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经市政府批准,农村居民年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3030元,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000元,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3300元,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9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经市政府批准,农村居民年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3030元,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000元,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3300元,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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