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
2016年10月28日
新乡市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
为保持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有序发展,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河南省关于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有关精神,结合我市行业管理实际,提出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河南省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决策部署,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为指导,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准确把握改革方向,把提升服务质量、改善行业民生、共享发展成果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遵循“乘客为本、改革创新、统筹兼顾、依法规范、属地管理”的基本原则,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建立健全行业法律法规体系,探索创新管理服务方式,推进出租汽车行业结构改革,提升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努力构建多样化、差异化出行服务体系,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
二、改革任务
(一)深化巡游车改革。改革巡游车经营权管理制度,健全利益分配制度,完善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巡游车转型升级。
(二)规范发展网约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规范网约车准入和退出,规范网约车许可程序,规范网约车经营行为,强化网约车和私人小客车监管。
(三)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加快出租汽车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监管平台,强化出租汽车市场监管。
三、主要内容
(一)准确把握出租汽车定位。
一是明确出租汽车服务定位。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优化交通结构,使其与公共交通发展水平相协调,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是打造多元化服务体系。出租汽车服务主要包括巡游、网络预约等方式。坚持市场需求为导向,统筹发展巡游车和网约车服务业态,积极推进出租汽车行业与移动互联网融合发展,对巡游车和网约车实行错位发展和差异化经营,逐步构建更加人性化、优质化、规范化的管理服务体系,为社会公众提供高品质、多样化的运输服务。
三是完善运力投放机制。综合考虑我市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和城市交通拥堵状况等多方面因素,合理评估市场供求比例,及时调整运力规模,实行出租汽车数量动态管理,逐步实现由政府调控为主转变为市场调节为主的运力投放机制。巡游车暂时保持现有规模,对重新许可的巡游车,推广使用新能源、节能、环保型车辆,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相关要求,排量在1.6L以上三厢轿车,品牌、车型由经营者自主选择,车辆颜色、外观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设计,充分体现我市建设“创新新乡、富裕新乡、文明新乡、绿色新乡”的人文精神和时代特色。
(二)改革巡游车经营权管理制度。
一是规范经营权管理。新增或重新许可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无偿使用,经营期限8年,并不得变更经营主体。从2016年11月1日起停止征收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金,对已经预缴的有偿使用金予以返还,实行经营权无偿使用,原核定的经营权期限不变。既有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在期限内需要变更经营主体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不得炒卖和擅自转让。
二是优化经营权配置机制。建立完善以服务质量为导向的经营权配置和管理制度,发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在运力配置和奖励机制中的作用,逐步形成以提高服务质量为核心的良性竞争机制。按照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认定结果,奖励、核减或收回经营权,依规收回的经营权指标重新进行配置。对经营过程中出现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聚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有犯罪行为等情形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收回出租汽车经营权。
(三)改革巡游车经营管理模式。
一是健全利益分配制度。个体经营者可以自主择优选择挂靠出租汽车企业。鼓励、支持和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行业协会与出租汽车驾驶员、工会组织四方平等协商,结合营运季节特点,合理确定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或定额任务,并根据经营成本、运价变化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逐步构建企业与驾驶员运营风险共担、利益合理分配的经营模式。四方协商机制方案和具体操作流程由市出租汽车协会制定并执行。
二是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巡游车运价实行政府定价。根据行业管理和运营情况,建立巡游车运价动态调整机制,合理确定运价结构和水平,适时调整我市出租汽车燃油价格联动机制,发挥价格杠杆对供求关系的调节作用。同时加强巡游车价格监管,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计量计价规定和标准,推广应用基于移动互联网技术的新型巡游车计程计价设备,实现对巡游车计价标准的远程、高效调整,确保计量准确,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三是推动行业转型升级。第一,积极推进传统出租汽车行业与移动互联网融合发展,开发建设我市出租汽车叫车平台,通过手机微信、APP、电召等方式实现巡游车网约和电召服务,使巡游车向新业态转型,拓展服务功能,方便公众乘车;第二,出租汽车安装符合《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794)的具有行驶记录、图像音视频信息采集记录等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和安全防护隔离设备设施,确保司乘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第三,鼓励网约车平台公司为巡游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服务;第四,推动企业集约化、规模化发展。用3-5年的时间,通过优先配置经营权、奖励经营权等政策,鼓励具有人才、资金、技术、装备实力雄厚的出租汽车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整合中小出租汽车企业和个体经营车辆,并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打造我市出租汽车龙头企业、品牌企业,提升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质量水准,逐步实现新老业态融合发展。
(四)规范发展网约车和私人小客车。
一是规范发展网约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根据经营区域向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材料,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其经营行为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新政文〔2016〕180号)执行。网约车只能接入1家网络平台公司提供运营服务。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经营按照新政文〔2016〕180号执行。交通运输、工商、发改、工信、公安、网信、质监、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协同做好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许可、审核、监督、监测、查处等各项工作,保证网络信息安全、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二是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私人小客车合乘应当遵循公益合乘优先、民间互助自愿、维护各方合法权益、规范合乘行为、不得非法运营的基本原则。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应当监督合乘服务提供者与合乘者签订合乘协议,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服务信用管理制度和投诉管理制度,并依法接受交通运输、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调取查阅合乘信息服务数据、登记等;合乘服务提供者应当事先通过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发布出行信息及出行线路、起讫点,并保证信息真实、完整,不得通过QQ、微信等聊天工具发布合乘信息,同城出行每天限制4次,跨城市出行每天限制1次;合乘者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按合乘协议履行义务,合理分摊合乘里程消耗的油、气、电费用和高速公路通行费用,合乘费用分摊之和不超过出行总费用的80%(各人不高于20%);交通运输、公安、通信、税务、网信等监管部门应按各自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合乘服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予以查处。
(五)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一是加快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将出租汽车服务设施建设纳入新乡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十三五”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加快综合服务区、出租汽车站点、专用通道、加气站、充电桩等服务配套设施规划建设,解决出租汽车停靠难、加气难、充电难、驾驶员如厕难等实际困难,为出租汽车运营提供便利,更好地为乘客出行提供服务。
二是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完善质量信誉考核机制。落实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出租汽车服务标准、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建立完善出租汽车车辆考核制度,明确依法经营、诚信服务的基本要求。积极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建立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评价系统,要加强对违法违规及失信行为、投诉举报、乘客服务评价等信息记录,作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准入退出的重要依据,并将相关信息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三是建立完善监管平台。在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设立政府监管平台,将网约车、巡游车有关数据信息纳入监管平台,实现与交通运输部、网约车平台公司、巡游车企业三方数据对接;发挥科技信息支撑作用,在全国信息监管平台通用的网约车监管功能的基础上,开发符合我市实际、满足监管需要的软件系统,实现对我市网约车、巡游车和合乘车的行业监管、车辆运行监控、应急调度、动态稽查、服务质量考评和汇总等功能,同时与公安、网信等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互联互通,提升监管效能。
四是强化市场监管。简化许可程序,推行网上受理、网上许可。要公开出租汽车经营主体、数量、经营权取得方式及变更等信息。创新监管方式,积极探索引入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定期开展出租汽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向社会发布,进一步提高行业监管透明度。建立政府牵头,交通运输、发改、通信、公安、人社、商务、人民银行、税务、工商、质监、网信、残联等部门参与的长效联合监督执法机制、惩戒退出机制、信息共享机制,依法查处出租汽车客运市场非法营运行为和网约车软件平台违规经营行为,保持出租汽车市场良好秩序。
四、工作安排
(一)研究制定《新乡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新乡市私人小客车合乘暂行办法》和《新乡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过渡方案》等配套措施文件,统筹协调处理日常事务。
时间要求:2016年10月底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配合单位: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二)制定《新乡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宣传方案》、《舆情监测方案》,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多渠道、多方式地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掌握舆论动向,及时澄清不实信息,防止错误解读和负面炒作。
时间要求:2016年8月-12月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三)研究制定巡游出租汽车有偿使用金返还工作方案,准确核算预缴的有偿使用金数额,并返还到位。
时间要求:2017年6月30日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落实出租汽车政策性燃油补贴。
时间要求:长期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
(五)依法依规办理网约车公司、网约车驾驶员及车辆相关许可手续。
时间要求:2016年11月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新乡分行、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市互联网宣传管理办公室
(六)建立政府监管平台。
时间要求:2016年12月底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配合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七)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行为,维护市场良好秩序。
时间要求:长期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新乡市分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互联网宣传管理办公室、市残疾人联合会
(八)制定《新乡市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涉稳问题应急处置预案》,时刻掌握改革不稳定信息,对涉稳动向及时预警、督导化解,并协调督导相关部门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时间要求:2016年8月-2017年6月30日
牵头单位:市委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配合单位:市公安局、市信访局、市交通运输局
(九)完善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做好燃气供应工作,解决出租汽车停靠难、加气难、充电难、驾驶员如厕难等实际困难。
时间要求:长期
牵头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城乡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
(十)优先使用新能源出租汽车。
时间要求:长期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
(十一)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时间要求:长期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互联网宣传管理办公室
(十二)贯彻落实《网约车报废标准》。
时间要求:长期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十三)完善价格形成机制。
时间要求:长期
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十四)实行承包费动态管理。
时间要求:长期
牵头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配合单位: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出租汽车协会、相关出租汽车企业
(十五)加强巡游车计价器强制检定管理,保证计价准确;加强计量监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加强出租汽车车用气瓶安全监管,提高气瓶信息化管理水平。
时间要求:长期
牵头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配合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交通运输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市)人民政府要落实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的主体责任,建立政府牵头、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深化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按照部门职责分工,紧密合作,综合协调,积极稳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工作。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分层次、分批次对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人员、出租汽车企业以及从业人员进行宣贯培训,对关键问题进行重点讲解,确保各级各类人员全面、准确、深刻理解国家政策,最大程度凝聚改革共识。县(市)人民政府和管委会要主动采取有力措施,做好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回应社会关切,避免因理解不到位、信息不对称等引发群体性事件,为出租汽车行业改革营造良好氛围。
(三)发挥协会作用。完善由巡游车经营者、网约车平台公司、巡游车驾驶员、网约车驾驶员共同参与的出租汽车行业协会组织结构,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工会组织在制定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化解行业矛盾、维护会员权益、提升出租汽车服务质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四)加强法制建设。依法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推动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立法工作,加快推进《新乡市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办法》、《新乡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考核办法》等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实施,形成完善的出租汽车管理体系,确保我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五)完善资金保障。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0号)要求,市、县(市)人民政府要建设和完善监管平台,开发符合实际、满足监管需要的软件系统,做好平台建设、运营、管理等工作所需财政资金的保障工作。
(六)维护行业稳定。市、县(市)人民政府和管委会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全面落实维稳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应急预案,开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防范化解不稳定因素,为出租汽车行业改革创造稳定有序的市场环境。对违反法律法规,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损害公众利益,引发或参与群体性事件的,依法严厉打击,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