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8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计划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做好2018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014〕20号)精神,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结合我市2018年度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总人数、用工需求、编制等情况,制定了2018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计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安置计划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法律赋予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做好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好安置计划。
确保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岗位落实。要将服现役满12年以上、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和烈士子女的退役士兵优先安置到党政机关工勤岗位、事业单位和效益好的大型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二、严格落实安置政策
要充分发挥事业单位和国有大中型(国有控股)企业退役士兵安置的主渠道作用,驻新中央和省国家机关、企业及直属机构要带头完成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驻新中央、省直属单位(行业、系统)按省下达的计划执行。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拒收或拖延接收退役士兵。承担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所在地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5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对服现役10年以上的退役士兵,应当签订无固定限期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坚决避免因安置政策不落实产生新的安置遗留问题,努力把退役士兵安置到有相对稳定收入的岗位。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应当从退役士兵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其服役年限和待分配期间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三、切实承担安置责任
承担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的单位,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全力支持和服务国防、军队建设,自觉增强国防意识、责任意识,按照安置政策规定,履职尽责,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岗位落实工作。
严禁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拒绝接收或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对接收的退役士兵组织体检和文化考试可以作为本单位定岗的依据,但不得作为是否接收的依据,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退役士兵收取任何费用和附加任何条件。到企业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及时做好退役士兵社会保险转移接续工作,落实待遇。坚决杜绝应付性安置、上岗即下岗现象,保证安置合格率。
对违反安置法律、法规,特别是拒绝接收政府下达的安排工作计划任务和歧视退役士兵、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个人,依法予以处罚。属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的,各级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暂停该单位的机构编制审批、人员调配和录(聘)用等事项,经督查教育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撤销文明单位等评先评优资格。
附件:2018年度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计划表
新乡市人民政府
2018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