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17〕86号)文件要求,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豫政〔2017〕16号),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转变政府职能,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维护市政府文件的权威性、严肃性,市政府决定对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为2016年12月31日前市和县(市)、区政府及各级政府部门制发的现行有效的全部规范性文件。2017年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不予以清理,确需清理的,相关部门可以向本级政府法制机构提出清理建议,政府法制机构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清理。
  清理的重点是,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改革决定不一致的有关规定,与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文件,不符合现实需要的文件。市县两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要对照2013年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下发的有关“放管服”改革的文件和为落实上述改革而修改废止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部门的有关“放管服”改革措施和现实管理需要,对本机关制定的所有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另外,对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规范性文件,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要一揽子予以修改废止,对拟进行全面修订的,要明确修改时间进度。坚决杜绝规范性文件存在“故意放水”、降低标准、管控不严等问题。
  二、清理原则
  (一)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特别是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项目的,应当予以废止或修改。(二)不适应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的,应当予以废止或者修改。
  (三)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用期已过、调整对象已消失、工作任务已完成以及已被新规定涵盖或者替代的,应当宣布失效。
  (四)部分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方性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予以修改。
  (五)清理工作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其他问题的,应当一并予以处理。
  三、组织实施
  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为清理工作责任主体。部门联合制定的和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清理;起草单位因机构设置或者职责调整发生变化的,由继续行使相关职责的单位负责清理。在市本级,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市编办负责规范性文件中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取消、下放调整,以及其它与“放管服”有关的事项。清理过程中,各部门要主动与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加强沟通联系,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为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建立清理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抽调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人员专门负责此项工作。
  四、清理步骤
  (一)自查自清阶段。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进行全面清理,提出继续有效、宣布失效、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的具体意见和理由,并认真填写《新乡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范性文件与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规范性文件要单独填表),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2017年8月31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电子文档应一并报送邮箱xxgfxwjql@126.com)。
  (二)审查汇总阶段。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编办抽调有关县(市)区政府、市直部门人员,组成规范性文件清理小组,对各单位报送的清理意见进行审查汇总,提出继续有效、宣布失效、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
  (三)审议公布阶段。市政府法制办负责将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清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五、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市直各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
  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文件清理可参照市政府文件清理要求同步展开清理工作,对规范性文件逐件进行清理并提出该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应予修订、应予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具体清理意见或建议,说明理由和依据。清理意见和建议经本单位或部门法制机构审核后,提交本级政府或部门审定。办文程序完成后要公布清理结果。县(市、区)政府负责汇总本级政府及其部门清理结果,并形成清理工作报告,加盖公章后于2017年9月15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电子文档一并发送至xxgfxwjql@126.com。
  市直部门印发的文件由本部门业务机构或业务科室对文件进行清理,提出清理的意见,报本部门法制机构综合协调后,提出继续有效、宣布失效、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意见后,按本部门行文程序研究决定。公布清理结果并形成清理工作报告,加盖公章后于2017年9月30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电子文档一并发送至xxgfxwjql@126.com。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迅速部署,组织力量,强化落实,切实做好“放管服”改革以及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涉及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对不及时清理、影响“放管服”改革措施有效实施的,要依法问责。各单位各部门要建立长效机制,根据改革进程及时进行动态清理,实现与改革决策紧密衔接,确保各项改革措施落地生效。
  联系人:李慧敏
  电话:3696004
  邮箱:xxgfxwjql@126.com
  附件:1.新乡市人民政府取消、下放、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文件目录
  1.《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新政〔2013〕12号)
  2.《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下放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新政文〔2013〕254号)
  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下放调整和保留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文〔2014〕123号)
  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的决定》(新政文〔2015〕166号)
  5.《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和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文〔2015〕172号)
  6.《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部分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新政文〔2016〕173号)
  7.《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的决定》(新政文〔2017〕71号)
  
  2.新乡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新政办(2017)75号 附件2.docx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18日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