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水泥企业电耗核算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节能监察机构:   为落实《关于水泥用电实施阶梯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75号)要求,推动水泥企业节能降耗、降本增效,实现绿色发展,我们组织编制了《水泥企业电耗核算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2016年9月2日  附件:水泥企业电耗核算办法
 水泥企业电耗核算办法  一、定义、统计范围与计算方法  本办法根据《水泥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16780)、《水泥生产电能能效测试及计算方法》(GB/T27977)、《通用硅酸盐水泥标准》(GB175)制定。  1、定义  1).熟料综合电耗  在统计期内生产每吨熟料的综合电力消耗,包括熟料生产各过程的电耗和生产熟料辅助过程的电耗。  2).可比熟料综合电耗  熟料综合电耗按熟料28d抗压强度等级修正到52.5等级及海拔高度统一修正后所得的综合电耗。  3).水泥综合电耗  在统计期内生产每吨水泥的综合电力消耗,包括水泥生产各过程的电耗和生产水泥的辅助过程电耗(包括厂内线路损失以及车间办公室、仓库的照明等消耗)。  4).可比水泥综合电耗  水泥综合电耗按水泥28d抗压强度等级修正到出厂为42.5等级及海拔高度统一修正后所得的综合电耗。  2、统计范围  1).熟料综合电耗统计范围  从原燃材料进入生产厂区开始(不含矿山部分),到水泥熟料出厂的整个熟料生产过程消耗的电量,不包括用于基建、技改等项目建设消耗的电量。采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等消耗的电量应单独统计,不包含在熟料综合电耗范围内。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指利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生活垃圾(包括废塑料、废橡胶、废纸、废轮胎等)、城市和工业污水处理污泥、动植物加工废物、受污染土壤、应急事件废物等固体废物,包含液态废物(排入水体的废水除外)。  2).水泥综合电耗统计范围  从原燃材料进入生产厂区开始,到水泥出厂的整个水泥生产过程消耗的电量,不包括用于基建、技改等项目建设消耗的电量。采用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等消耗的电量应单独统计,不包含在水泥综合电耗范围内。  3).水泥粉磨站综合电耗统计范围  从水泥熟料、石膏和混合材等进入生产厂区到水泥出厂的整个水泥生产过程消耗的电量,不包括用于基建、技改等项目建设消耗的电量。  3、计算方法
  二、核查工作要求  1、核查机构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水泥企业电耗核查,可委托节能监察机构等作为核查机构。核查机构负责核查的准备、实施及核查报告的报送。核查机构应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核查要求客观公正地实施核查。核查机构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可依托行业专业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开展培训。  2、核查准备  1).核查机构应认真制订核查工作计划,按照要求完成工作计划。  2).核查机构应提前5天以上书面通知企业。现场核查过程中,原则上企业应处于正常生产状态。  3).核查机构根据企业的规模,适当安排核查人员,核查组一般不得少于3人。  3、核查实施  1).核查组应按计划时间进行现场核查。  2).各项数据的统计与核查基期为上一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3).核查组应现场查阅相关的原始表单、核对相关台账、查验各级电力计量表/在线监控系统、统计各工序的产量及电耗,核定可比单位产品综合电耗,得出现场核查结论,并由企业负责人和核查组负责人签字确认。对于在统计基期内已完成能源审计、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企业,核查组可将其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4).核查组按照要求认真填写核查资料,形成核查报告,主要包括核查工作情况、核查结论等。  5).在未发生企业申诉或投诉的情况下,核查机构应将核查报告在20天内报送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6).对于不能提供核查所需原始凭证、记录和台账等资料导致无法核查,或存在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等情形的企业,一律按阶梯电价的最高阶执行。  三、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将组织开展必要的监督与抽查。   附表:1.企业基本信息表     2.水泥企业生产线情况表     3.主要用电设备表     4.企业电力消耗统计表   温馨提示:查询附表1-4内容,请访问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www.miit.gov.cn)“信息公开—文件发布”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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