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超低能耗建筑示范工程项目和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G0001/2018-00120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文件编号:新政办[2018]72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18-09-29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超低能耗建筑示范工程项目和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超低能耗建筑示范工程项目和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8月29日
  

新乡市超低能耗建筑示范工程项目和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和奖励资金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作用,根据《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及国家、省超低能耗建筑发展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行政区域内的超低能耗建筑均按照本办法实施项目管理。
  第三条奖励资金的适用范围为社会投资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土地使用证后承诺实施超低能耗建筑示范的,只对承诺范围的部分予以奖励。
  第四条示范项目的认定和专项验收由专家组进行评审。市住建部门向社会公开征集并组织遴选专家,建立专家库,示范项目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选。
  第五条示范项目申报、评审和资金安排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示范项目的申报
  第六条示范项目的申报主体和申报条件示范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申报,应符合国家、省基本建设程序、管理规定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第七条示范项目的申报资料
  (一)示范项目申报书。
  (二)示范项目专项技术方案。
  主要内容包括建筑能耗指标计算书,工程关键节点详图,建筑平、立和剖面图(含气密层和保温层布置),建筑气密性措施,采暖、制冷和新风方案等。
  (三)示范项目应提供项目的立项、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单位开发资质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示范项目的申报程序
  示范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向项目所在地住建、财政部门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申报时间节点原则上应在完成工程施工图设计后、报送施工图设计审查之前。
  第九条示范项目的评审与公示
  (一)市住建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专家评审。
  (二)通过评审的项目在市住建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列入新乡市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库,公示结束日为认定时间。
  第十条示范项目施工图应由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将专家评审组意见作为专项审查的依据。
  第三章示范项目的管理
  第十一条示范项目经过专家评审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原则上不得变更修改;确需变更并影响到能耗主要指标时,项目整体能耗指标不能降低,且应经专家再次评审、原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通过。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将超低能耗建筑专项技术方案的实施能力作为选择施工、监理单位的重要条件。鼓励建设单位(或申报单位)选择有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对示范项目进行超低能耗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示范项目的建设单位(或申报单位)应组织对施工、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相关人员进行超低能耗专项技术培训,以保证示范项目的实施效果。
  第十四条示范项目应在施工现场集中展示有关信息及关键节点的详细做法。设立示范工程简介、相关技术指标公示牌、关键节点构造示意图。具备条件的可以设立样板间或样板房。
  第十五条示范项目应加强对屋面保温防水系统、外墙保温系统、建筑门窗、气密性构造、新风系统等关键节点的质量监督和技术指导;并整理保管好相关材料及设备的合格证明、检测报告等重要技术资料,做好隐蔽工程施工过程和专项验收记录的文字及影像资料的留存。
  第十六条示范项目的保温材料、建筑外门窗、气密性材料、防水材料、新风系统等关键材料及设备须按照项目的设计要求选购。
  第十七条示范项目应建立室内环境指标及能耗数据监测系统。项目竣工验收后,由示范项目管理单位将其连续三年的实际运行数据上报所在地住建部门审核后报市住建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示范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超低能耗示范项目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章示范项目的专项验收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建筑物的气密性进行专项检测。气密性检测应在气密层实施完毕和示范工程装修完工后分别进行一次。
  第二十条气密性检测全部合格后,示范项目建设单位向所在地住建部门提出项目专项验收申请,由项目所在地住建部门报市住建部门进行专项验收。
  第二十一条市住建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专家对超低能耗示范项目进行现场专项验收。
  第二十二条通过专项验收的示范项目,由市住建部门颁发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证书及标牌。
  第五章项目奖励资金的管理第
  二十三条2018-2019年开工建设的示范项目(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间为准,下同),每平方米补贴500元,单个项目不超过1000万元;2020年开工建设的示范项目,每平方米补贴400元,单个项目不超过800万元。所需奖补资金根据项目属地情况,由各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
  第二十四条示范项目在专项验收合格,并通过竣工验收后拨付资金。市住建部门负责汇总示范项目奖励资金需求,并申报年度预算,市财政部门做好奖励资金拨付工作。奖励资金拨付后,市住建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负责奖励资金的监督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鼓励各县(市)、区政府研究制定本地区关于超低能耗建筑的奖励政策,加大对超低能耗建筑项目支持力度。
  第二十六条项目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市住建部门取消其示范资格,由市财政部门追回已拨付的奖励资金。
  (一)提供的申报及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二)超低能耗项目实施进度超过申报书承诺时限两年的;
  (三)不符合国家、省相关规定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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