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对积极推动“四上”企业统计工作的基层政府和企业实行奖励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1日
新乡市对积极推动“四上”企业统计工作的基层政府和企业实行奖励工作方案
为促进全市经济稳定增长,推动够条件企业申报纳入统计“四上”企业库(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具有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和所有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市政府决定对积极推动“四上”企业统计工作的基层政府和企业给予适当奖励,特制定本方案。
一、入库原则
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全国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按照“先入库,后有数”、“要进库、走程序”和“应入尽入、应出尽出”的原则,由市统计局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够条件企业入库管理。
二、入库目的
规范全市“四上”企业统计管理,切实提高规模较大的企业入库率,全面、准确、客观地反映全市经济运行情况。
三、方法步骤
(一)县级统计机构收集整理企业申报资料,录入名录库管理平台,经县级统计机构相关专业审核通过后报市统计局。(二)市统计局通过名录库管理平台查看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到企业实地审核、查看是否符合“四上”企业标准。
(三)市统计局将审核通过的单位集中上报省统计局。
(四)省统计局审核通过后报国家统计局进入当年统计“四上”企业库。
(五)对企业、企业所在地县级政府(管委会)和乡级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四、奖励措施
(一)为鼓励基层政府工作积极性和企业入库积极性,根据当年进入“四上”企业库的新建成投产工业企业、新开业批零住餐企业、新开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数量对企业、企业所在地县级政府(管委会)和乡级政府进行奖励;上述企业每有1家进入“四上”企业库,则分别奖励企业1万元、企业所在地县级政府(管委会)1万元(用于统计工作)、乡级政府1万元(用于村、社区统计工作)。
(二)奖励资金在次年上半年兑现,各县级统计机构在次年2月底前将当年新进入“四上”企业库的新建成投产工业企业、新开业批零住餐企业、新开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数量和企业名单以正式文件上报市统计局。
(三)市统计局审核确认后,将本年度应奖励县(市、区、管委会)、乡(镇、办事处)和企业名单以及奖励金额报市政府,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直接将奖励资金拨付至相关县(市、区、管委会),相关县(市、区、管委会)在收到款项的半个月内足额拨付至县级统计机构、企业和企业所在地乡级政府。
五、组织实施
(一)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平原示范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四上”企业入库组织协调工作,建立健全各有关部门间的协作机制。
(二)各级财政要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及时将奖励资金拨付到位。
(三)各县级统计机构要充分利用省统计局规定的申报时间,严格按照《全国统计系统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维护与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省统计局相关文件的要求,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数据质量,做到“应入尽入”和“应出尽出”,切实做好新乡市“四上”企业入库管理工作。
六、附则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暂定3年。同时,《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对当年新进入统计“四上”企业库新建成投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行奖励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2015〕82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