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流域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制度等4项制度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流域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制度等4项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流域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制度》《新乡市水环境质量地方政府(管委会)主要领导负责制》《新乡市水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奖惩制度(试行)》《新乡市河流监测及信息发布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3日

新乡市流域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环境保护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水十条》)关于实行联防联控和流域共治的要求,承接我省水污染联动协作机制,推进《新乡市碧水工程行动计划》(以下简称《碧水工程》)实施,确保我市海河流域、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水生态系统逐步恢复,防范水污染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市流域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工作坚持“统一指挥、上下联动、统筹协调、全面推进、分工合作、权责明晰”的工作原则。
  第三条我市流域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工作以流域水污染防治协调联动为主线,以统一监测体系、统一水量调配、统一信息共享为基础,以统一规范治理和统一环境监管为重点,以统一应急预警和统一联动执法为手段,以加强督导、定期会商、完善督查评估制度、加大政策支持、加强公众监督为保障,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在做好各自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基础上,建立流域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七统一、四保障”的工作制度,打破行政区界限,形成治水合力,切实预防和解决流域突出水环境问题。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内的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章重点任务
  第五条统一监测体系。
  建立监测管理体系。市环境保护局以环境保护部《跨界(省界、市界)水体水质联合监测实施方案》为指导,负责组织建立跨界断面的水环境质量监测管理体系,积极推进跨界断面联合监测机制的实施。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市水利局负责共同制定流域统一的监测方法,实现环保和水利的水环境质量监测体系的统筹衔接。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市环境保护局会同市水利局负责按照国家地表水监测断面考核相关要求,统筹水质监测点位和水文监测站点的位置设置,优化我市主要跨县(市)、区界以及跨市界断面监测点位设置,完善自动监测网络,实现水质和水文的同步监测,严密监控河流跨界断面的水质和水量,分清上下游左右岸的治污责任;市财政局负责加大相关县(市)、区跨界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建设的资金支持力度,提高流域水质监测能力和水平。
  加强常规性和应急性监测。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完善并统一全市的常规性和应急性水质监测制度;各县(市)、区负责加快制定流域内产业集聚区污水处理基础设施和自动在线监控设施建设的实施计划。
  第六条统一水量调配。
  努力改善环境流量。市水利局负责,各地方政府、管委会配合,加大流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力度,着力改善主要河流的环境流量,优先改善卫河、共产主义渠等河流的环境流量。
  统筹水量调度。市水利局负责研究制定主要河流闸坝联合调度相关办法,加强调度管理,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间。
  第七条统一信息共享。
  构建流域水环境信息共享平台。市环境保护局和市水利局会同各县(市)、区制定流域水环境信息共享机制,建立新乡市水环境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市内水质监测信息、污染源监管信息、水文水资源信息、水污染事件信息、水污染治理技术信息、相关政策信息等的跨界多部门互送共享。
  第八条统一规范治理。
  统筹区域污染治理。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委配合,制定区域内食品、造纸、化工、医药、皮革等重污染行业水污染治理方案,各县(市)、区以《碧水工程》为统领,逐步完成城市建成区内造纸、皮革等重污染企业改造退出方案。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配合,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组织制定我市发展规划和结构调整方案,并负责督促实施,确保从源头上控制流域水环境污染风险。
  狠抓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市农牧局负责指导各地方政府、管委会科学合理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加大对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力度。各县(市)、区负责,合理调整优化辖区内畜禽养殖结构、布局和规模。
  深化跨界重点河流污染整治。市环境保护局会同水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各县(市)、区负责,贯彻落实“上下游联动治污”原则,加强对卫河、共产主义渠等跨界河流的污染综合整治力度,对主要污染河段实施控源减污、节水及再生水利用、生态净化与修复、增加环境流量等措施,确保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市财政局负责加大重点水污染治理工程的资金支持力度。
  第九条统一环境监管。
  加强污染源排放监管。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各县(市)、区对违法排污口依法进行整治。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各县(市)、区开展我市入河排污口排查工作。各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流域水污染排放标准及环境准入门槛,加大对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工业企业以及畜禽养殖等污染源的污染排放监管力度,确保污染源全面稳定达标排放;实行区域强制性排放限值,加快全面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组织建设项目环评会商。市环保局对跨界河流水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用水、排水等规划项目实施环评会商,加强跨界河流相邻地区之间的规划项目环评审批、实施状况等方面的信息通报,限批或禁批食品、造纸、化工、医药、皮革等严重影响流域水环境质量或存在重大环境风险的拟建项目。
  加强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实施。市财政局、环境保护局、水利局负责各地跨界河流上下游水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加强对水生态补偿资金的多部门协同管理,加大水生态补偿的奖惩力度。
  第十条统一应急预警。
  加强应急处置机制建设。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各县(市)、区制定流域水污染应急预案,建立应急联动机制,明确预警预报程序、应急处置和保障体系。加强应急管理培训和学习交流,开展流域水污染防控应急演练,提高对跨界突发事件处置能力与应急管理工作水平。
  加强预警体系构建。市环境保护局负责组织,各县(市)、区配合,建立健全流域水污染监测预警体系,建立我市综合应急指挥体系,实行常态化管理,并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确保出现突发水污染事件时能在第一时间开展应急处置。
  完善流域跨界水污染事件处理程序。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负责,各县(市)、区配合,建立流域跨界水污染事件联合检查、联合处理、联合督察督办机制。上游县(市)、区要及时向下游通报水污染应急事件。跨界水污染纠纷发生后,依法由相关县(市)、区共同协调处理。经协商确实无法达到共识的,由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进行协调。
  第十一条统一联动执法。
  推进联合执法。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负责组织开展联合执法,相关地方县(市)、区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全力支持和配合,共同推动水污染问题的解决。
  加强联合督查。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开展流域水环境现场监督检查工作,查处重点污染企业、环境违法行为和环境违法案件,综合发挥监督、预警、警告、查处等功能;根据突发水污染事件情况,共同组成现场检查组,相互配合,共同完成督查任务。
  第三章保障措施
  第十二条加强督导,定期会商。
  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流域内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传达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工作安排,议定工作计划、任务。各成员单位每月向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本月工作进展情况,每年向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书面报告年度工作完成情况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流域内水环境治理情况,落实指挥部的重大决策,如遇流域重大或突发水污染事件以及需要协商的重大事项,应随时召开。
  第十三条完善督查评估制度。
  各县(市)、区是流域水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职责,落实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各项任务,统筹指挥辖区内各部门协同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并加强与其他县(市)、区协调开展跨界河流水污染防治工作。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定期对各县(市)、区水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相应的问责追责制度,对落实相关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造成水环境质量状况恶化的,要严肃追究县(市)、区和市直相关部门的责任,并对相关县(市)、区实施约谈或限批。
  第十四条加大政策和资金支持力度。
  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切实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全力支持各县(市)、区和市直相关部门开展流域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工作,研究制定有利于流域水环境改善的产业结构、基础设施、水污染防治等规划和政策措施,研究解决流域内突出的水环境、水资源和水生态问题,财政部门要加大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
  第十五条加强公众监督。
  各县(市)、区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水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动员和邀请公众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跨界水污染事件调查。定期公布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认真落实《新乡市环境保护局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办法》。同时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水污染联防联控等方面重大决策的意见,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作为检验水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成效的重要依据。
  新乡市水环境质量地方政府(管委会)
  主要领导负责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各县(市)、区水污染防治责任,坚决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改善我市水环境质量,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各县(市)、区是实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的主体,各县(市)、区主要领导对本辖区水环境质量负总责。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三条负责组建本辖区水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机构,根据“河长制”要求,明确辖区内主要河流“河长”,由“河长”统筹组织开展分管河流的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恢复工作。根据部门职责,将治理和管理责任落实到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形成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监督到位、奖罚分明的水环境治理体系。
  第四条组织开展辖区水环境质量和污染源现状调查,按照问题导向、因地制宜、一河一策、系统治理的原则,制定本辖区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
  第五条组织实施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方案,推进水污染综合防治、水生态修复工作,推动落实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完成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目标任务。
  第六条督导各“河长”定期对辖区主要河湖、饮用水水源地开展巡查,检查督导下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改正;对水污染防治攻坚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和部门实施奖励。
  第三章主要任务
  第七条统筹河流保护和管理。遵循河流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坚持严格保护与合理利用,根据河流功能定位,将生态理念融入城乡建设、河流整治、旅游休闲、环境治理、产业发展等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全过程,科学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各领域、各部门、各行业专项规划。规划应统筹考虑地区水资源条件、环境承载能力、防洪要求和生态安全,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加强水体污染综合防治。全面贯彻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河南省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新乡市碧水工程行动计划》,加强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等防治工作,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改造,保障河流环境流量,确保治理成效。
  第九条开展河流源头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加强主要河流源头、重要水源涵养地的水环境保护,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现河流源头保护区污水“零排放”。全面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规范化建设,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环境污染综合整治,强化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保障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稳定达标,不断提高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安全保障水平。
  第十条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健全控制指标体系,着力加强监督考核。落实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积极探索水权制度改革,推进水权交易试点。加快水资源管理系统和监测系统建设,探索建立区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严格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开展入河排污口排查,核定水功能区的纳污能力,明确功能区的允许纳污总量。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强工业、城镇、农业节水。
  第十一条强化跨界断面和重点水域监测。加强河流跨界断面、主要交汇处、重点水域的水量水质水生态监测,强化突发水污染处置应急监测。统一技术要求和标准,统筹建设与管理,建立体系统一、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河流监管网格,加强县(市)、区监测能力建设。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开展水质水量监测和评价,按规定发布有关监测结果。建立水质恶化倒查机制,追溯污染来源,严格落实整治责任和限期整改措施。
  第十二条推动河流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加快城乡水环境整治,实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构建自然生态河流。完善水量调度方案,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水资源置换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保证河流合理流量和枯水期生态基流。推进水环境自然修复保护,开展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和水体净化调节功能。加强河流湿地修复与保护,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完整,开展河流沿岸绿化造林,改善河流生态环境。
  第十三条加强行政监管与执法。落实最严格的水环境监管制度,强化行政监管与执法。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探索综合执法试点,统筹水利、环保、农业、林业、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河流保护管理行政执法职能,成立综合执法队伍。开展河流“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倒乱排”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严厉打击非法侵占水域岸线、擅自取水排污、倾倒废弃物以及电、毒、炸鱼等破坏河流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对水环境质量地方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的考核,按照《新乡市水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奖惩制度(试行)》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新乡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新乡市水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奖惩制度
  (试行)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水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坚决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2015〕86号)《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文〔2016〕122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以及《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对各县(市)、区及承担水污染防治
  攻坚战任务的相关部门实施《行动计划》和《意见》情况的考核、评价和奖惩。
  第三条各县(市)、区考核奖惩指标包括水环境质量目标
  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两个方面。
  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目标和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目标完成情况、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和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达标情况。
  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包括:工业污染防治、城镇污水治理、农业农村污染防治、水资源节约保护、水生态环境保护、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流域治理、环境执法监管、水污染防治资金投入、水污染防治工作长效机制、各方责任及公众参与的落实等12项指标。
  市相关部门考核指标包括组织领导、工作部署、完善机制、制定方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监督管理、督导检查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内容。
  第四条考核奖惩采用评分法,各县(市)、区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满分均为100分。考核总分值为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分值的60%与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分值的40%之和。考核总分值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90分(含80分)为良好,60—80分(含6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市直相关部门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制,组织领导、工作部署、完善机制、制定方案情况为30分,分解任务、落实责任、监督管理、督导检查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为70分。考核结果按评分值实施排名,前3位的市相关部门为先进单位,其他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为合格单位,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为不合格单位。
  遇重大自然灾害(如干旱、洪涝、地震等)或重大工程建设等,对上下游、左右岸水环境质量指标产生重大影响以及其他重大特殊情形的,可结合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评估结果综合考量后最终确定年度考核结果。
  具体考核细则另行通知。
  第五条各县(市)、区是《行动计划》和《意见》实施的责任主体,要依据我市确定的水环境质量目标,制定本地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企业,并确定本辖区年度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进度,明确资金来源、配套政策、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等。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是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要向社会公开,并报送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
  第六条市相关部门要将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任务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管理范围,确定年度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制定并落实本部门本系统实施方案,建立年度控制指标和重点工作任务清单,将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相关县(市)区、所属部门或企业,明确主体责任。
  第七条各县(市)、区及市相关部门,要按照考核要求,建立工作台账,对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每年7月5日和12月25日前将半年、年度自查报告报送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自查报告应包括水环境质量改善、重点工作任务推进、治理项目进展及资金投入等情况。
  第八条考核工作在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的领导下,由指挥部办公室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具体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于次年元月25日前报市政府。
  第九条考核结果经市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并交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被考核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条水污染防治攻坚战进展情况采用一月一排名通报、一季度一总结、一年度一考核措施。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每月对各县(市)、区水环境质量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排名,对排名后3位且未按期完成任务的县(市)、区进行预警通报;对3次排名后3位且未按期完成任务的县(市)、区进行公开约谈;对6次排名后3位且未按期完成任务,或水污染严重、影响全市目标完成的县(市)、区,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追究当地党委和政府主要责任人及其他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县(市)、区由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组织、监察等部门约谈相关县(市)、区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并据实追责问责,同时暂停该地新增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市相关部门,由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组织、监察等部门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并据实追责问责。
  第十一条水污染防治攻坚战期间,严格对各县(市)、区河流出境断面进行考核,根据《新乡市河流监测及信息发布制度》规定,凡出境断面超标的,除按照《新乡市水环境生态补偿办法》进行扣款外,每个出境断面周均值超标一次,对出境断面超标的县(市)、区扣款30万元,累加计算。
  第十二条市政府将对在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进行通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在考核中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其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并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县(市)、区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对本地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情况开展考核。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考核指标
  2.市直相关部门考核指标
  新乡市河流监测及信息发布制度
  第一条目的意义为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加强水环境质量监测管理和信息公开工作,进一步推动新乡市水环境质量改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打赢水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县(市)、区河流出境断面的监测管理及信息公开工作。
  河流出境断面监测数据是开展环境执法和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对各县(市)、区河流出境断面的增减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监测管理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县(市)、区河流出境断面水质情况进行监测,并指导环境监测单位按照《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494-2009)、《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2002)等有关规定,实施全程序监测质量控制,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可靠。
  第四条监测频次
  对于设置河流自动监测站的考核断面,以自动监测站监测数据作为考核依据;对于未设置自动监测站的河流考核断面,实施人工监测,每周监测一次,以人工监测数据作为考核依据。
  第五条监测项目
  监测项目为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3项指标。
  第六条超标认定
  各县(市)、区河流出境断面水质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指标的周均值超标,认定该断面本周水质超标。
  第七条监测预警
  环境监测单位一旦发现河流出境断面单个项目监测数据超标1倍以上或日均值连续3日超标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和领导发送超标信息,同时编写《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超标预警专报》,上报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
  第八条发布原则
  各县(市)、区河流出境断面水质监测及信息发布遵循快速准确、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九条发布程序
  环境监测单位每周三上午之前将上一周各县(市)、区考核断面的监测数据上报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经审核确认后予以发布。
  第十条信息公开
  共从以下四个平台发布信息:
  一、新乡市环境保护局门户网站每周公示各县(市)、区考核断面监测结果;
  二、新乡日报、新乡电视台每周公布各县(市)、区考核断面监测结果;
  三、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指挥部办公室每周以工作通报形式通报各县(市)、区考核断面监测结果和对超标县(市)、区的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本制度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新乡市各县(市、区)河流出境断面一览表新政办(2017)26号 附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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