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实施意见》(豫政〔2016〕37号)精神,加快推动我市加工贸易创新发展,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创新驱动和扩大开放为动力,以国际产业分工调整为契机,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通过承接转移扩大“增量”,通过转型升级提升“存量”,充分利用我市申建综合保税区的契机,推动我市加工贸易产业进一步发展,为对外贸易调结构、转动力、提质量、稳份额提供有力支撑,为推进对外贸易建设、构建开放型经济做出新贡献。
  二、发展目标
  全市加工贸易总量在稳定增长的同时,整体发展水平在全省位次实现晋位升级,2017年到2020年每年增幅8%,产业链条进一步延伸,推动我市对外贸易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三、主要任务
  (一)大力承接产业梯度转移
  1.发挥我市系首批加工贸易梯度转移城市的作用。严格执行国家加工贸易分类管理政策,结合我市产业布局,指导各类园区加快基础设施和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完善产业发展规划,提升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的能力和水平。各县(市)、区要根据自身外向型发展战略和产业主导,编制加工贸易产业规划。
  2.积极开展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活动。把承接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工作列入年度对外开放行动计划,依托各类开发区、产业集聚区,以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港澳台、日韩为重点地区,着眼产业价值链高端和终端,谋划举办承接产业转移专题对接活动,吸引加工贸易企业来新发展,形成以平原示范区申报的自贸区片区和综合保税区为主导,经开区的省级纺织出口基地为产业特色样板,各产业聚集区主导产业明晰的加工贸易发展架构。
  (二)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提质增效
  1.稳定传统优势产业,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和新兴产业。大力发展铜管加工、化纤、纺织、服装、制鞋和汽车零部件制造等我市传统劳动密集型加工贸易产业。进一步扩大服务业开放,推动制造业由生产型向生产服务型转变,促进加工贸易与服务贸易深度融合。鼓励有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向服务外包等新形态延伸,积极发展与加工贸易相关的研发设计、物流配送、报关咨询、法律会计等服务外包业务。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在我市设立科研机构和研发中心,进口国内急需的研发设计、节能环保和环境服务,通过加工贸易带动生产性服务业发展。鼓励加工贸易企业扩大先进技术、核心装备、关键零部件和能源原材料进口,提升企业的装备、技术水平,不断增强竞争力。
  2.加大招商引智力度,增强企业创新能力。通过招商引智,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改造力度,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协同创新。推动加工贸易企业由单纯的贴牌生产(OEM)向委托设计(ODM)、自有品牌(OBM)方式发展,支持企业创建和收购品牌,拓展营销渠道,从被动接单转向主动营销,开展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产品认证和品牌国际合作,实现价值链攀升。
  3.引导企业开拓国际市场,促进加工贸易对外合作。引导支持加工贸易企业有针对性地参加境内外知名展会展销活动,深耕欧、美、日、韩等传统市场,大力开拓中亚、南美和非洲等新兴市场。依托国家、省确定的境外经贸合作区、工业园区、经济特区等,适时建立一批我市省级经贸合作区和培育“走出去”示范企业,鼓励我市有条件的企业有序向境外转移优势产能,延伸产业链条。推动装备、技术、标准、服务“走出去”,建设一批大宗商品境外生产基地,培育一批跨国企业,深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产业合作。
  4.加快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推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充分利用我市跨境电子商务园区初具规模的条件,积极申建省级示范园区。引导、加大对我市外贸企业的培训力度,通过跨境电子商务不断提高我市外贸进出口的增量。加快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综合服务平台的建设,早日实现服务线上化,数据统计准确化,公共服务便利化,资源共享平台化。
  四、政策支持
  (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积极争取国家、省专项资金,利用我市设立的产业基金和“一招四引”政策,重点支持我市国家级、省级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园区和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发展。资金主要用于重点承接园区和示范企业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员工技能培训以及新入驻我市的加工贸易企业和集群的一次性奖励;加大对加工贸易企业引进先进技术设备、产品创新、研发设计、品牌培育、标准制定、建立境外营销网络等业务的支持力度,加快推动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全面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足额办理出口退(免)税,对符合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完毕。
  (二)提升金融服务水平。积极鼓励和支持加工贸易企业通过上市挂牌实现融资,市、县级政府可结合当地实际,对成功实现上市挂牌的企业给予财政资金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可持续和风险可控原则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充分利用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发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支持加工贸易企业采用人民币结算。深化与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金融机构合作,为企业提供银团贷款、混合贷款、项目融资等多种方式的服务。引导保险业金融机构加大海外保险业务产品创新力度,支持加工贸易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提升融资担保机构对中小型加工贸易企业的服务水平,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内保外贷等方式为加工贸易企业开展跨国经营提供融资支持,允许加工贸易企业所借外债资金按相关规定结汇。
  (三)优化法治环境。推进加工贸易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加强对贴牌加工企业商标、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的规范、监督和指导。实施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和知识产权保护援助力度,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宣传培训,营造尊重保护知识产权良好环境。
  五、组织保障
  (一)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市口岸办、商务、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工商等部门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加工贸易创新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加工贸易企业与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培训机构合作机制,打造劳动力供需对接平台。加强跨境电子商务、专利信息和知识产权国际化等高级人才的培养、引进和储备,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加强加工贸易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三)发挥中介组织作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政府、企业和国外行业之间的桥梁作用,组织行业信息交流,参加国内外展会,推进行业自律,开展贸易摩擦应对和预警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和行业协调,为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提供服务。
  (四)强化地方配套和部门协作。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推动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结合本地实际和部门分工,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任务要求,落实工作责任,为加工贸易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形成发展合力。
  (五)强化目标管理。将各县(市)、区引进加工贸易企业情况列入全市对外贸易目标管理体系,进一步提升全市对加工贸易工作的重视程度。
  以上意见,望遵照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
2017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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