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发展,提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按照《新乡市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新科计〔2016〕33号)文件要求,决定对全市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行评估考核,现将有关通知要求如下:
一、评估考核的对象及时间
2016年度之前(包含2016年)认定的新乡市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
2018年7月25—8月3日。
二、评估考核的内容
对中心的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评估和考核,重点评估考核中心的科学研究成果、队伍建设、对外开放、科研管理,特别是对全市经济、社会、科技发展做出的贡献和业绩等情况。
三、评估考核形式
市科技局各业务科室分别组织成立专家组开展评估考核工作,结合实际情况,采取集中评估会议或现场审核的形式。
四、评估考核结果的应用
1.依据专家组评估考核的意见,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撤销5个等级。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限期1年进行整改,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给予撤销;被撤销的中心及其依托单位2年内不得申报科技计划项目。
2.中心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科技局有权要求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或撤销:
(1)依托单位发生重大事项,致使中心不能正常运行的;
(2)因客观原因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不能继续实施正常运行的。
(3)无故不接受市科技局或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审计和考核,逾期不按要求上报考核等材料的;
(4)依托单位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等行为的;
(5)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和涉嫌违法犯罪等情况。
五、工作要求
1.计划科负责统筹协调工作,各业务科室按照领域自行组织开展评估考核工作;
2.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按照评估的工作要求,认真做好组织工作;
3.现场核查期间,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及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新乡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