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服务业建筑业和工业统计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服务业、建筑业和工业统计工作水平,全面、系统、及时地反映我市服务业、建筑业和工业发展状况,助推我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统计局关于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42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服务业、建筑业和工业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加强服务业、建筑业和工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性
服务业、建筑业和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业的发展水平是衡量现代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加快发展服务业,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然要求。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先导性和基础性行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工业一直是推动国民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要稳住经济,首先就要稳住工业。加强和完善服务业、建筑业和工业统计,对于准确反映服务业、建筑业和工业发展水平,科学制定我市经济发展战略规划,提高服务业、建筑业和工业管理水平,实现新乡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市服务业、建筑业和工业统计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比较客观地反映了我市服务业、建筑业和工业的发展状况,但仍存在着统计基础薄弱、基层统计力量不足、人员基础素质不高等突出问题,服务业、建筑业和工业统计工作尚未建立起有效的部门统计协调机制,需尽快采取切实措施,着力解决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服务业、建筑业和工业统计工作。
二、明确服务业、建筑业和工业统计范围
(一)服务业统计范围
全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从事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行业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法人单位及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其他行业中从事上述服务业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产业活动单位;所有从事服务业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个体经营单位(户)。
(二)建筑业统计范围
有建筑业资质的所有独立核算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建筑安装、建筑装饰等建筑业企业及所属产业活动单位。
(三)工业统计范围
全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从事工业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法人单位及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其他行业中从事工业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产业活动单位;所有从事工业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的个体经营单位(户)。
对以上范围内的统计调查对象所从事的服务业、建筑业和工业生产经营活动,要做到全范围统计,真实全面地反映我市服务业、建筑业和工业发展状况。
三、服务业、建筑业和工业统计工作的职责分工
按照“整体设计、科学分工、条块结合、信息共享、统一核算”的原则,政府综合统计和部门统计相结合,服务业、建筑业和工业统计调查工作由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强化部门统计工作,形成政府综合统计与服务业、建筑业和工业部门统计之间职责清晰、分工明确的统计调查机制。
(一)统计部门
各县(市)、区政府统计部门是服务业、建筑业和工业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政府统计和部门统计工作的开展,建立统计及核算制度并组织实施。根据统计调查资料,核算服务业及分行业增加值、建筑业增加值和工业增加值,提供服务业、建筑业和工业统计调查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汇总、评估、发布服务业、建筑业和工业综合统计资料。市统计局要根据服务业、建筑业和工业发展情况,进一步完善统计调查制度,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分析研究其发展规律和行业特点,做好“双基”工作,加强统计执法检查,搞好数据质量评估,切实提高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二)行业部门
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是政府统计的组成部门,负有组织、管理、协调本部门本行业统计工作的职责,从满足行业管理和促进行业发展的要求出发,除完成本部门行业常规统计外,还需协助做好国家《国民经济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的统计调查任务,并依据统计部门提供的调查对象,做好“四上企业”统计调查报表的催报等工作,依法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及时性;对符合“四上企业”入库标准的法人企业、符合固定资产投资标准的新开工项目,要督促其完备入库所需相关资料并到市统计局办理统计入库,确保“应入尽入、应统尽统”,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全行业发展情况,切实履行好行业监管和行业发展的双重职能。
“四上企业”是现阶段我国统计工作中对达到一定规模、资质、限额及以上企业的统称,具体包括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企业和住宿餐饮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
(三)调查单位
各服务业、建筑业和工业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单位(户)要自觉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的各项义务,主动配合统计调查,如实提供统计资料。要按照国家统计报表制度的相关要求,强化工作责任,配备统计人员,保证服务业、建筑业和工业统计工作落实。
四、加强服务业、建筑业和工业统计工作的措施和要求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和协调
成立全市服务业、建筑业和工业统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市政府常务副秘书长,市统计局、发改委、住建委、商务局、工信委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由相关部门组成,负责对国家、省、市有关服务业、建筑业和工业统计工作决策部署的统一贯彻实施,审议全市服务业、建筑业和工业统计重要工作方案,督促检查全市服务业、建筑业和工业统计工作进展情况,考核服务业、建筑业和工业相关部门统计工作完成情况,协调解决全市服务业、建筑业和工业统计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凡是出现企业不积极配合入库统计工作、逃税避税的,领导小组要提出冻结土地审批、纳入诚信黑名单等综合惩治意见,依法依规驱逐出新乡市场,下大力气营造依法办事、依法经营的良好氛围。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担负起服务业、建筑业和工业全行业发展的职责。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指导协调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各有关服务业、建筑业和工业统计部门开展日常统计工作,制定统计工作目标责任方案,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召开经济形势分析和运行调度例会,对全市服务业、建筑业和工业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需由领导小组研究解决的问题及相关建议等。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强化各区域服务业、建筑业和工业统计领导与协调。
(二)建立完善工作推进机制
1.严格落实经济形势分析和运行调度例会制度
按照经济形势分析和运行调度例会制度要求,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牵头,会同有关部门,于每年2月、5月、8月和11月定期召开会议,以服务业、建筑业和工业增加值核算相关指标为核心,分析研究加快全市服务业、建筑业和工业发展的方法和措施,及时进行监测预警,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建立服务业、建筑业和工业发展目标考核体系
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建立服务业、建筑业和工业发展目标考核体系,明确服务业、建筑业和工业发展相关目标,分解任务,并加强进度考核和年度考核。自2018年起,将服务业、建筑业和工业发展目标考核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体系,年度考核结果与全市绩效考核结果挂钩,把服务业、建筑业和工业发展作为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和服务业、建筑业和工业主管部门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领导小组按季度考核有关县(市)、区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目标完成情况,并定期进行通报。
3.建立服务业、建筑业和工业统计工作考核制度
领导小组制定《服务业、建筑业和工业统计工作考核细则》,分别对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以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服务业、建筑业和工业统计工作进行考核,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以及服务业、建筑业和工业行业管理部门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评先表彰的重要依据。
(三)依法统计,保证统计数据质量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维护统计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统计工作的权威性,禁止统计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服务业、建筑业和工业全行业统计管理推进单位要签订统计数据保密协议,确保保密工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宣传普及力度和统计行政执法力度。加强统计法制建设,建立健全统计执法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统计执法人员。强化统计稽查和巡查工作,对拒报、虚报、瞒报、漏报等违反统计法律法规行为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附件:1.新乡市服务业、建筑业和工业统计工作部门责任分工
2.新乡市服务业、建筑业和工业统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3.新乡市服务业、建筑业和工业发展综合考核办法
4.县(市、区)服务业、建筑业和工业考核指标表
5.产业相关部门服务业、建筑业和工业考核指标表新政文(2018)50号 附件4、5.doc
新乡市人民政府
2017年5月29日
附件1
新乡市服务业、建筑业和工业统计工作部门责任分工
1.市发改委: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协调做好全市服务业、建筑业和工业统计工作。
2.市统计局:全市服务业、建筑业和工业统计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市政府统计和部门统计工作的开展,建立全市服务业、建筑业和工业统计及核算制度并组织实施,根据各方面的有关统计调查资料,核算服务业增加值及分行业增加值、建筑业增加值和工业增加值,综合汇总、评估、公布服务业、建筑业和工业综合统计资料,定期向省统计局协调获取中央铁路运输驻新数据。
3.市工信委:负责工业、电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的有关统计。
4.市住建委:负责建筑业及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管理服务的有关统计,负责公共设施管理业中绿化管理、公园管理的有关统计。
5.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负责房地产业的有关统计。
6.市交通运输局:负责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汽车、摩托车修理与维护、汽车驾驶员培训服务的有关统计。
7.市卫计委:负责卫生行业的有关统计。
8.市财政局:负责向市统计局提供全市及分县(市)、区财政收支决算资料。
9.市教育局:负责教育行业(不含职业技能培训)的有关统计。
10.市科技局:负责知识产权服务、研究与试验发展、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的有关统计。
11.市民政局:负责婚姻服务、殡葬服务、社会工作(养老产业)、烈士陵园、纪念馆、福利彩票活动、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有关统计。
12.市人社局:负责社会保险参保、职业技能培训、人力资源服务的有关统计。
13.市城管局:负责环卫设施管理业的有关统计。
14.市环保局:负责环境与生态监测、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的有关统计。
15.市文广新局:负责广播电视传输服务、新闻和出版业、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文化艺术业(不含烈士陵园、纪念馆)、娱乐业(不含彩票活动、体育经纪人)的有关统计,负责文物古迹保护服务、博物馆的有关统计。
16.市商务局:负责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会议及展览服务的有关统计,负责服务外包、电子商务的有关统计,负责货物与服务的进出口总值的有关统计。
17.市体育局:负责体育业、体育彩票、体育经纪人活动的有关统计。
18.市外事侨务旅游局:负责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旅游景区管理、星级宾馆的有关统计。
19.市司法局:负责法律服务的有关统计。
20.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质检技术服务业中食品、药品检验服务的有关统计。
21.市水利局:负责水利管理业的有关统计。
22.市粮食局:负责粮食仓储服务的有关统计。
23.市质监局:负责质检技术服务的有关统计。
24.市市场发展局:负责国有公益性市场管理活动的有关统计。
25.市金融局:负责全市上市挂牌企业数量、新增金融机构数量的有关统计。
26.市工商局:负责广告业的有关统计,负责向市统计局提供全市及分县(市)、区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工商登记企业(单位)名录资料。
27.市国税局:向市统计局提供所辖区域内分税种、分产业和行业、分经济类型、分县(市)、区税收完成情况统计表。
28.市地税局:向市统计局提供所辖区域内分税种、分产业和行业、分经济类型、分县(市)、区税收完成情况统计表。
29.市邮政管理局:负责邮政业的有关统计。
30.新乡供电公司:向市统计局提供全市及分县(市)、区、分行业、分产业的用电量。
31.人行新乡中心支行:负责金融机构各项存贷款余额及增速统计。
附件2
新乡市服务业、建筑业和工业统计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李跃勇 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李全中 市政府常务副秘书长
王炎明 市统计局局长
张文慧 市发改委主任
吴毅强 市住建委主任
薛永宏 市商务局局长
杜家武 市工信委主任
成 员:陈 伟 市统计局副局长
郑长武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栗仁学 市卫计委副主任
范乃秋 市财政局副局长
高洪喜 市教育局副局长
叶 帆 市科技局副调研员
李 杰 市民政局副局长
解玉录 市人社局副局长
胥 洪 市城管局副局长
陆业传 市环保局副局长
别富喜 市文广新局副局长
张惠敏 市体育局副局长
韩颜灏 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副局长
刘卫红 市司法局副局长
吕继明 市食药监局副局长
韩友祯 市水利局副局长
赵 森 市粮食局副局长
杨建富 市质监局副局长
沈桂军 市市场发展局副局长
张延明 市金融局副局长
王志海 市工商局副局长
刘红艳 市国税局副局长
尹振川 市地税局副局长
蔡予立 市邮政管理局副局长
李新民 人行新乡中心支行副行长
沈黎明 新乡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魏立新 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副主任
附件3
新乡市服务业、建筑业和工业发展综合考核办法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建筑业和工业的决策部署,为进一步明确服务业、建筑业和工业发展责任,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加快发展服务业、建筑业和工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好考核的评价、导向和激励作用,提升我市服务业、建筑业和工业发展水平,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
(一)统一领导
考核工作由新乡市服务业、建筑业和工业统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二)客观公正
选取的指标以科学的统计制度方法为支撑,考核指标体系兼顾不同类别考核对象的特点,分别进行设计,做到科学量化、规范统一、真实可信、可评可考。
(三)统筹兼顾
考核指标既有定量指标也有定性指标;既有总量指标也有速度指标;既有加分指标也有扣分指标,注重统筹协调,全面考量。
二、考核对象
全市服务业、建筑业和工业发展综合考核分为县(市)、区和产业相关部门两个类别。
三、考核内容
(一)县(市)、区考核内容
1.服务业、建筑业和工业发展指标
市统计局负责认定指标:服务业、建筑业和工业增加值总量及增速,服务业、建筑业和工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服务业、建筑业和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量及增速,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资质建筑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增单位数,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额总量及增速,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营业额总量及增速,规模以上服务业营业收入总量及增速,资质建筑业营业收入总量及增速、规模以上工业营业收入总量及增速,商品房销售面积总量及增速,规模以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营业收入总量及增速,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资质建筑业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业人员平均人数及增速。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认定指标:道路运输客运量、周转量总量及增速,道路运输货运量、周转量总量及增速。
市住建委、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负责认定指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含物业企业、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以及评估机构)新增单位数,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经营收入总量及增速。
市金融局负责认定指标:企业挂牌上市数量。
市财政局负责认定指标:财政预算支出中八项支出增速,服务业、建筑业和工业税收总额及增速,服务业、建筑业、工业税收占全市税收比重。
人行新乡中心支行:金融机构各项存贷款余额总量及增速。
新乡供电公司负责认定指标:全市及分县(市)区、分行业分产业用电量总量及增速。
市服务业、建筑业和工业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认定指标:服务业、建筑业和工业工作任务(研究提出服务业、建筑业和工业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政策和专项政策的制定督导实施情况;指导和协调服务业、建筑业和工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情况以及对领导小组布置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
2.加分指标
(1)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
(2)获得国家、省、市级服务业、建筑业和工业领域各类荣誉(称号)的。
(3)争取国家、省、市政策资金扶持或帮助企业解决重大问题的。
(4)服务业和工业园区晋星晋级的,或服务业、工业专业园区升入省级、市级园区的。(5)服务业和工业园区在省内排名进入“十强”“十快”“十先”,市内排名进入“三强”“三快”的。
3.扣分指标
(1)出现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信访稳定等“一票否决”事项情况的。
(2)对市委市政府及领导小组安排部署服务业、建筑业和工业发展工作落实不力的;对国家、省在新乡举办的相关活动组织不力的;因本辖区工作推进机制不健全而导致服务业、建筑业和工业发展任务无法得到落实的。
(3)服务业和工业园区降星降级或退出的。
(二)产业相关部门考核内容
1.服务业、建筑业和工业发展指标
(1)市工信委:规模以上工业、电信业、规模以上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新增单位数、营业收入总量及增速,电信业务总量及增速。
(2)市住建委:规模以上工程勘察设计、工程管理服务业企业新增单位数、营业收入总量及增速;资质建筑业企业新增单位数、营业收入总量及增速。规模以上公共设施管理业中绿化管理、公园管理企业新增单位数、营业收入总量及增速。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增单位数、营业收入总量及增速。
(3)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商品房销售面积、销售额总量及增速,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含物业企业、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以及评估机构)新增单位数、营业收入总量及增速。
(4)市交通运输局:道路客货量、周转量增速,规模以上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汽车修理与维护、汽车驾驶员培训服务业企业新增单位数、营业收入总量及增速,规模以上具有独立法人的物流企业新增单位数、营业收入总量及增速。
(5)市卫计委:规模以上卫生行业企业新增单位数、营业收入总量及增速。
(6)市教育局:规模以上教育行业(不含职业技能培训)新增单位数、营业收入总量及增速。
(7)市科技局:规模以上科技服务业企业新增单位数、营业收入总量及增速。
(8)市民政局:规模以上婚姻服务、殡葬服务、社会工作(含养老产业)、福利彩票活动企业新增单位数、营业收入总量及增速。
(9)市司法局:规模以上法律服务业企业新增单位数、营业收入总量及增速。
(10)市财政局:财政预算支出中八项支出增速。
(11)市人社局:规模以上社会保障、职业技能培训、人力资源服务业企业新增单位数、营业收入总量及增速。
(12)市城管局:规模以上环卫设施管理业企业营业收入总量及增速。
(13)市环保局:规模以上环境与生态监测、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企业新增单位数、营业收入总量及增速。
(14)市水利局:规模以上水利管理业企业营业收入总量及增速。
(15)市商务局: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总量及增速,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新增单位数、商品销售额总量及增速,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新增单位数、营业额总量及增速,进出口总值及增速,全市电子商务交易总额及增速,全市服务外包合同总额及增速,规模以上居民服务业新增单位数、营业收入总量及增速,会展活动场次及面积数,限额以上具有独立法人的电商企业新增单位数、营业收入总量及增速,限额以上具有独立法人的外贸企业新增单位数、营业收入总量及增速。
(16)市文广新局:规模以上新闻和出版业、文化艺术业(不含烈士陵园、纪念馆)、娱乐业(不含彩票活动、体育经纪人)企业新增单位数、营业收入总量及增速,文化产业增加值总量及增速。规模以上文物古迹保护服务业企业新增单位数、营业收入总量及增速。
(17)市体育局:体育彩票、规模以上体育业、体育经纪人活动企业新增单位数、营业收入总量及增速,具有独立法人体育文化运营企业新增单位数或规模以上的体育赛事新增数。
(18)市外事侨务旅游局:旅游总收入总量及增速,旅游人次总量及增速,境外来新旅游人次和收入总量及增速,规模以上具有独立法人的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旅游景区管理企业和星级饭店新增单位数、营业收入总量及增速。
(19)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规模以上质检技术服务业中食品、药品检验服务业企业新增单位数、营业收入总量及增速。
(20)市质监局:规模以上质检技术服务业企业(不含食品、药品检验服务业企业)新增单位数、营业收入总量及增速。
(21)市市场发展局:规模以上国有公益性市场管理活动行业企业新增单位数、营业收入总量及增速。
(22)市工商局:规模以上广告业企业新增单位数、营业收入总量及增速。
(23)市粮食局:规模以上粮油仓储企业新增单位数、营业收入总量及增速。
(24)市国税局:服务业、建筑业和工业税收总量及增速。
(25)市地税局:服务业、建筑业和工业税收总量及增速。
(26)市邮政管理局:邮政业务总量及增速,规模以上邮政业新增单位数、营业收入总量及增速。
(27)市金融局:企业挂牌上市数量,金融机构新增单位数。
(28)新乡供电公司:全市及分县(市)区、分行业分产业用电量总量及增速。
(29)人行新乡中心支行:金融机构各项存款余额及增速,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及增速。以上各产业相关部门考核指标均由市统计局最终认定。
2.加分指标
(1)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
(2)获得国家、省、市级服务业、建筑业和工业领域各类荣誉(称号)的。
(3)争取国家、省、市政策资金扶持或帮助企业解决重大问题的。
3.扣分指标
(1)出现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信访稳定等“一票否决”事项情况的。
(2)对市委市政府及领导小组安排部署服务业、建筑业和工业发展工作落实不力的;对国家、省在新乡举办的相关活动组织不力的;因工作推进机制不健全而导致发展任务无法得到落实的。
四、组织实施
服务业、建筑业和工业发展综合考核年度目标由领导小组下达。数据的统计和评估认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综合考核结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后,报领导小组审批,于每年4月前由市政府办公室公布上年度考核结果。
(一)数据收集
为确保考核指标数据真实可信,所有评价指标数据由市统计局、产业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收集,并由市统计局综合汇总。
(二)计分办法
1.县(市)、区计分办法
(1)服务业、建筑业和工业发展指标
服务业、建筑业和工业总量指标权重为40%,增速指标权重为60%。增速或总量、占比达到或超过年度目标的,计基本分。低于年度目标的,按实际完成值除以年度目标,再与指标分值相乘计分,得分为负时按0分计算。
(2)加分指标
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10%以上的,加分按超出额除以年度目标,再与指标分值相乘计分,最高加分不得超过指标分值的10%。获得国家、省、市级服务业、建筑业和工业领域各类荣誉称号的,每获得1个国家级荣誉的,加2分;每获得1个省级荣誉的,加1分;每获得1个市级荣誉的,加0.5分。最高不得超过10分。
争取国家、省政策资金支持或帮助服务业、建筑业和工业企业解决重大问题的,由县(市、区)提供争取国家、省政策资金支持拨付的依据,再由市财政局进行确认。对于争取到服务业、建筑业和工业单项国家、省政策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加4分;500万元以上的,加2分;100万元以上的,加1分。根据领导小组提供的各县(市、区)为服务业、建筑业和工业企业解决1个重大问题的,加0.5分。最高不得超过10分。服务业和工业园区晋星晋级的,每有1个晋星晋级的加5分,每有1个升入省级、市级园区的,分别加5分、3分,最高不得超过10分。
服务业和工业园区在省内排名进入“十强”“十快”“十先”,市内排名进入“三强”“三快”的,每有1个进入省内排名“十强”“十快”“十先”的园区,加3分;每有1个进入市内排名“三强”“三快”的园区,加2分,最高不得超过10分。
(3)扣分指标
根据市安监局、环保局、信访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若出现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信访稳定等“一票否决”事项情况的,直接取消考核对象表彰和先进资格,并一律扣10分。
对市委、市政府及领导小组安排部署服务业、建筑业和工业发展工作落实不力的;对国家、省在新乡举办的相关活动组织不力的;因本辖区工作推进机制不健全而导致服务业、建筑业和工业发展任务无法落实到位的,上述情况出现1次扣2分。
服务业和工业园区降星降级或退出的,每有1个降星降级的扣3分;每有1个退出的扣5分。
2.产业相关部门计分办法
(1)服务业、建筑业和工业发展指标
各产业相关部门按负责推进的服务业、建筑业和工业业务内容合计年度目标为100分,总量指标权重为40%,增速指标权重为60%。增速或总量、占比达到或超过本单位年度目标,计基本分。低于年度目标的,按实际完成值除以年度目标,再与指标分值相乘计分,得分为负时按0分计算。
(2)加分指标
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10%以上的,加分按超出额除以年度目标,再与指标分值相乘计分,最高加分不得超过指标分值的10%。获得国家、省、市级服务业、建筑业和工业领域各类荣誉称号的,每获得1个国家级荣誉的,加2分;每获得1个省级荣誉的,加1分;每获得1个市级荣誉的,加0.5分。最高不得超过10分。
争取国家、省政策资金支持或帮助服务业、建筑业和工业企业解决重大问题的,由产业相关部门提供争取国家、省政策资金支持拨付的依据,再由市财政局进行确认。对于争取到服务业、建筑业和工业单项国家、省政策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加4分;500万元以上的,加2分;100万元以上的,加1分。根据领导小组提供的各产业相关部门为服务业、建筑业和工业企业解决1个重大问题的,加0.5分。最高不得超过10分。
(3)扣分指标
根据市安监局、环保局、信访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若出现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信访稳定等“一票否决”事项情况的,直接取消考核对象表彰和先进资格,并一律扣10分。
对市委、市政府及领导小组安排部署服务业、建筑业和工业发展工作落实不力的;对国家、省在新乡举办的相关活动组织不力的;因工作推进机制不健全而导致服务业、建筑业和工业发展任务无法落实到位的,上述情况出现1次扣2分。
(三)结果评定
在县(市)、区和产业相关部门两个类别中,共评选出8个优秀单位、16个先进单位,在全市范围内评选出在服务业、建筑业和工业发展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个人(总数不超过60名),对成绩特别优异、贡献特别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领导小组报市委、市政府予以立功授奖。综合工作部门由领导小组按绩效评价确定等次。
五、考核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
各县(市)、区和产业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服务业、建筑业和工业综合考核的目的和意义,建立健全服务业、建筑业和工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推进机制,加大工作力度,多策并举,促进服务业、建筑业和工业科学、快速、全面发展。
(二)明确责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协调、指导、规范、督查等工作,严格履行数据统计和评估认定牵头责任。产业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勇于创新、敢于担当,确实担负起促进本产业发展的责任,结合本产业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工作目标,并将工作目标落实分解到各县(市)、区及下属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配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填报、谁负责”的原则,对纳入考核的指标数据进行严格审核。
(三)夯实基础
为保证全市服务业、建筑业和工业发展综合考核工作顺利开展,为各级政府加快发展服务业、建筑业和工业提供决策参考依据,各单位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本着对考核对象负责、对历史负责态度,加强统计基础工作,畅通数据收集渠道,完善数据审核评估办法,依法统计,及时准确提供评价数据和资料,确保考核结果真实可信、客观公正。对于在考核数据上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评奖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本考核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