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农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经市政府批准,农村居民年人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3030元,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农村特困人员集中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000元,分散供养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不低于3300元,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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