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转移就业推进精准扶贫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转移就业推进精准扶贫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28日
新乡市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转移就业推进精准扶贫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5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扶贫对象精准识别及管理办法〉等5个办法的通知》(豫办〔2016〕28号)和《中共新乡市委办公室、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实施方案〉等6个方案的通知》(新办〔2016〕41号)文件精神,结合近年来我市转移就业脱贫工作开展情况,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转移就业推进精准扶贫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2018年底前,有劳动能力并有培训愿望的贫困家庭劳动力基本参加一次职业技能培训,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至少有1人转移就业。2018年转移就业10000人,2019年转移就业累计达到40000人,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愿望的贫困家庭劳动力基本实现就业。
职业介绍提供就业岗位不低于贫困家庭劳动力就业人数的两倍。实行免费职业技能鉴定,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贫困家庭人员实现全覆盖。
二、工作措施
(一)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范围
企业针对新招聘贫困家庭劳动力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对企业给予补贴。按照培训类别和层次,制定差异化的补贴标准,对贫困家庭劳动力参加职业培训的,按照培训市场需求对专业工种实施调整,提高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实行免费职业技能鉴定,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贫困家庭人员实现全覆盖。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平原示范区管委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发挥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作用,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按照脱贫攻坚工作要求,突出精准扶贫,引导我市职业培训学校参与到脱贫攻坚工作中,针对贫困人员开展以精准就业为目标的职业技能培训,即:凡属新乡市的职业培训学校(包括民办和公办),有相应职业(工种)的培训资质,与企业签订合法有效的用工合同,对贫困人员进行招生,开展贫困家庭劳动力培训,按照相应的财政补贴政策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同时,通过校企合作,鼓励企业到贫困地区开展培训,建立贫困地区劳务培训基地,开展订单定向培训,对贫困劳动力开展培训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对企业给予定额职业培训补贴。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平原示范区管委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加强贫困县项目建设
重点抓好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品牌基地和省级技能人才公共实训鉴定示范基地建设。围绕转移就业脱贫目标,在全民技能振兴工程项目申报中,优先支持贫困县的项目建设,积极争取封丘县贫困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项目。
(责任单位:封丘县人民政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四)因地制宜,分类实施
按照《河南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就业补助资金支持转移就业脱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2017〕71号)中相关要求,申请生活费补贴和交通费、住宿费补贴,用于解决培训发生的食宿、交通费用,可以由组织培训部门集中向人社部门申请资金,资金来源从当地就业资金中解决。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平原示范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五)加强信息网络管理,完善三类台账
建立健全市、县、乡三级管理和市、县、乡、村四级覆盖的运行网络,及时发布整理招收录用信息。通过建立贫困村、贫困户信息档案,做到户有卡,村有册,县、乡(镇)有档并建立两级精准扶贫信息平台,确保不漏一户、不落一人。建立完善劳动力资源台账、劳动力就业台账、劳动力技能培训台账。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平原示范区管委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以奖励政策助推转移就业
按照《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转移就业脱贫实施方案〉等5个方案的通知》(豫办〔2016〕27号)和《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贫困劳动力的通知》(豫人社办函〔2017〕187号)要求,2017年底前每个贫困村至少开发1个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贫困家庭劳动力。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平原示范区管委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七)加大职业介绍力度,积极促进人岗对接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每季度组织1次时间不少于1天的职业介绍活动,各乡(镇)每月每次组织不少于200人的农村贫困劳动力参加职业介绍活动,每人职业介绍两次以上,使每一个有就业愿望的贫困家庭劳动力和用人单位都能得到就业政策服务。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八)鼓励引导支持贫困家庭劳动力自主创业
对自主创业、取得营业执照并正常营业6个月以上的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初始创业者,给予5000元的创业补贴。
对农民工返乡创业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按每人最高不超过1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
对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创办的实体,在创业孵化基地内发生的物管费、卫生费、房租费、水电费,3年内给予不超过当月实际费用50%的补贴,年补贴最高限额1万元;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创办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贫困家庭劳动力的,按其为以上对象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成功孵化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返乡创业,运营一年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按每户不高于1万元/年的标准对农村贫困家庭劳动力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对被评为市级贫困家庭劳动力创业示范优秀项目的给予1万元-5万元的扶持资金。
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农民工,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按每人最高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50万元给予创业担保贷款。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平原示范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县(市)、区要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健全扶贫工作保障措施,通过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切实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使转移就业助推精准扶贫取得更大成效。
(二)加强督导检查
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季督导、月报告制度,每季度对转移就业脱贫工作开展一次专项督查,每月对贫困家庭劳动力转移就业情况、职业技能培训情况进行统计上报。市政府将适时对各县(市)、区转移就业脱贫工作进行督查,采取查看劳动力资源台账、培训台账、就业台账和到就业单位实地考察、深入贫困户家中访问等方式进行。
(三)严格责任追究
对在实施转移就业推进精准扶贫工作中出现重大问题、违规操作、弄虚作假或不作为乱作为的依据相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