县(市、区)燃煤、工业、扬尘等大气污染问题突出的情况,依据各地空气质量排名,对重点区域开展大气污染专项治理。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同责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交通局、市公路局、市住建委。
(三)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
18.强力推进黄标车淘汰。8月底前完成省定黄标车和老旧车淘汰任务,城市建成区全面实施黄标车限行。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同责单位:市交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
19.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自2016年11月1日起,达不到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含农用车和摩托车)一律不得在市内销售。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同责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20.加强机动车安全环保检测。全面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对检验不合格车辆开展治理,积极探索安检标志和环保标志两标合一工作。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同责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
21.加大机动车污染监督检查力度。建立环保、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重点整治客货营运、物流快递、公交等高使用率车辆,依法查处无环保标志和排放不达标车辆上路行驶行为。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同责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交通局。
22.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按照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的统一部署,完成机动车区域数据平台搭建,实现机动车环境监管信息联网报送,系统评估机动车减排效果。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同责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财政局。
23.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治理。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保有情况摸底调查,研究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标准和管理措施,对尾气排放不达标的进行强制治理或淘汰,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得开展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不得使用、转让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牵头单位:市住建委。
同责单位:市公路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24.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研究制定新乡市新能源汽车发展有关政策,出台新乡市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奖励实施细则、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等,力争到2016年年底,实现全市公共服务系统新能源车年度购置占比达到省定要求,其中,市直党政机关充电设施个数集中停车区不少于1个。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
同责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事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科学技术局、市交通局。
25.积极发展绿色交通。实施营运客货车辆、城乡公交车辆“油改气”工程。制定《新乡市2016营运客货车辆、城乡公交车辆“油改气”工程实施方案》,2016年新增公交、出租、物流等营运车辆清洁能源使用率达到70%、80%、60%以上,营运货车单位周转量能耗较2010年下降6.5%以上。
牵头单位:市交通局。同责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商务局。
(四)加大扬尘污染治理力度26.加大建筑、道路扬尘监管治理力度
(1)深化施工扬尘综合治理。建设单位要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加装视频监控、管理人员到位、经报备批准后方可开工。制定《新乡市建筑施工扬尘综合治理管理办法》,加强施工工地、混凝土搅拌站等各类工地监管,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扬尘防治要求。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建筑施工工地主要扬尘产生点须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实行施工全过程监控。水泥使用量在500吨以上的各类建筑施工、道路施工、市政工程等工地使用散装水泥;城市建成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配制砂浆,普通砂浆使用散装预拌砂浆。
牵头单位:市住建委。
同责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交通局。
(2)减少城市道路扬尘。不断提高城市道路机械清扫化率,增加道路冲洗保洁频次。制定《新乡市城市道路扬尘整合整治实施计划》,2016年市区及周边快速路、主次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0%以上,县城主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50%以上。严格渣土车运营管理,制定渣土运营管理办法,解决渣土车抛洒问题。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同责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配合单位:市交通局、市公路局。(3)对城市周边道路开展综合整治,查修破损道路,对道路两侧裸露地面进行绿化、硬化。整治运输车辆物料抛洒和扬散问题。
牵头单位:市住建委。
同责单位:市公路局、公安局、交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建立城市周边道路巡查制度,完善主干道路卡点建设,严控大货车入市,及时发现解决大货车入市问题。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同责单位:市交通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5)治理国省干线和高速公路扬尘。落实《河南省交通运输行业公路扬尘污染治理暂行办法》(豫交文〔2015〕239号)要求,增加机械化清扫设备,加大国省干线公路和高速公路清扫保洁力度,减少道路扬尘,完成全市辖区内国省道和高速公路扬尘综合治理工作。
牵头单位:市交通局。
同责单位:市公路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7.加强工业堆场粉尘治理。6月底前,完成全市153家工业企业各类堆场规范化整治。各类煤堆、灰场、渣场和其他产生扬尘(粉尘)的散流体原料堆放场要按规范建设“三防”措施,建设防风抑尘墙、防风抑尘网,并配备喷淋、覆盖和围挡等防风抑尘设施。物料输送设备要进行密闭,并在装卸处配备收尘、喷淋等防尘设施。露天装卸应采用湿式作业,严禁装卸干燥物料。卫辉市、辉县市要开展小煤矿专项整治活动,切实解决小煤矿扬尘污染问题。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同责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工信委。
28.加强运输扬尘管理。制定运输扬尘管理办法,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车辆,要采取密闭或其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牵头单位:市交通局。
同责单位:市城管局、公安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29.开展非煤矿山扬尘专项治理。开展非煤矿山、石料加工企业扬尘专项整治,治理露天开采、石料加工、运输等环节产生的粉尘污染。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同责单位:市国土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五)强化农业和其他大气污染防治
30.开展农业废弃物综合处理。推动转变农业生产方式,发展农业循环经济,加大对废弃物综合处理的支持力度。
牵头单位:市农牧局。
同责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31.减少农业生产过程大气污染。研究制定农业施肥方面的指导性文件,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改进施肥方式,科学合理施用化肥、农药,减少氨、挥发性有机物等大气污染物排放。
牵头单位:市农牧局。
同责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
32.强化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落实《河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5〕77号),统筹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实现各县(市、区)2016年秸秆焚烧火点数量同比下降,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平均达到85%以上。完善秸秆收储体系,进一步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加大秸秆禁烧力度,继续执行焚烧秸秆扣减地方财力规定,落实地方政府禁烧职责,不断提高禁烧监管水平。
牵头单位:市农牧局。
同责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农机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33.加强餐饮油烟及露天烧烤治理。(1)严格治理餐饮业排污。10月底前完成所有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加装集气罩,建设密闭的油烟排放管道,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要求,禁止将油烟排入下水管道等地下通道。加强监督检查,督促餐饮服务经营企业定期对油烟净化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从严查处擅自停运设施和超标排放行为。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同责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2)督促各区对城市占道经营的烧烤摊点进行取缔,对露天烧烤进行严格管理。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
同责单位: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4.严禁城市垃圾露天焚烧。组织查处市区建成区内各类垃圾焚烧行为。
牵头单位:市城管局。
同责单位:市环保局、住建委、河渠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35.控制烟花爆竹燃放。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制定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理办法,明确禁燃禁放的时段和区域。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同责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配合单位:市安监局、市环保局。
(七)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
36.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国家、省政府部署和要求,实行与京津冀相同的应急响应标准,修订《新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统一预警、响应标准,科学确定不同响应级别的应急减排措施。各地政府要同步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预警、响应标准不得低于国家、省和市级标准,同时,应依据不同减排量,科学确定细化工业企业限产限排措施和工地停工范围,列出清单报上级备案,为依法依规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提供依据。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同责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气象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局。
37.建立预测预警机制。进一步建立完善环保、气象部门空气质量联合会商机制,在科学预测研判的基础上,确定预警等级并及时发出预警。预警信息发布后,要通过电视、广播、网络、短信等途径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要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方案,采取应急减排措施,把重污染天气的不利影响降到最低。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同责单位:市气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38.提高预测预报水平。加强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基础能力建设,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报的前瞻性、科学性和精准性,为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同责单位:市气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39.加强重点时段管控。按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办公室要求,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火电、铸造、水泥、玻璃、锅炉等重点行业的所有企业,除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外,冬季采暖期积极开展行业错峰生产,尽可能减少冬季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努力做好夏收、秋收、冬季采暖、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重点时段的空气质量保障工作,按照《新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严格落实应急减排措施,削减污染峰值。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同责单位:市工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公安局、农牧局、住房城乡建设委、交通局。
(八)完善政策科技支撑
40.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宣传贯彻。全面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采取专家讲座、专题培训、巡回宣讲、开办媒体专栏等多种形式,充分发挥电视、报纸、网络优势,加大宣传贯彻力度,提升公众参与、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的自觉性、积极性。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同责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41.实行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制定出台我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对主要污染物季度浓度平均值超过年度环保责任目标值的县(市、区),实施生态补偿金扣缴措施,以经济手段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同责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42.贯彻执行环保新标准。贯彻实施《石油化学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河南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066-2015)》等有关行业标准,加大执法力度,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企业依法进行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或关闭。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同责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3.提高科技治污水平。继续开展大气颗粒物源解析工作,加强对灰霾、臭氧的形成机理、来源解析、迁移规律和监测预警等方面的研究,为大气污染防治提供科学依据。建设环境气象监测分析预警综合业务平台,开展秸秆焚烧火点信息的综合遥感监测。对认真研发大气污染防治技术,推广应用《河南省节能减排与低碳技术成果转化推广目录(第一批)》中大气污染防治科技成果,获得显著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给予奖励。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同责单位:市气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科学技术局。
44.完善县级大气监测网络建设。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建成覆盖全市城区、县城的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点位,实现全市14个县(市、区)监测数据实时发布。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同责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5.完善大气重点污染源监控预警应急指挥系统。加快大气污染防治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完善大气重点污染源监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显示系统、数据采集和公布系统、应急启动研判系统、应急指挥系统等软硬件及配套设备等能力建设项目,强化自动监控、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能力。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四、保障措施
46.强化责任落实。各级政府是实施蓝天工程行动计划的主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要进一步强化“党政同责”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年度工作方案,组织抓好落实,确保大气环境质量有效改善。2016年10月底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制定发布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并向社会公开。
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做到“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根据职责分工,制定专项实施、督导、考核方案,并于2016年3月底前报市大气办备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于每季度最后一月的25日前,将蓝天工程重点任务进展情况报市大气办。
牵头单位: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同责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47.加大资金投入。各级财政要统筹安排大气污染防治资金,重点支持涉及民生的燃煤锅炉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工业污染防治设施升级改造、黄标车淘汰、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和大气环境治理能力建设。企业肩负环境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积极筹措资金,做好本企业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各县(市、区)要逐年增加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并加强对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创新投入机制,发挥资本市场融资功能,多渠道引导企业、社会资金积极投入大气污染治理;各级财政要将相关的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提高财政资金用于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使用效率。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同责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
48.加强执法监管。完善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管理监督机制,强化市县乡三级大气污染防治办公室职能发挥,按照县乡村三级网格化管理体系将目标任务层层分解落实,明确责任主体,加强环境违法监管,做到早发现、早处理。各级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持续深入开展新法新规新标贯彻执行年活动,坚持零容忍、全覆盖,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违法排污的企业依法处罚,对不能达标排放的小企业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落实执法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联合督导检查,市环保局对“散、小、乱、差”企业、高污染禁燃区监管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商务局、交通局、市工商局对销售使用油品情况和油气回收设施建设使用情况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市住建委对建筑施工污染控制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市城市管理局对城市道路扬尘污染控制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市交通局对高速公路施工、国省干线公路扬尘防治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市质监局、工商局对生产、流通领域的燃煤使用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同责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住建委、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49.实行信息公开。建立全市市区及县城空气质量排名公开制度,每月在新乡晚报、新乡电视台等主要媒体,公布空气质量排名靠前、靠后的县(市、区)名单。各县(市、区)要在主要媒体上定期发布环境空气质量、企业污染物排放状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重点排污单位要依法依规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同责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50.严格考核奖惩。按照《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追究办法》(新办〔2015〕42号)和《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奖惩办法》(新气联办〔2015〕54号),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实施年度考核。把环境质量“不降反升”作为刚性约束条件,对未完成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年度任务的进行通报批评和责任追究,对当地政府实施“一票否决”,必要时实行区域限批,由监察部门会同环保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实施诫勉谈话,督促整改。建立完善市级监察、各地监管、单位负责的环境监管体制,对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且连续两年持续恶化的县(市、区),由监察部门对当地政府主要负责人实施问责;对因工作不力、玩忽职守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附件:新乡市2016年蓝天工程实施方案部门任务分解表新政办(2016)47号 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