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
2016年9月30日

新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积极应对持续重污染天气,建立健全主动预防、指挥有序、反应迅速、协调联动、防范有力的大气重污染应急保障体系,提高预防、预警、应对能力,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科学指导生产生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3〕106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的函》(环办函〔2013〕504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的通知》(环保部令第34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等。
  1.3定义
  本预案所指的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程度的大气污染。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新乡市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本预案不适用于因沙尘暴、农作物秸秆焚烧、燃放烟花爆竹等事项造成的重污染天气。
  1.5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属地管理,统一领导;加强预警,提前响应;区域、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1.6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新乡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其下级预案包括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制定的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相关部门实施方案以及相关企业单位操作方案。本预案与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新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指挥体系
  2.1市级组织指挥机构
  市政府成立新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长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和环保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各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成员单位及职责见附件。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研判、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贯彻指挥部的指令和部署,并督导落实情况;组织相关单位督导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分析、总结;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主任由环保局局长兼任。
  2.2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应当明确相应的组织指挥机构和成员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3监测与预警
  3.1监测
  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应当建立健全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气象监测网络,建立信息资源交换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空气质量和气象日常监测,对可能造成重污染天气的信息进行收集和汇总,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质量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工作;建立会商研判机制,重污染天气过程每日进行气象要素与污染成分聚合态势和空气质量指数(AQI)分析、研判,形成《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意见》,及时提出发布、调整、解除预警建议,为预警、响应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4个等级,对应的预警颜色分别为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
  (1)Ⅳ级预警(蓝色):预测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24小时均值,下同)>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2)Ⅲ级预警(黄色):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时;
  (3)Ⅱ级预警(橙色):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且出现AQI日均值>300的情况时;
  (4)Ⅰ级预警(红色):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及以上,且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及以上时,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并将持续1天及以上时。
  3.2.2预警条件。当预测可能出现上述重污染条件时,应当按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
  (1)当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2)当国家区域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或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时,本预案要服从国家区域性或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3.2.3预警发布。发布预警信息时,应当将未来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预警等级、主要污染物浓度范围及平均值、AQI范围及平均值予以说明。同时,明确预警启动和预计解除的时间、发布机关、执行预案应急响应措施级别等内容。
  (1)Ⅳ级预警(蓝色)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意见》,于2小时内完成《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和指挥部副指挥长(市环保局局长)签发工作流程。并在1小时内向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发布预警信息。
  (2)Ⅲ级预警(黄色)、Ⅱ级预警(橙色)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意见》,于1小时内完成《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和副指挥长(分管环保工作的副秘书长)签发工作流程。并在1小时内向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发布预警信息。
  (3)Ⅰ级预警(红色)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意见》,于1小时内完成《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和指挥长(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市长)签发工作流程。并在1小时内向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发布预警信息。
  (4)针对企业和公众的预警信息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指挥部发布的预警信息,结合各自专项实施方案发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发布、散布未经核实或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和传言。
  原则上,Ⅰ级(红色)预警应提前24小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3.2.4预警的调整与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由于气象条件变化,环保、气象等部门认为达到其他级别的预警条件,预警需要升级或降级的(不含降级为蓝色预警),按照预警发布程序调整预警级别。当全市空气质量指数在不同预警级别条件内频繁波动时,可按高级别预警执行。
  预警的调整、解除和预警信息发布的主体及程序相同。
  4应急响应
  发布预警即启动应急响应。
  4.1响应分级
  当发布Ⅳ级(蓝色)预警时,启动Ⅳ级响应;
  当发布Ⅲ级(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当发布Ⅱ级(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当发布Ⅰ级(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4.2响应程序
  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终止。
  4.2.1Ⅳ级响应程序。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宣传报道等。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和市卫计委等部门执行各自工作实施方案。
  4.2.2Ⅲ级响应程序。
  (1)市政府有关部门启动本部门实施方案或预案中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实行24小时值守,每日汇总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及时跟踪督导,并上报指挥部办公室。
  (2)指挥部办公室汇总整理有关情况,及时向指挥部和省环保厅报告有关情况。
  4.2.3Ⅱ级响应程序。(1)市政府有关部门启动本部门实施方案或预案中相应级别响应,实行24小时值守,并派出本部门现场督导组,督导落实本部门响应措施。
  (2)市政府有关部门对每日督导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上报指挥部办公室。
  (3)指挥部办公室汇总整理有关情况,及时向指挥部和省环保厅报告有关情况。
  4.2.4Ⅰ级响应程序。
  (1)指挥长或副指挥长主持召开协调会,成立现场指挥组,进一步明确职责、部署任务。
  (2)现场指挥组召集有关部门人员、专家,分析研究事发区域重污染天气成因,以及与周边相邻区域之间可能造成的相互影响,提出更加具体的应对措施和建议。
  (3)市政府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督导落实现场指挥组下达的各项任务。
  (4)现场指挥组每日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由指挥部办公室汇总整理有关情况,及时向指挥部和省环保厅报告有关情况。
  4.3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要立即按照本预案和各自应急预案或方案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4.3.1Ⅳ级响应措施。(1)健康防护措施。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脑血管、呼吸系统等疾病的易感人群留在室内,确需外出的,必须采取防护措施;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防护措施。
  市教育局负责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减少户外活动。
  市民政局负责督导社会福利院、社会养老机构减少户外活动。
  市卫计委负责督导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公众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公众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公众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公众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停止开放景观灯光;排污单位控制产污工序生产,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鼓励化工、水泥等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企业,根据大气污染情况适当调整产能,减少污染物排放。
  4.3.2Ⅲ级响应措施。(1)健康防护措施。同Ⅳ级响应措施。(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同Ⅳ级响应措施。(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工业减排措施。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对涉气的工业企业采取的强制性减排措施要按照先对限额以下企业和没有完成废气治理任务的企业实施停产,再对产能过剩的企业和安装在线监控的企业实施限产、停产,最后对超低排放的企业实施限产的原则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督导各相关企业落实限产、停产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在达标排放基础上削减30%以上;督导10蒸吨/时以下燃煤工业锅炉暂停使用;督导燃煤发电企业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含硫量低于0.7%),质监部门要加大燃煤抽检频次;优化电力调度,优先保障超低排放机组发电负荷,大幅降低燃煤发电机组污染物排放量。环保部门要增加对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机动车减排措施。市公安局负责在主城区环路以内(不含环路)实行无绿标车辆、一吨以上的货车禁止通行的监督检查。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车停驶20%,并报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防止扬尘措施。市住建委负责督导建筑工地、拆迁工地、市政工程等施工单位采取工地全围挡、场内道路全硬化、土方堆场全覆盖、车辆出入全冲洗、渣土洒水全保湿、房屋拆迁全喷淋等“六个百分之百”措施,暂停土方作业、渣土运输,加强裸露场地洒水降尘频次(全天6至8次),做到地面全天保湿,避免扬尘产生。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公路局加强所管路段道路清扫、洒水、喷雾降尘作业频次(全天6至8次),做到路面全天保湿,避免扬尘产生。市水利局负责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及施工运输车辆的扬尘治理。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督导辖区内各类料场、堆场采取封闭、覆盖、防风抑尘网、喷淋等防治措施,裸露场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加大道路扬尘控制力度。
  其他措施。农业部门严禁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城市管理部门严禁城区内焚烧树叶、垃圾等,严禁露天烧烤。环保部门督导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停业。公安部门严禁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4.3.3Ⅱ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在Ⅲ级响应健康防护措施的基础上,市教育局负责督导各幼儿园、中小学校等教育机构停止户外活动。市民政局负责督导社会福利院、社会养老机构停止户外活动。市卫计委负责督导医疗机构适当增设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增加医护人员,24小时值班。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负责督导、协调报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电信运营企业等发布以下建议信息:公众不要驾驶机动车出行;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减少机动车日间加油;减少用电量,夏季空调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公众停止建筑装修及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有机溶剂使用量大的企业率先使用低毒性、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辅材料。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工业减排措施。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督导各相关企业落实限产、停产到位,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在达标排放基础上削减40%以上;督导各企业20蒸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暂停使用;督导燃煤发电企业(热电联产企业在保证供热的前提下)实施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含硫量低于0.7%),质监部门要加大燃煤抽检频次;环保部门要增加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机动车减排措施。在Ⅲ级机动车减排措施的基础上,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减少各种会议、公务车停驶30%,党政领导干部应带头绿色出行。市公安局停止一切施工车辆通行审批,并监督检查。
  防止扬尘措施。在Ⅲ级防止扬尘措施的基础上,除应急抢险外,市区停止所有房屋建筑、拆迁施工工地、市政、道路、水利、绿化、电信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停止施工工地石材切割、渣土运输、喷涂粉刷等作业。
  其他措施。农业部门严禁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城市管理部门严禁城区内焚烧树叶、垃圾等,严禁露天烧烤。环保部门督导未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单位停业。公安部门严禁城区内燃放烟花、爆竹。气象部门根据气象条件采取可行的气象干预措施。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
  4.3.4I级响应措施。在Ⅱ级响应措施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1)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限产、停产企业名单,督导各相关企业落实限产、停产到位,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在达标排放基础上削减60%以上;督导各企业20蒸吨以下燃煤工业锅炉暂停使用;督导排放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工业企业停产停业;督导燃煤发电企业(热电联产企业在保证供热的前提下)实施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使用应急备用优质煤(含硫量低于0.7%),质监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环保部门要增加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减排措施落实到位。
  (2)市公安局停止审批在重污染天气期间举办的户外大型活动,并通知和监督已通过审批的单位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停止举办户外大型活动。实施主城区机动车单、双号限行:在市区范围内,悬挂新乡车牌的所有机动车按号牌(含临时车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实行单双号限行,单号单日行驶、双号双日行驶(单号为1、3、5、7、9,双号为2、4、6、8、0),公交车辆、出租车辆(不含租赁车辆)、班车、校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及执行任务的解放军和武警部队车辆等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除外;所有行政事业单位除值班、应急车辆外,一律封存停驶。
  (3)市教育局负责督导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
  (4)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全力保障市民基本出行需求。
  (5)必要时可实行弹性工作制。
  (6)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4.3.5特殊情况
  4.3.5.1特殊时段、重大节日、活动期间或者上级政府、部门有明确要求的,应急响应强制性减排措施执行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高于预警级别。
  4.3.5.2当市气象部门发布大风蓝色预警以上时(平均风力6级以上或阵风7级以上),或者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24小时均值)介于150-200之间,持续2天以上且未达到重污染天气IV预警条件时,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应采取应急应对措施。
  当风力减小且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低于150时,自动解除应急应对措施。
  (1)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红旗区、卫滨区、牧野区、凤泉区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应急应对措施
  ①市城管局所管辖市区主次干道、公园广场等场所在原来规定日常洒水频次的基础上增加50%。
  ②市交通运输局加强所管辖107国道山彪至黄河桥段道路在原来规定日常洒水频次的基础上增加50%。
  ③市公路局所管辖市区范围内的国、省干线公路在原来规定日常洒水频次的基础上增加50%。
  ④市环保局加强对市区范围内工业企业堆场、料场的监督管理,对不能按有关要求落实“三防”及其他抑尘措施的企业,责令限期整改。
  ⑤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加强各类物料运输车辆扬尘的监督管理,对无资质、无密封措施等物料运输车辆进行查扣。特别是要严查西环路、北环路、新辉路、107国道等市区段路段的运输车辆的覆盖、抛洒等问题,减少污染量。
  ⑥市住建委加强城市区域内依法监管的施工单位立即停止建筑工地室外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土石方作业,停止城市建筑拆迁、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工地采取围挡措施,各类施工现场堆放的易产生扬尘物料应100%覆盖,裸露场地应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对不能按有关要求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的单位,责令停工整改。
  ⑦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加强市区外国省干线公路、高速公路、客货运场站等施工工地及施工运输车辆扬尘的监督管理,督导施工工地增加清扫保洁、洒水抑尘频次,对不能按有关要求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的单位,责令停工整改。
  ⑧市水利局加强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及施工运输车辆扬尘的监督管理,增加清扫保洁、洒水抑尘频次,对不能按有关要求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的单位,责令停工整改。
  ⑨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及时督导所监管的施工工地在起风期间一律停止室外作业,并采取覆盖、洒水措施防止扬尘污染。
  ⑩红旗区、卫滨区、牧野区、凤泉区政府及高新区管委会加强所管辖的各类施工工地内部及周边清扫保洁、洒水抑尘频次,对不能落实扬尘防治措施的单位,责令整改;督导正在施工的工地在起风期间一律停止室外作业,并采取覆盖、洒水措施防止扬尘污染。对辖区内城区主次干道、城乡结合部道路、重点环路等加强保洁、机械化清扫、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加强各类露天堆场、料场等扬尘控制的监督管理,对所有在用露天堆放场所,围墙围档、防风抑尘网、防尘遮盖、自动喷淋装置、洒水车等措施落实不到位,落料卸料部位配备的收尘、喷淋等防尘设施不完善等问题,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2)当市气象部门发布大风黄色预警以上时(平均风力8级以上或阵风9级以上),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按照上述措施要求,制定本辖区具体的应急应对措施。处于上风向的县区,要在上述措施的基础上,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采取更加严格的扬尘防控措施,减少扬尘叠加污染。
  4.4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响应终止由指挥部办公室统一下达响应终止指令。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本地、本部门情况做好终止响应后的相关工作。
  4.5应急管控
  遇有特殊天气、重要时间节点及特殊要求的,或距离完成大气指标任务有较大差距时,授权市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临时应急管控措施,并对相关单位、部门落实情况进行督导。
  5总结评估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应当及时对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总结评估,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对Ⅲ级及以上重污染天气应对过程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重污染天气原因、影响、预警发布及响应情况、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措施落实情况、应对效果等。其中,Ⅰ级应急响应评估报告于响应终止后5天内报指挥部办公室。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应当于每年4月份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前一年度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专项实施方案完备性等。评估结果应当于4月底前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总结评估结果,应急预案、实施方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于8月底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6应急保障
  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应当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加强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网络和气象预测预报能力建设,建立本级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平台和预警预报平台,提高预测预警能力。市财政局要优先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和能力建设经费需要。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专家队伍,为重污染天气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支撑;按照应急预案及其他相关专项预案,组织不同类型的演练,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能力;以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公众自救能力为目标,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宣传、教育等工作。
  7附则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预案规定,结合实际,组织相关部门、企业修订、完善本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相关部门实施方案、重点企业操作方案,报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新乡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新政〔2015〕2号)同时废止。
  附件:1.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2.新乡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意见
  3.新乡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解除)审批表
  附件1
  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指挥部由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工信委、市卫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水利局、市城管局、市事管局、市质监局、市文广新局、市农牧局、市民政局等部门、单位组成,职责如下:
  1.市委宣传部负责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宣传报道工作,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权威信息,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报道工作。
  2.市环保局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制定监测预警实施方案,会同市气象局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机制,联合开展环境空气质量预测,向指挥部报告预警建议;制定重污染天气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执法检查方案并督导落实;按规定管理使用应急资金。
  3.市气象局负责开展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分析预报,配合市环保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工作,联合开展空气质量预测,根据指挥部指令做好重污染天气气象信息发布工作,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4.市发改委负责协调上级部门重污染天气电力调度、保障实施等措施。5.市住建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工地、市政道路工地、拆迁工地等扬尘污染控制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6.市工信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工业企业限产、停产实施方案,并对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市卫计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诊疗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配合宣传部门做好健康预防知识普及工作。
  8.市教育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下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及停课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9.市公安局负责加强限行区域、限行范围内无绿标车的监督检查,限制举办大型集会等活动。
  10.市监察局会同市应急委办公室、市环保局监督检查各相关单位的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响应等工作,对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11.市财政局负责保障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所需资金,并加强对应急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的绩效评价。
  12.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公共交通运力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及所管国、省干线公路重污染天气扬尘控制方案,并督导落实。
  13.市公路局负责制定所管国、省干线公路重污染天气扬尘控制方案,并督导落实市区范围内的国、省干线公路。非市区国、省干线公路由属地人民政府负责督导落实。
  14.市水利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水利工程施工场地及施工运输车辆的扬尘控制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15.市城管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城市道路扬尘控制、渣土运输车禁行或限行管理,以及禁止城市违规露天焚烧垃圾、树叶等实施方案,督促各环卫单位加强清扫保洁、洒水抑尘(零摄氏度以上时段),会同交通管理部门查处渣土运输车辆道路遗撒行为,并督导落实。
  16.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条件下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限行、停驶方案,并督导落实。
  17.市质监局负责对商品煤质量进行监督抽查,加大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的燃煤抽检频次。
  18.市文广新局负责制定全市广播电视类重污染天气预防、控制措施的宣传报道工作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19.市农牧局做好重污染天气秸秆禁烧相关工作。
  20.市民政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社会福利院、社会养老机构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实施方案,并督导落实。

  新政(2016)3号_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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