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的通知(新金〔2018〕45号)

新金〔2018〕45号

新乡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人民银行新乡市中心支行
新乡银监分局 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金融办、人行、银监办、工信委,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2016年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6〕24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18年推动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8〕29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信贷工作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7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豫政〔2015〕73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改善我市小微企业融资环境,市政府近期下发了《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的意见》(新政办〔2018〕76号),现就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积极推行无还本续贷业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银监会36号文规定“对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经其主动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提前按新发放贷款的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意续贷的,应当在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前与小微企业签订新的借款合同,需要担保的签订新的担保合同,落实借款条件,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的贷款形式,允许小微企业继续使用贷款资金”。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贷款到期之前提前对企业进行贷款审查,减少压降企业贷款的时间间隔,审贷的标准是按照正常的贷款程序,按新发放的贷款审核。

  二、积极开展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业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无还本续贷政策。对符合36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企业,避免“一刀切”地先还后贷,要积极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实现新老贷款无缝衔接,避免企业流动资金出现“断档”,着力减少企业高息过桥融资。

  三、科学合理确定续贷贷款风险分类。

  无还本续贷等情形不能单独作为下调贷款风险分类的因素。符合正常标准的,应当划为正常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就落实监管政策、创新续贷服务和完善内部配套制度,制定具体的落实方案,于2018年10月31日前书面报告无还本续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需要向上级行申请政策的,要积极向上级行反映,确保无还本续贷政策落地。

  四、改进对市场前景好但暂时有困难企业的信贷服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2016年推进普惠金融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6〕24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2018年推动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银监办发〔2018〕29号)、《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信贷工作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8〕76号)要求,对市场前景较好、但暂时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可通过信贷展期、借新还旧等贷款重整措施,缓解企业债务压力,不搞一刀切,不能简单压贷、抽贷、断贷。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省政府金融办等五部门《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金融政策措施》(豫政金〔2018〕143号)要求,积极扩大扩大无还本续贷政策适用范围。

  五、改进信贷管理系统,落实尽职免责。

  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配套改进信贷管理系统,避免因为系统原因影响小微企业续贷政策落实。非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提请上级行改进小微金融信贷系统,尽快实现系统标识。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落实有关提高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和尽职免责的监管要求,提高小微信贷从业人员的积极性。要明确免责情形,对于小微企业授信业务风险状况未超过本行所设定不良容忍度目标的,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前提下,原则上可免予追究小微企业信贷人员的合规责任。

  六、加大督导检查力度。

  市金融办、人行、银监局要加大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小微企业续贷政策落实的检查和督导,每月考核通报各行无还本续贷业务开展情况。对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得力的单位和个人,建议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新乡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人民银行新乡市中心支行

  新乡银监分局 新乡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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