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对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行评估考核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发展,提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按照《新乡市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新科计〔2016〕33号)文件要求,决定对全市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行评估考核,现将有关通知要求如下:
    一、评估考核的对象
    新乡市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二、评估考核的内容
    对中心的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评估和考核,重点评估考核中心的科学研究成果、队伍建设、对外开放、科研管理,特别是对全市经济、社会、科技发展做出的贡献和业绩等情况。
    三、评估考核形式
    市科技管理部门组织成立专家组开展评估考核工作,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现场审核或集中评估会议的形式。
    四、评估考核结果的应用
    1.依据专家组评估考核的意见,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撤销5个等级。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1年进行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给予撤销;被撤销的中心及其依托单位2年内不得申报科技计划项目。
    2.中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科技局有权要求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撤销:
   (1)依托单位发生重大事项,致使中心不能正常运行的;
   (2)因客观原因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不能继续实施正常运行的。
   (3)无故不接受市科技局或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审计和考核,逾期不按要求上报考核等材料的;
   (4)依托单位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行为的;
   (5)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涉嫌违法犯罪等情况。
    五、评估考核材料
    1.新乡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考核表(附件)
    2.依据填报评估考核表科技工作情况内容提供中心近3年来(2014-2016年)相应的附件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一是近3年承担的项目,附相应的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二是新取得的新产品、科技成果、新技术等证明材料(专利证书、产品鉴定证书、权威机构测试报告、新药证书、软件产品登记与著作权登记证书、查新、论文等,新产品、样品或样机的可附照片和用户使用报告);三是近3年新增仪器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四是近3年人员培养和培训交流情况附相应的毕业证书和培训情况照片等。
    六、评估考核工作要求
    1.各中心按照工作要求编制评估考核材料,并将纸质材料送至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或相关科技主管部门;
    2.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或相关科技主管部门审核评估考核材料,加盖公章后统一上报至新乡市科技局计划科。
    3.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所属单位填报评估考核材料,凡是未按要求报送评估考核材料的单位,视为近三年未开展工作。
    4.2016年10月14日前,评估考核材料书籍装订,一式二份报送至市科技局计划科,电子版发送到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5.联 系 人:黄佩华、刘兴甲  联系电话:0373-5820680
 
    附件:《新乡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考核表
 
                                                           新乡市科学技术局
                                                             2016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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