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旅游安全工作职责的通知

索 引 号:G0001/2017-00208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文件编号:新政办[2017]131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17-12-27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旅游安全工作职责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和省、市等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部署要求,切实加强我市旅游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确保全市旅游安全形势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旅游安全生产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职责等有关规定,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属地监管原则,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属地管理、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实现全市旅游安全监管全覆盖。
  二、组织领导
  在市政府领导下,成立新乡市旅游安全综合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统筹全市旅游安全综合监管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加快推进建立旅游安全综合监管格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外事侨务旅游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统筹指导当地旅游安全综合监管工作。
  三、任务分工
  旅游行业包括食、住、行、游、购、娱等六大要素,涉及交通运输、质量监督、食品药品监管、国土资源、消防、气象、公安等110多个行业(领域),安全风险源较多,行业监管部门较多。根据《安全生产法》《旅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职责等有关规定,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法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切实履职尽责,建立权责明确、执法有力、行为规范、保障有效的旅游安全综合监管机制,共同抓好旅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
  (一)各有关部门的监管责任
  1.旅游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对旅游安全实施安全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实行综合治理。负责旅行社企业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景区落实具备开放的安全条件;负责全市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依法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2.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安全文化建设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旅游部门和相关涉旅部门的旅游安全生产工作,依法组织开展旅游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结案工作。
  3.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全市涉旅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负责旅游运输经营市场准入条件、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驾驶员从业情况审查;督促旅游客运企业规范旅游客运车辆经营行为,设置旅游车辆专用标识和导游专座;负责管理范围内公路管养及公路安全防护设施、公路标志建设情况,消除事故隐患等。
  4.公安部门:负责全市涉旅公共安全的指导、监督工作。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组织道路交通安全综合执法检查和整治;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有关旅游企业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组织制定有关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培训;督促旅游经营单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对旅游节庆活动实施安全管理等。
  5.质监部门:负责旅游景区、星级饭店等场所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对旅游景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等。
  6.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全市涉旅企业餐饮、食堂等食品安全监管。负责督查旅游景区农家餐馆、星级饭店、星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食品质量安全情况等。
  7.工商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旅游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有关部门撤销许可的企业,依法办理变更经营范围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旅游企业等。
  8.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住建系统所属涉旅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风景名胜区等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风景名胜区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等。
  9.文化部门:负责文化系统所属涉旅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文保单位等场所的旅游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旅游景区营业性演出、娱乐场所文化经营活动等安全监管工作;加强文博、文化园区的安全监督管理等。
  10.体育部门:负责涉旅体育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攀岩、滑雪等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安全监管,督促相关涉旅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健全安全应急预案,及时排查安全隐患等。11.农业部门:负责农业系统所属涉旅单位的安全监管。负责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等单位内的农业生产安全的监督管理等。
  12.水利部门:负责水利系统所属涉旅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水利风景区旅游安全的监督指导,组织开展对水利风景区的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等。
  13.林业部门:负责林业系统所属涉旅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旅游安全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一区两园”(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生态旅游景区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依法做好景区森林防火的指导监督工作等。
  14.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系统所属涉旅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督促指导地质公园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负责督促、指导和监督景区地质灾害监测和防治工作等。
  15.气象部门:负责重大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工作,充分利用社会各种媒体,及时发布天气预报、预警等气象信息。负责旅游企业防雷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等。
  16.民族宗教部门:负责宗教场所的涉旅安全监管工作。
  17.民政部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旅游安全生产事故的相关善后工作等。
  其他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涉旅经营单位依法进行监管。
  (二)各县(市)、区政府的属地监管责任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旅游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履行对辖区内旅游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督促检查和应急处置等职责。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当地旅游安全监管工作运行机制,组织制定相关部门旅游安全监管责任清单,指导所属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对当地的旅游安全实施监管。
  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户外活动以及主管部门不明确的新业态、新项目、新产品等,要及时确定主管部门,明晰管理权责,切实做到旅游安全监管无缝隙、全覆盖。
  四、工作要求
  (一)健全责任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对旅游行业的安全监管,建立健全责任体系,层层落实安全责任。督促旅游行业各相关企(事)业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市旅游安全监管磋商机制,及时研究落实国家和省、市工作要求,解决旅游安全重大问题。
  (二)完善旅游安全检查和执法体制。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旅游安全综合监管原则,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旅游安全监管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做好属地管理、行业指导和督促检查工作。同时要建立企业自查自改、部门单独检查、成员单位联合督查相结合的工作机制,采取企业自查,专业人员检查,行业主管部门监督整改,执法部门重点执法相结合的形式,加强对旅游安全监督管理,依法依规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三)建立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各成员单位年初向领导小组递交目标责任书,将旅游安全监管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地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细化、量化,明确责任人,严格落实责任。
  附件:新乡市旅游安全综合监管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8日
  

  附件
  新乡市旅游安全综合监管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周世杰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孙传勇 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崔 红 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局长
  成 员:刘跃江 市公安局副局长
  王晓河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副主任
  冯继红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李明安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马连军 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张同新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郝晓渝 市林业局副局长
  王建华 市体育局副局长
  杨年超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副局长
  肖海潮 市农牧局副局长
  李 峰 市水利局副局长
  韩喜国 市国土局副局长
  高正庆 市气象局副局长
  汪新安 市民政局副局长
  王继红 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副主任
  王志海 市工商局经济检查支队支队长
  冀国强 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副调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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