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2017年8月30日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30日

新乡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2016〕8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和完善食盐专营制度,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以加快盐业体制机制创新为目标,坚持依法治盐,健全食盐储备体系,严格市场监管,建立竞争有序、监管到位的市场秩序。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做好盐业行政管理、监管执法和经营工作,妥善安置富余人员,确保盐业体制改革稳步进行,加快形成符合国家要求、体现新乡特点的盐业管理经营体制,保证新乡盐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组织领导
  成立新乡市盐业体制改革联合工作组。市政府王登喜市长为组长,刘尚进常务副市长、周世杰副市长为副组长,市发改委、工信委、盐业局、编办、人社局、财政局、公安局、农牧局、商务局、卫计委、工商局、质监局、食药监局、市政府法制办等14个单位为成员单位。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为市政府副秘书长唐俊生,办公室副主任为市盐业局局长宋炳新、市工信委副主任张如意、市发改委副主任文占峰。主要职责是认真落实国家、省盐业体制改革各项措施和要求,加强统筹协调,明确部门任务,严格督促落实、推动新乡市的盐业体制改革稳步推进。
  三、重点工作
  (一)完善食盐专业化监管体制(2017年8月1日—9月30日)
  按照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原则,实行盐业行政管理职能和执法职能分开,市盐业局承担的盐业行政管理职能划入市工信委,在市盐业局基础上调整组建新的盐业执法机构,加强和完善其盐业执法职能,加大盐业市场执法监督力度。市工信委为市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在监管体制调整完成前,由市盐业局履行盐业主管机构职责),负责做好深化全市盐业体制改革、盐业行政管理和盐业市场执法监督工作。(责任单位:市工信委、编办牵头,市人社局、财政局、发改委、盐业局配合)
  (二)加强盐业体制改革期间食盐市场监管(2017年8月1日—12月31日)
  推进食盐安全监管体制改革,剥离食盐批发企业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加快构建符合我市实际的盐业管理体制和市场监管机制。自2017年1月1日启动盐业体制改革到新的监管体制建成前,盐业监管体制维持不变,市、县(市)盐业主管机构继续履行盐业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期间人员和工作费用由市、县(市)两级财政以适当方式予以保障。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我市盐业市场的监管由市、县(市)两级政府负总责,依据盐业体制改革的相关要求,建立符合当地实际的监管体制,确保食盐市场稳定和安全。由市政府牵头成立新乡市盐业综合执法监督领导小组,发改、工信、公安、卫计、工商、质监、食药监、盐业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协作,依法加强食盐安全监管。加大对制贩假食盐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各县(市)参照执行。建设食盐电子追溯体系,实现食盐来源可追溯、流向可查询、风险可防范、责任可追究的食盐安全保障机制。针对电商、网络交易等销售模式,探索建立“互联网 监管”的新的食盐安全监管模式。(责任单位:市工信委牵头,市发改委、人社局、财政局、公安局、工商局、质监局、卫计委、食药监局、农牧局、盐业局配合)
  (三)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2017年8月1日—12月31日)
  坚持食盐批发专营制度,以现有食盐批发企业数量为上限,不再核准新增或变相增加食盐批发企业,确保食盐批发企业只减不增。充分发挥食盐批发企业主渠道作用,其他各类商品流通企业不得从事食盐批发业务。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销售领域不得委托没有食盐批发资质的单位、个人开展经营活动。(责任单位:市工信委牵头,市工商局、盐业局配合)
  (四)改革食盐生产批发区域限制(2017年1月1日—12月31日)
  取消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只能销售给指定批发企业的规定,允许具有食盐批发资质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入我市流通和销售领域,自主确定生产销售数量并建立销售渠道,以自有品牌开展跨区域经营。有关部门要对其经营资质、盐品质量、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坚决打击违背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规定的营销行为。鼓励食盐批发企业依托现有营销网络发展电子商务,采取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业务。(责任单位:市工信委牵头,市商务局、工商局、盐业局配合)
  (五)改革食盐政府定价机制(2017年1月1日—12月31日)
  自2017年1月1日起,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市场自主调节。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食盐零售价格的市场监测,配合盐业主管机构采取措施,保持价格基本稳定。特殊情况下可依法采取价格干预或其他紧急措施,防止普通食盐价格异常波动。(责任单位:市工信委牵头,市发改委、盐业局配合)
  (六)完善食盐储备体系(2017年8月1日—12月31日)
  建立完善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全社会食盐储备体系,确保政府储备不低于1个月食盐消费量,食盐批发企业储备不低于1个月的平均销售量。2017年建立全市食盐政府分级储备制度,在全市2400吨(包括市区和7个县市)销售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各县(市)食盐储备量。政府食盐储备所需贷款贴息、管理费支出等由市、县(市)两级财政安排。市、县(市)食盐批发企业要保障1个月销售量的食盐储备。市、县(市)盐业主管机构按照国家要求和标准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动态即时监控制度,定期抽查食盐储备情况,确保食盐储备安全。(责任单位:市工信委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盐业局配合)
  (七)建立工业盐生产销售制度(2017年1月1日—12月31日)
  市盐业主管机构要根据放、管、服相结合原则,认真落实全省工业盐管理办法、落实细则和责任追究等相关规定。上市的工业盐必须符合国家工业盐质量标准,包装应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标识真实、准确、便于识别。不得利用工业盐外包装包装含碘盐产品进行销售,杜绝工业盐流入食盐市场。(责任单位:市盐业局牵头,市工信委、质监局、工商局、公安局配合)
  (八)加快信用监督体系建设(2017年1月1日—12月31日)
  全面加强对食盐流通、使用全过程的信用监督体系建设。市、县(市)盐业主管机构要会同相关部门建立食盐批发企业、零售网点及使用单位企业负责人及其高管人员信用记录、公示、联合惩戒制度,以及进入食盐生产与批发领域的社会资本的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公示制度,食盐批发企业、零售网点、食品加工业和餐饮用盐企业(摊点)、工业盐和高含盐制品以及其他非食盐盐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人信用记录纳入统一“信用河南”公示系统。拟引入社会资本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要履行进入前信用信息公示程序,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社会资本不得进入食盐生产和批发领域。(责任单位:市工信委牵头,市工商局、质监局、食药监局、农牧局、盐业局配合)
  (九)加强科学补碘工作(2017年1月1日—长期)
  充分发挥食盐批发企业的保障供应作用,有效拓宽碘盐供应渠道,同时满足特定人群的非碘盐消费需求,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和高碘地区未加碘盐覆盖率在90%以上。为防止碘挥发和食盐污染,居民和餐饮食用碘盐一律供应小包装食盐,禁止散装食盐上市销售。市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划定碘缺乏地区范围,做好动态监控工作,及时调整碘缺乏病边远贫困帮扶范围。市、县(市)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政府补贴运销费用或直接补贴贫困人口等方式,保证边远贫困地区人口吃得上、吃得起合格碘盐,并建立与社会救助标准、物价挂钩的联动机制,及时调整保障标准。积极做好科学补碘宣传教育工作,完善卫计、发改、工信、教育、盐业等部门与媒体宣传联动机制,提高孕妇、儿童和碘缺乏地区群众科学补碘意识。(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工信委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盐业局配合)
  (十)积极推动盐业企业做优做强(2017年8月1日—10月31日)
  按照政企分开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实行新乡市盐业管理局与新乡市盐业公司分离,新乡市盐业公司利用现有资产、营业执照、食盐批发许可证开展经营,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各县(市)参照执行。
  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县(市)政府负责推进本级盐业企业改革工作,完善支持政策,加快公司制、股份制改造,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妥善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现产权多元、体制创新、机制转换、充满活力。坚持市场化运作原则,以资产为纽带,以提高整体市场竞争力为核心,积极创造条件,加强盐业零售网点建设,多元经营。实施“互联网 盐业”战略,积极融入全省盐行业全产业链大宗电子交易平台。(责任单位:市工信委牵头,市发改委、人社局、财政局、盐业局配合)
  (十一)加强应急机制建设(2017年8月1日—12月31日)
  市、县(市)两级盐业主管机构要高度关注盐业市场动态,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研究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并向本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紧急突发情况下,由盐业主管机构按照应急预案规定,采取投放政府储备、调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价格干预等措施,确保食盐市场稳定。(责任单位:市工信委牵头,市发改委、盐业局配合)
  (十二)加强政策支持(2017年8月1日—2018年12月31日)
  深入推进盐业企业内部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快兼并重组、推动结构调整,实现企业提质增效。综合运用财政支持政策促进食盐批发企业减轻负担、降低运行成本,加快盐业企业发展。对2018年达不到国家食盐批发企业标准、不具备发证条件、资不抵债的食盐批发企业,市、县(市)政府要明确责任,实行属地管理,提前积极谋划各项应对措施,切实做好破产企业人员安置与清产核资工作。市、县(市)政府要落实国有盐业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工信委牵头,市发改委、盐业局配合)
  四、推进措施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全市盐业监管体制改革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新乡市盐业体制改革联合工作组负责实施。市发改委负责新乡市盐业体制改革的总体协调,做好与市直相关单位的沟通与协调工作;市编办会同市工信委、盐业局对职能、机构、编制调整提出意见并按程序办理;市工信委会同市盐业局研究提出新乡市盐业公司市场化运作方案;市人社局会同市盐业局研究提出有关人员安置意见。(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委牵头,市盐业体制改革联合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配合)
  (十四)加强职工思想教育。以“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敢担当、转作风、争一流”实践活动为载体,在全市盐行业开展思想教育工作,使广大干部职工充分认识盐业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做好改革政策的宣讲和解读,消除模糊认识和片面理解,正确进行教育和引导,及时帮助解决困难和问题,确保人员思想稳定,为盐业体制改革的顺利推进提供保障。(责任单位:市盐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配合)
  (十五)抓好盐业企业市场化运作。市、县(市)食盐批发企业要积极应对改革,提前谋划,转变观念,以改革为动力,积极适应市场需求。要主动和盐厂对接、洽谈,引进质优价廉的商品,抢占市场。同时,要积极转变职能,克服官商思想,变被动为主动,提高服务质量,不断扩展市场。(责任单位:市盐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工信委配合)
  (十六)建立定期研究和信息通报制度。市盐业体制改革联合工作组要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同时,市盐业局要将盐业销售情况、市场监管情况和干部职工思想稳定情况及时上报,确保信息畅通,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到位。(责任单位:市工信委牵头,市发改委、盐业局配合)
  (十七)强化责任机制。市盐业体制改革联合工作组要加强工作指导、督促检查和效果评估。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按照“谁牵头、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部门的监管责任,妥善处理各部门间的协作关系,形成工作合力。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相关规定,履行改革责任,落实改革任务,抓紧完善配套政策体系。市、县级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地的盐业体制改革负总责,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队伍稳定、保障有效,竞争有序、监管到位”。重大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委牵头,市盐业体制改革联合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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