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8月30日市政府第7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文〔2014〕150号)作废。
新乡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3日
新乡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转变、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的重要指示,引导全市各行各业改进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充分发挥质量和创新对新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驱动作用,提升新乡总体质量水平,建设质量强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河南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乡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的评定、推广、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市长质量奖是新乡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全市最高质量荣誉,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水平卓越、自主创新能力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处于全市和全省同行业领先地位、具有标杆示范作用的单位(组织)。
第四条市长质量奖评定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申请;
(二)科学、客观、公开、公正;
(三)严格标准、好中选优,综合评定、总量控制、兼顾行业、宁缺毋滥。
第五条市长质量奖每2年评选1次,获奖单位数量不超过5个。当年申报单位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可以空缺。因名额限制,对达到获奖条件而未获奖的,授予市长质量奖提名奖。市长质量奖提名奖不超过2个。
为便于省长质量奖的培育和申报,市长质量奖评选安排在省长质量奖评选的前一年进行。
第六条市长质量奖评定标准主要依据《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19580),从领导、战略、顾客与市场、资源、过程管理、测量分析与改进、经营结果等7个方面提供单位绩效的量化评价方法,总分为1000分。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其评分不得低于600分(含600分),否则该奖项空缺。
评定标准可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适时进行修订。
第七条市长质量奖的评定,不向申报单位收取任何费用。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由市政府进行表彰和奖励,并由市长颁发奖杯、证书和奖金。奖金金额为每个获奖单位50万元。
市长质量奖的奖金和评审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鼓励市长质量奖获奖单位持续提高卓越绩效管理水平,争创省长质量奖、中国质量奖。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单位,市政府给予适当奖励。市长质量奖奖金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的宣传、质量持续改进、质量攻关、人员培训、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八条市政府设立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履行以下职能:
(一)指导、推动、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
(二)审议评审规则、评审结果;
(三)提请市政府批准市长质量奖拟奖名单;
(四)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其他重大事项。
评委会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住建委、市科技局、市安监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环保局、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市农牧局、市食药监局、市统计局、市卫计委、人民银行新乡市中心支行等部门负责人和质量管理专家组成。
评委会下设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和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评审组(以下简称评审组)。
第九条评审办为评委会的办事机构,设在新乡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兼任评审办主任,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及评审标准、评审规则;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计划和方案;
(三)负责组织建立市长质量奖数据平台,选聘专家组成评审组;
(四)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提请评委会审议获奖建议名单;
(五)组织宣传推广卓越绩效模式和获奖单位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方法,组织开展培训、培育工作;
(六)负责社会各界反映市长质量奖申报单位存在问题的调查核实工作;
(七)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赋予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根据评审需要,评审办从省政府质量奖评审专家库内,选聘5至7名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1至2个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组自动解散。评审组的职责是:
(一)负责市长质量奖的资料评审、现场评审、陈述答辩及综合评价;
(二)撰写评审报告;
(三)提出获奖建议名单;
(四)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各县(市)、区政府及经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行业协会分别负责本辖区、本系统和本行业市长质量奖的培育和申报阶段的宣传、推荐工作。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生产经营5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产业导向、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质量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要求,具备相关资质或证照;
(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引领自主创新,质量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特色、企业特点,具有标杆示范意义。小企业组织需具有良好成长性、可推广性;
(四)具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社会贡献,并逐年增加(政策性因素除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税收等主要经济、技术和质量指标在上年度位于行业领先地位,近3年未发生亏损(政策性亏损除外)。非盈利性组织,其社会贡献位于行业前列。小企业组织需在行业细分市场中处于领先地位并具有创新引领作用;
(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声誉。工业企业应取得质量诚信A等以上等级认定,公开发布《企业质量信用报告》。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责任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无重大社会负面影响投诉,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企业征信报告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申报市长质量奖的单位,须先获得县(市)区长(管委会主任)质量奖,并经所在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推荐。
第十三条申报单位在同一年度内不得同时申报市长质量奖和县(市)区长(管委会主任)质量奖。
第四章申报评定程序
第十四条评审办发布当年申报通知,会同有关方面开展申报发动工作。凡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评审标准进行自我评价,并将申报材料报送推荐机构。
第十五条推荐机构在通知规定时限内,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核,形成书面推荐意见,报送评审办。
申报单位可以经下列推荐机构申报市长质量奖:
(一)行业主管部门或控股(集团)公司;
(二)县(市)、区级质量行政主管部门;
(三)符合条件的开发区(示范区)管委会;
(四)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组织。
第十六条评审办组织评审组对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必要时以书面形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形成审核结果。对通过审查的,评审办正式受理其申报。
第十七条评审组根据评审规则,对资格审查合格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资料评审,按照好中选优的原则,确定现场评审名单。对未进入现场评审的,由评审办反馈资料评审结果。
第十八条评审组根据评审规则,对通过资料评审的单位进行现场评审,通过各种形式广泛听取顾客、供应商、员工及社会公众等各方面意见,形成现场评审意见。
第十九条评审组对推荐评奖的单位开展公众评价,评价结果计入综合评价。
第二十条评审组对进入现场评审的单位进行陈述答辩,答辩结果计入综合评价。
第二十一条评审组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分析评议,向评审办提交评审报告,并按照评分结果由高到低,择优提出获奖建议名单。评审办综合评审组的建议,提出获奖推荐名单。
第二十二条评委会根据评审办提交的获奖推荐名单,组织评委会成员对获奖推荐单位逐一进行现场核查,集中进行陈述答辩和审议,并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决定拟奖名单,得票数必须超过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三条评委会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将拟奖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
对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由评审办调查核实,形成书面报告提交评委会审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经公示和异议处理,由评委会提请市政府批准拟奖名单。
第二十五条以市政府名义发文,表彰市长质量奖获奖单位。
第二十六条通过各类媒体宣传,推广获奖单位质量创新成功经验做法,引导全市各行各业学习先进质量管理模式,推动本市质量水平进一步提高。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公开、透明,接受媒体、相关社会组织代表及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建立评审人员和受评单位双向监督反馈制度。受评单位对评审人员纪律执行情况做出评价,评审人员对受评单位守纪情况做出评价,并反馈至相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评审人员及工作人员与申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本人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评审办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相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法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评审人员不遵守评审承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违法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市长质量奖申报单位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长质量奖荣誉的,经核实后,由评审办报请市政府批准,取消其荣誉称号,并将其纳入本市社会信用信息系统。
第三十一条获奖单位获奖后,须如实填报《市长质量奖年报表》,并于每年底报送评审办。
鼓励获奖单位向社会推广、分享其先进管理经验和方法(涉及商业机密的除外),在获奖后持续改进创新,创造更具特色的质量管理新模式、新方法、新经验。
鼓励市长质量奖获奖单位为有提升质量管理和创新能力意愿的单位提供指导帮助,参加卓越绩效模式及相关先进质量管理经验方法宣传活动。
第三十二条获奖单位可在对外形象宣传中使用“市长质量奖”荣誉称号,并注明获奖年度。但不得用于产品宣传,不得在产品或包装上标注市长质量奖标志或获奖称号。发现违反者,由评审办责令其限期改正。
市长质量奖奖牌、证书由市政府授予,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违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市长质量奖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后可再次申请,再次获得该奖的,授予证书和称号,不授予奖金,不占当年奖项名额。
第三十四条市长质量奖获奖单位在获奖有效期内如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卫生等事故或其他违反市长质量奖宗旨与原则的重大事项,由评委会提请市政府撤销其市长质量奖,收回证书和奖杯、追缴奖金并向社会公告。被撤销市长质量奖的单位,5年内不得申报市长质量奖。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文〔2014〕15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自行制定本级政府质量奖励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