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7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7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16年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16〕45号)精神,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4〕20号),为扎实做好我市2017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扎实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审核工作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做好2016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2016〕63号)精神,2013年以后夏秋季入伍的士兵退出现役的时间统一为9月1日,从9月1日开始离队,9月底基本离队完毕;2012年冬季以前入伍的士兵退出现役的时间统一为12月1日,从12月1日开始离队,12月底基本离队完毕。根据《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做好2017年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17〕155号)精神,2017年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官集中交接工作,从2017年5月3日开始,至7月31日结束。我市接收安置的2016年退出现役的对象为:
  (一)接收对象
  1.义务兵。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退出现役的,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且医疗终结或已完成评残鉴定而退出现役的,服现役未满2年因军队编制调整和本人政治、身体等原因提前退出现役的。
  2.士官。服现役满8年、16年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服现役满5年、12年因编制限制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年满55周岁或者服现役满30年以上本人申请被批准退出现役的;超过本岗位规定最高服役年限的,因国家建设和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本人申请退出现役的,以及因现实表现、工作能力、身体状况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被安排退出现役的,按照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确定的数量接收。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需要安排退出现役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安置对象
  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9条规定,2016年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
  1.服现役满12年(含)以上的士官;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
  4.烈士子女士兵。
  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53条第3款规定,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2016年冬季退出现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选择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官:
  5.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
  6.服现役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
  7.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
  8.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从高校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不复学)的士官。
  凡未按照退役士兵档案移交规定投递或由退役士兵及他人携带的问题档案,安置部门不予接收;入伍手续弄虚作假、伪造退役档案材料或立功授奖材料的、待安置期间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的取消其安置资格;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拒不服从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
  二、全面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法规政策,依据《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办法〉的通知》(新政〔2011〕24号),按照“政府主导、个人自愿、城乡一体、免费参加”的基本要求和原则,进一步抓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不断加强和改进就业指导和创业服务,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要提升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与就业创业的关联度,着力提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竞争力,本着“就业为本、技能为先”的原则,面向市场抓培训,全面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完善省内易地教育培训制度,健全职业学校、高等学校不同层级教育培训体系,建立以就业率为核心的教育培训绩效考评机制;积极探索开展以创业意识教育、创业项目指导和企业经营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创业培训,不断创新教育培训形式和内容。
  政府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形成工作合力。依靠各类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整合培训资源,建立以市带县、市县结合、管理规范、城乡一体的教育培训体系。坚持统筹衔接待遇政策的原则,确保有培训意愿的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全部免费参加教育培训,退役1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按规定给予资助或者补贴。
  三、大力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
  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契机,积极搭建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平台,推进退役士兵服务管理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健全退役士兵信息库和用工需求信息库,完善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立与公共就业信息共享、协调机制,为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创业孵化等多元化的服务和援助。民政、人社部门要通过组织职业介绍、就业推荐、专场招聘会等方式,开展“双向选择”,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要大力支持退役士兵自主创业,进一步落实扶持就业创业各项优惠政策,对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中规定的就业服务、教育优待、小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优惠政策,适用于所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役士兵上岗后,用人单位要及时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服现役10年以上政府安排工作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保证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同等待遇。从高校毕业生中征集的士兵退役后,可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报到手续。入伍前有工作单位的退役士兵,提出复工复职申请的,原单位应及时办理复工复职手续。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联系用人单位或推荐就业的退役士兵被相关单位录用的,用人单位需要安置部门出具安置相关手续的,安置部门要主动作为,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四、严格落实安置政策,全力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责任和义务。各县(市)政府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制定安置计划,严格抓好贯彻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市属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带头履行好退役士兵接收任务。要严格落实各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计划,有接收任务的单位必须按照要求不折不扣的完成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
  2017年是实施《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试行)》的第二年,各县(市)、区政府要通过量化士兵服役贡献,公开安置对象、安置岗位、安置程序、安置结果等办法,保障服役时间长、贡献大的退役士兵得到优先安置。要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切实拿出特殊措施和倾斜政策安置退役士兵”的要求,在提高安置质量、实现精准安置上下功夫。机关事业单位招录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由政府安排的退役士兵;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公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应首先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工作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国有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民政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接收安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工作的意见》(民发〔2015〕234号),拿出新招录员工的5%用于接收安置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并确保退役士兵按时上岗就业。在招录政法干警时,要确定一定比例的职位面向退役士兵定向招录;在录用基层专职武装干部时,优先录用退役士兵。中央国家机关、中央企业驻新直属机构和企事业单位要带头完成接收安置任务。严禁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拒绝接收退役士兵或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有偿转移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坚决杜绝应付性安置、上岗即下岗现象,保证安置合格率。
  要认真研究落实《河南省〈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办法》的具体措施,量化服役贡献,实行“阳光”安置,确保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岗位落实。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重点做好服现役满12年以上的转业士官的安置工作,可采取文化考试和依据《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办法(试行)》相结合的方式,尽可能将他们安排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岗位,把党和政府对服役时间长、贡献大的退役士兵的关心、优待落到实处。2017年9月底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要全部安排到位。
  五、确保按时足额发放退役士兵经济补助
  各县(市)、区政府要把地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含自谋职业费)、教育培训经费和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足额到位,及时发放。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民文〔2013〕118号)精神,做好自主就业补助经费的管理发放工作。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标准为:义务兵每服现役1年补助4500元,士官在此基础上每多服役一年补助1000元。县(市)由入伍时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发放;市区由现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含平原示范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西工区)负责发放;符合条件的异地安置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由现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发放。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资金,除上级补助外,其余部分由当地财政解决;市区内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照5:5的比例分担。
  2011年11月1日以前入伍的,符合政府安置工作条件,服役不满12年的退役士兵,继续按照“安排工作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安置。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标准执行上年度补助标准。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费按照当地最低生活补助标准,服现役满12年以上的退役士兵发放3个月,不满12年的发放6个月。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不享受待分配期间生活补助费。退役士兵一次性安置补助资金于2017年9月30日前发放到位,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关系改革强军进程和部队调整精简工作的顺利推进,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站在维护党中央权威、巩固党的执政基础、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高度,坚决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决策部署,一定要认清做好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把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当作重要的政治任务,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狠抓落实,确保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位。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是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民政部门要当好参谋助手,主动提请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并纳入对下级党委、政府的绩效考核内容,提高安置政策的执行力。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建设,充分发挥其牵头组织和统筹协调作用。要把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纳入政府任期目标考核内容,纳入“双拥模范城(县)”考评体系,纳入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要加大退役士兵安置资金投入,保障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一次性经济补助、伤病残退役士兵购(建)房等各项经费到位。要注重国防教育和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宣讲,引导退役士兵转变就业观念,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坚决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坚决避免因安置政策不落实产生新的安置遗留问题,努力把退役士兵安置到有相对稳定收入的岗位。各县(市)、区政府要强化检查监督,认真督导落实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教育培训、优先优惠、困难救助、一次性经济补助等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强化跟踪问效,研究制定约谈机制和处罚办法,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对违反安置法规政策,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约谈接收单位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追究,对企业依法处罚,并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予以通报批评。各级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经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落实不到位的地方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对违法违纪的,要严肃追责。

新乡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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