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私人小客车合乘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8日
新乡市私人小客车合乘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减少空气污染、缓解交通拥堵、方便百姓出行,规范本市小客车合乘行为,保护合乘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拼车、顺风车)是指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共同搭乘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
第二条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遵循公益合乘优先、民间互助自愿、维护各方合法权益、规范合乘行为、严禁非法运营的基本原则,促进其健康发展。
第二章合乘服务提供者及车辆
第三条合乘服务提供者需提供7座(含7座)及以下乘务车。
第四条提倡合乘各方通过签订合乘协议的方式明确出行线路、乘车地点、安全责任、费用分摊、纠纷解决途径等各自权利义务,并在合乘前进行信息核实,确保行车规范和安全。
第五条合乘服务提供者应当事先通过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发布出行信息及出行线路、起讫点,并保证信息真实、完整。不得通过QQ、微信等聊天工具发布合乘信息。
第六条提倡合乘服务提供者通过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发布出行信息,注册时向合乘信息服务平台提供本人及车辆真实有效信息。
第三章合乘信息服务平台
第七条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对合乘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监督合乘服务提供者与合乘者签订合乘协议,所提供合乘协议文本应在显著位置显示并便于操作。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当按照本规定要求通过互联网软件为合乘双方派单并摊算相关费用。
第九条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
第十条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依法接受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调取查阅合乘信息服务数据、登记等。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实现与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信息共享。严禁合乘服务信息平台为非法营运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一条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保证向合乘服务提供者及合乘者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一方合乘信息有变动时应及时通知另外一方。
第十二条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建立健全服务信用管理制度和投诉管理制度,对不遵守合乘协议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合乘服务提供者及合乘者予以相应惩戒,负责调解处理合乘服务提供者与合乘者发生的服务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引导双方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十三条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当通过提供合乘出行信息、合乘协议文本、合乘运作流程、网上签约服务、评定合乘信用、投诉调解处理等形式为合乘者提供指导和帮助。
第四章合乘者
第十四条合乘者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乘者应按合乘协议履行义务,因合乘人过错造成的人员受伤、车辆损坏及其它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合乘者应提供通讯方式、合乘人数、出发地、目的地、出发时间、携带行李情况等,并保证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
第十六条合乘者应文明乘车,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合乘服务提供者有权拒绝不遵守本规定和合乘协议的人乘车。
第五章合乘服务行为
第十七条合乘各方必须事先签订电子或书面合乘协议,明确合乘时间、行驶线路、乘车地点、安全责任、费用分摊、纠纷解决途径等各自权利义务,并在合乘前进行信息核实,确保行车规范和安全。合乘期间发生事故的,由当事方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解决。
第十八条上下班通勤合乘和节假日返乡、旅游合乘各方当事人,可以合理分摊合乘里程消耗的油、气、电费用和高速公路通行费用。同城出行每天限制4次,跨城市出行每天限制1次。
第十九条政府各相关部门、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社会专业合乘组织应当通过各种形式积极开展小客车合乘出行宣传活动、宣讲合乘知识,教育合乘当事人保护自身权益、规范合乘行为、抵制非法运营。
第二十条不得临时随意合乘摊算相关费用,合乘当事人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合乘当事人不得签订虚假合同;对存在上述行为、以合乘名义开展非法运营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一条合乘各方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合乘信息发布平台应当在新乡市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私人小客车合乘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合乘费用分摊之和不超过出行总费用的80%(各人不高于20%);
(三)不得无规律连续多次拼车,不得有规律日均长途拼车,合乘拼车一般不得驶出建成区。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私人合乘小客车违反本办法,巡游揽客和站点候客、超过每日规定合乘次数、临时摊算费用或摊算费用超过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交通、公安、通信、税务、网信等监管部门应按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合乘服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予以查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