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印发《新乡市支持药品生产企业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实施方案(暂行)》
近日,新乡市政府正式印发《新乡市支持药品生产企业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实施方案(暂行)》,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积极开展一致性评价工作,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品种给予评价成本10%的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分别由市、县两级财政按50%的比例负担。资金支持仅适用于在新乡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注册、生产、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规定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工作的药品生产企业。(新乡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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