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科技顾问聘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G0001/2018-00065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文件编号:新政文[2018]29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18-05-21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科技顾问聘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科技顾问聘任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2018年2月27日第90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30日

新乡市科技顾问聘任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国内外科技专家的咨询参谋和智力支撑作用,推进政府科技管理决策规范化、科学化、民主化,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新乡市人民政府决定聘请国内外科技专家担任我市科技顾问。为规范科技顾问聘任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顾问,是指根据我市主导产业发展需求和战略布局,以市政府名义聘任,为政府科技管理、科技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的国内外知名专家及高级管理人才。
  第二章聘任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三条拟聘任的科技顾问应在其所从事技术领域及行业内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学术、经营管理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能够引领和带动新乡市科技进步、产业升级、社会发展。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及国外同等条件人员;
  (二)入选国家级、省级人才计划项目人员;
  (三)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拥有关键技术和重大科技成果,取得博士学位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国内外专家学者。
  第四条我市聘任的科技顾问原则上每年不超过10名,应坚持分布均衡的原则,避免过分集中于某一地区或行业。
  第五条科技顾问聘期2年。聘期届满后,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续聘事宜。
  第六条科技顾问聘任审批程序:由推荐单位推荐拟聘任科技顾问人选,报市科技管理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后,由市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拟聘任科技顾问进行评审认定;经公示无异议的拟聘任人选,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市长签发聘书。
  第三章工作职责和待遇
  第七条科技顾问在聘期内应积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我市重大科技政策措施、科技创新活动和重点建设项目等提出意见和建议,为我市重大科技研发、技术攻关等提供战略咨询;
  (二)指导我市企业单位申报国家、省部级科技项目,组建各类研发平台;
  (三)积极推动我市与国内外开展科技交流合作,协助引进资金、技术和项目;
  (四)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积极为我市培养行业中青年科技创新创业人才;
  (五)原则上每年在我市柔性工作时间应不少于1个月。
  第八条科技顾问享受以下待遇:
  (一)享受新乡市科技顾问津贴,每人每年3万元;
  (二)根据科研项目或课题约定,获得相应工作经费及薪酬;
  (三)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顾问,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奖励;
  (四)根据工作需要,受邀列席市政府或政府部门有关会议,应邀参加重大科技创新活动,享受贵宾礼遇;
  (五)优先支持科技顾问与我市企业、高校院所开展技术联合攻关,优先推荐参与或承担国家、省、市各类项目研发与平台建设;
  (六)应邀来我市开展调查研究、专题研讨、决策咨询、项目论证时,由推荐单位或邀请单位提供食宿、交通等服务。
  第四章推荐申报和聘任管理
  第九条按照“统筹规划、分类使用、归口管理、属地服务”的原则,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开区、平原示范区管委会及市政府有关部门,驻新高校科研院所,在新上市企业、央企、大型国企作为科技顾问推荐单位,按照属地原则归口申报至市科技管理部门。
  第十条市科技管理部门牵头负责全市科技顾问聘任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建立全市科技顾问数据库;
  (二)对拟聘任科技顾问进行资格审查,组织专家评审认定;
  (三)办理科技顾问聘任手续;
  (四)建立聘任科技顾问工作档案,做好各项资料整理归档、督导考核和跟踪服务等相关工作;
  (五)收集、整理科技顾问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报送市政府和有关部门参阅。
  第十一条推荐单位具体负责科技顾问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推荐拟聘任科技顾问,提交拟聘任科技顾问申报材料(推荐拟聘任外籍科技顾问应提供中英文申报材料);
  (二)收集、整理、提交科技顾问拟开展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等各类资料;
  (三)定期向科技顾问通报市政府工作动态,整理科技顾问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四)邀请科技顾问来我市开展调研、考察等活动,重大节庆期间,向科技顾问发函发电慰问;
  (五)做好与科技顾问的日常沟通联络及在新期间工作、生活等服务保障;
  (六)对科技顾问聘任期间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二条科技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受到刑事处罚、党政纪处分或剥夺专业资格、专业职称的;
  (三)有严重损害我市利益、形象和声誉行为的;
  (四)本人提出要求解除聘任申请的,经市政府同意或者双方协商一致的;
  (五)提供虚假材料获聘科技顾问的;
  (六)因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科技顾问的。
  第五章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当年确定科技顾问和推荐单位后,由市科技管理部门申报财政预算,市财政部门将科技顾问津贴纳入下年度财政预算;财政预算批复下达后,市财政部门将津贴直接拨付推荐单位,由推荐单位给付科技顾问。
  第十四条科技顾问在新乡市开展的其他项目合作、课题研究及各类调研考察活动工作经费由推荐单位自行承担。
  第六章附则第十五条各县(市)、区政府,高新区、经开区、平原示范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聘任相关专家担任本级政府科技顾问,并研究制定相关办法。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另行规定。
  附件:1.新乡市科技顾问聘任基本条件
  2.新乡市科技顾问推荐书
 

  附件1

新乡市科技顾问聘任基本条件

  1.国外同等条件人员指:美国、英国、德国、法国、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等国家院士或相当于院士的最高学术权威机构会员(成员或高级成员)。
  2.国家级人才包括:中组部“千人计划”,中组部、人社部“万人计划”,中科院“百人计划”,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教育部“创新团体发展计划”带头人,教育部“教学名师”,人社部“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科技部“科技创新人才推进计划”,教育部、国家外国专家局“高等学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111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因委员会“杰出、优秀青年科学基金”。
  3.省级人才包括: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中原百人计划”)人选,省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中原千人计划”)人选,中原学者及其他各省同等条件人员。
  4.世界500强企业总部董事会成员、首席技术官或技术研发负责人;国际著名金融机构、国际著名会计师事务所中层正职管理人员或技术岗位负责人;国际著名学术组织成员。
  5.相当于上述层次的其他领军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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