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科学、准确、高效认定社会救助对象,推进各项社会救助制度公平、公正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649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申请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豫政〔2013〕51号)和《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新乡市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新政办〔2015〕9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进一步加快推进我市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为社会救助制度的公平、公正实施提供有力保障。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作为社会救助的一项基础性工作,通过科学的方式、规范的方法,对申请各项救助的申请人所申报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查,确保申请救助对象认定的准确高效,实现社会救助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核对范围
  各类以家庭经济状况认定为准入条件的社会救助申请家庭;各类以家庭经济状况认定为准入条件的社会救助已享受家庭;认定对象非共同生活的相关赡(抚、扶)养义务人家庭;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由相关部门委托核对机构核对的申请救助家庭。
  三、核对内容
  主要核对救助对象的家庭人口、户籍情况和家庭收入、财产状况等与救助工作相关的信息。
  (一)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或纯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及其它可支配收入。其中: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所从事的主要职业及第二职业、其他兼职和零星劳动得到的工资、薪金、加班费、各种奖金、各种津贴补贴、稿酬等收入。
  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获得的净收入。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转包等收入;从事种植、养殖等农副业生产劳动获得的纯收入的总和等。
  财产性收入指家庭拥有的动产、不动产所获得的收入。主要包括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集体分配股息和红利,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保险收益、彩票收益、知识产权收入等。
  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对申请救助家庭的各种转移支付和申请救助家庭间的收入转移。主要包括离退休金、基本养老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费、经济补偿金(安置费)、保险索赔、住房公积金、赠与和赡养(扶养、抚养)费等。
  (二)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货币财产和实物财产等内容,主要包括现金、存款及股票、基金、债券、期货、机动车辆、房屋、生产设备等。
  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核对内容,按照所申请的社会救助项目的具体规定执行。
  四、核对流程
  申请救助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申请救助家庭提出申请时,还须书面申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署诚信承诺书;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核对工作人员录入申请救助家庭信息并向县级民政部门核对机构提交核对申请;县级核对机构接受委托后,通过信息核对系统发起对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的信息核对,并汇总核对结果,通过书面报告形式反馈审批机关,作为审批机关作出审批决定的重要依据。
  在建立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之前已享受社会救助的家庭,要结合定期复核工作,补充完善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授权文书,以便于审批机关进行动态管理。
  五、部门职责
  在强化传统调查手段基础上,民政部门要加快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核对平台。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国家、省级文件要求,根据社会救助工作需要,将本部门相关的信息与民政部门核对机构核对平台实现数据直连对接。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保障所属民政部门加快建立健全核对机制,对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配套设施及开展工作给予保障。
  市级民政部门负责牵头开展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工作,做好综合协调、机制建设、信息核对系统的开发建设等工作;并提供享受城乡低保、婚姻、殡葬、社会组织登记等相关信息。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提供救助申请人户籍登记、变迁、注销和机动车辆拥有情况等信息。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救助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离退休、就业失业登记、缴纳和领取社会保险等信息。
  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负责提供救助申请人房屋产权、房产交易、房屋租赁登记、享受保障房及住房公积金缴纳、提取、使用等信息。
  财政部门负责提供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经费的安排和资金使用监管。
  工商部门负责分级提供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信息。
  国税、地税部门经救助人授权申请按照相关规定负责提供救助人自身涉税信息。
  银行、证券、保险机构负责提供个人存款、证券、保险等相关信息。
  残联负责提供残疾人残疾类别、等级和享受救助等信息。
  六、核对方式
  根据核对内容的信息特点,采取信息直连的方式核对。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通过前置服务器连接专线,将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与相关部门数据信息进行对接,实现申请核对的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的自动查询和实时比对,对申请核对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核对。
  七、工作要求
  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范围广、社会影响大。各县(市)、区政府要保障本地核对系统能按市级核对机构要求开通运行。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范流程、保护隐私、部门共享、通力合作”的总体思路,积极配合,指定专人负责,将本部门数据信息尽快与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实现直连对接,及时反馈意见,共同探索建立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政策措施,创新方式方法,实现不同部门间申请救助家庭相关信息共享。
  (一)加强组织领导。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涉及领域广、牵扯部门多,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新乡市社会救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新政办〔2015〕94号),要明确职责分工,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形成政府主管、民政牵头、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格局。
  (二)强化能力建设。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是社会救助工作中的一个新领域,专业性、技术性较强。要按照有关要求,健全工作机制,确保核对工作顺利开展。要安排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建设维护资金,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
  (三)强化制度建设。民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规范核对内容、核对方式、核对程序及核对结果使用管理等各个环节,为全面推进核对工作提供制度保障。同时,加大诚信体系建设,对申请救助家庭故意隐瞒收入财产状况,骗取社会救助待遇的,要记入有关部门的诚信档案。
  (四)完善保密措施。高度重视保密工作,强化信息保密措施,部门之间信息交换要签署保密协议,指定专人负责,采取加密技术手段进行数据交换。民政部门核对机构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完善信息使用程序,层层签署保密协议,不经申请人授权,不得核对。如有其他部门委托核对,将根据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核对。对在核对工作中获得的申请救助家庭相关信息,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传播和使用,对违反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责任领导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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