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13日)
根据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经2016年9月22日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决定,清理规范122项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保留112项。清理规范的122项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中,清理15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化转41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规范66项,申请人可以按照要求自行编制,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要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管理,参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暂行办法,按程序实行动态调整、监督管理、责任追究等制度。
附件:1.市政府决定清理规范的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122项)
2.市政府决定保留的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112项)新政文(2016)174号_附件1、2.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