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乡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3月27日
新乡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健全完善我市辐射事故应急机制,确保在发生辐射事故时,能够准确及时地掌握情况、分析评价事故的影响,科学确定处置对策,保障我市辐射环境、公众健康安全。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河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河南省环境保护厅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应急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专兼结合”的原则,充分整合现有资源,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环境危害。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辖区内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发生的辐射事故、放射性物质运输中发生的事故及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2组织指挥体系
2.1市级组织指挥机构
市政府设立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市辐射事故应急响应行动。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必要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是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
辐射事故发生后,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由指挥部总指挥视情况指定。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组,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本部门职责,牵头或参与工作组相关工作。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各有关组织指挥机构和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国家、省已成立辐射事故指挥部或已派出指导、协调工作组的,市级组织指挥机构在国家、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的领导或该工作组的指导下开展辐射事故应对工作。
2.2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辐射事故应对工作,明确相应的组织指挥机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辐射事故应对工作。跨行政区域的辐射事故应对工作,由各有关行政区域政府共同负责。
3预防和预警
3.1预防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应当落实辐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辐射环境安全隐患,开展辐射环境风险评估,加强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加强教育培训,预防辐射事故的发生。当出现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情况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辐射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对辐射单位的监督管理,并对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安全隐患加强管理。交通运输、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信息通报同级或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根据生态环境部对辐射事故的分级原则,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一级)、重大辐射事故(二级)、较大辐射事故(三级)和一般辐射事故(四级)四个等级。对可以预警的辐射事故,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以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3.2.2预警信息发布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辐射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对辐射事故的收集、分析、研判过程中,当判断可能发生辐射事故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要及时向本级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
企事业单位辐射污染可能引发辐射事故的预警信息处理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自然灾害等可能引发辐射事故的预警信息处理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同级政府的统一部署,配合做好预警信息处理的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要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内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3.2.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要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或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故苗头。针对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设置警戒线和当心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加大宣传力度、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免和减轻辐射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健康防护措施等。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辐射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涉及饮用水辐射污染时,做好储水和启用后备水源工作。对可能导致辐射事故发生的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监管。
(4)引导舆论。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并做好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等舆论引导工作。
3.2.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辐射事故预警信息的政府或有关部门,要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辐射事故或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预警的调整、解除和预警信息发布的主体及程序相同。
4信息处置
4.1事故信息收集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值班电话、举报热线(12369)等多种渠道,加强对辖区内辐射事故有关信息的收集和监控。生产安全、交通运输、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引发辐射环境污染的,有关主管部门要及时通报同级或事发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4.2事故信息报告程序和时限
辐射工作单位确认发生辐射事故时,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预案,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在2小时内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涉源单位同时还应向公安部门报告,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还应向卫生部门报告。
事发地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初步判定辐射事故级别,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将辐射事故信息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确认辐射事故等级,属于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辐射事故的,在1小时内报省指挥部、省生态环境厅、市人民政府;属于一般辐射事故的,在1小时内报省生态环境厅、市人民政府。
4.3事故信息报告内容
辐射事故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辐射事故后首次上报,主要包括:事故原因,事故类型,事发时间、地点、污染源,人员情况,泄漏情况等。
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故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主要包括:基本情况、事故发展情况、事故起因、已采取的和需要采取的应急措施。
处理结果报告在辐射事故处理完毕后上报,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事故概况、经过、处理、原因、后果以及经验教训。
5应急响应
5.1响应分级
在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时,经市指挥部办公室确认后,市指挥部立即启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长,所在地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参与,组织、指挥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防止辐射污染蔓延,建立安全警戒线。建立与省指挥部的通信联络,随时报告事故进展情况。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在省指挥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在发生较大辐射事故时,经市指挥部办公室确认后,市指挥部立即启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长,所在地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参与,组织、指挥开展处置工作。市指挥部将辐射事故的基本情况、事故影响程度和应急处置情况上报省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必要时请求省指挥部支援。
在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经市指挥部办公室确认后,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处置行动。市指挥部办公室上报市指挥部,市指挥部跟踪事态发展,加强研判,必要时派出工作组现场指导,或派专家、救援力量、提供专业救援设备支援。
涉及我市两个或两个以上县(市)、区行政区域的一般辐射事故,由市政府组织实施。
5.2响应措施
辐射事故发生后,各有关地方政府及部门要根据现场应对工作需要或在预警行动的基础上,组织采取以下措施。5.2.1先期处置辐射事故发生时,事发地县(市)、区和事发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有效应急处置,防止辐射污染蔓延,避免事态扩大。参与先期处置的有关部门要依法及时收集、保全涉及辐射事故的相关证据。
5.2.2现场污染处置
根据辐射事故现场情况和专家建议,污染处置组立即制定应急处置方案,组织人员迅速开展辐射事故的初始调查,确定事故单位和可能造成的污染范围,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协助公安机关进行现场隔离、警戒和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
对于包装完好没有泄漏的放射源,直接移交给放射性废物库收贮;对于已泄漏造成污染的放射源,实施收集和去污洗消工作,将放射性废物集中移交放射性废物库收贮。
5.2.3转移安置人员
应急保障组根据辐射事故影响程度以及事发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口密度等因素,可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及时有组织、有秩序地疏散转移已受到辐射和可能受到辐射的人员。同时,妥善做好转移人员的医学救援、生活安置保障等工作。
5.2.4医学救援
医学救援组迅速组织当地医疗救护力量,对现场的受伤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和卫生学处理,确定人员放射损伤程度,视情况转移至专科医院治疗。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工作。
5.2.5应急监测
应急监测组加强γ辐射剂量率、表面污染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扩散速度和事故发生地的气象、地形特点,确定辐射污染可能扩散的范围,在此范围内布设相应数量的监测点位,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开展监测。事故发生初期,根据辐射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按照从多从密的原则进行监测,随着辐射污染扩散趋势和监测结果的变化,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根据监测数据分析辐射污染事故的综合信息,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未来辐射污染的变化趋势,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5.2.6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佩戴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现场公众安全防护工作。
5.2.7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事故相关信息的发布工作由政府或政府授权委托的部门负责;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应当依托电视、广播、报纸、新媒体等媒介,采取发布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发布辐射事故有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故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故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对事故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5.2.8维护社会稳定
社会稳定组加强受影响地区的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救灾物资存放等地点的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5.3指挥部响应程序
5.3.1立即赶赴现场
初判发生较大以上辐射事故时,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应急力量赶赴现场,调度核实有关信息,指导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现场处置工作。同时,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报请指挥部启动市级应急响应,并提出成立现场指挥部及下设相应工作组的建议。
5.3.2启动应急响应
根据指挥部办公室的建议,指挥部决定启动市级应急响应,必要时报请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指挥部总指挥主持召开协调会、现场会或发布命令,决定成立现场指挥部,指定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明确现场指挥部职责,部署任务,并责成现场指挥部进驻事发地进行现场指挥。
5.3.3现场指挥协调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和响应措施落实情况,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研判,采取更进一步的应对措施。组织、协调、调度全市应急救援资源,支援现场处置。经指挥部同意或授权,现场指挥部向各有关县(市)、区政府及部门下达指令,并进行督导。同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自然灾害等引发辐射事故的应对工作,已启动市级相关领域应急预案的,按照其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本预案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现场辐射环境监测、污染处置和污染调查等工作,并及时向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当事故转化为以应对辐射环境污染为主时,指挥部办公室视情况报请市政府启动本预案。
5.4响应终止
当辐射事故现场满足下列条件时,由启动响应的政府终止应急行动:
(1)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制以内;确认事故已经得到控制,事故状态已经消除。
(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被彻底消除或可控。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6后期工作
6.1损害评估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终止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要依法依规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评估结论作为事故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生态环境修复重建的依据。
6.2事故调查
辐射事故发生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原因、确认事故性质、提出整改措施。
6.3善后处置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要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事发地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评估应急处置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并向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对在辐射事故处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7应急保障
7.1队伍保障
各级辐射环境应急救援队伍、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的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参加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发挥辐射应急专家作用,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依据本预案,紧密结合本单位、本系统实际和特点,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和演练,提高指挥、协调和现场救援能力。
7.2物资与资金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辐射应急救援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需要。各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处置期间物资、生活必需品等供给。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辐射应急物资储备的动态管理。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辐射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为确保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及时、顺利开展,市政府和各县(市)、区政府要在年度经费预算中安排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经费,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事发地政府应急处置经费不足的,经市政府同意后,市财政要予以支持。
7.3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公路、铁路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健全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运输。公安部门要加强应急交通管控,保障运送伤病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车辆优先通行。
7.4处置现场治安保障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保障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现场治安秩序。在现场指挥部指导下,公安部门要针对当地社情、民情,加强事发区域治安管理,视现场情况加强治安力量,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秩序稳定。
7.5技术保障
支持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研发和运用。发挥各级应急指挥技术平台作用,提升辐射事故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等事项的智能化和数字化水平。
8附则
8.1预案管理
预案实施后,市生态环境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对预案进行评估和修订。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或及时修订本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8.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辐射事故事件分级标准
2.市级组织指挥机构组成及职责
3.辐射事故信息公开文稿模板
4.辐射应急事故报告表
5.辐射事故应急流程图
附件1
辐射事故事件分级标准
根据生态环境部对辐射事故的分级原则,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一级)、重大辐射事故(二级)、较大辐射事故(三级)和一般辐射事故(四级)四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辐射事故(一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严重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4)对我市辖区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或我市区域外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
注: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 15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3k2m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2m,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2m;
(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稀释量大于等于1.0E 13Bq的Sr-90当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稀释量大于等于1.0E 14Bq的Sr-90当量;
(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二、重大辐射事故(二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注:重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 14Bq,且小于5.0E 15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0.5k2m,且小于3k2m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2m,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2m;
(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稀释量大于等于1.0E 12Bq,且小于1.0E 13Bq的Sr-90当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稀释量大于等于1.0E 13Bq,且小于1.0E 14Bq的Sr-90当量;
(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D2,且小于250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三、较大辐射事故(三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III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注:较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E 11Bq,且小于5.0E 14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5002m,且小于0.5k2m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2m,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2m;
(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稀释量大于等于1.0E 11Bq,且小于1.0E 12Bq的Sr-90当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稀释量大于等于1.0E 12Bq,且小于1.0E 13Bq的Sr-90当量;
(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D2,且小于25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四、一般辐射事故(四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IV、V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4)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注:一般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5.0E 11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小于5002m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Bq/c2m,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Bq/c2m;
(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稀释量小于1.0E 11Bq的Sr-90当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稀释量小于1.0E 12Bq的Sr-90当量;
(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小于2.5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附件2
市级组织指挥机构组成及职责
指挥部由市委宣传部、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卫生健康委员会、财政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组成。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增加有关地方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
一、指挥部主要职责
(一)研究确定较大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二)领导、组织、协调较大辐射事故应急处置、调查工作。
(三)负责发布较大辐射事故的重要信息。
(四)审议批准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审议的重要事宜。
(五)向省政府及国家有关部门报告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六)协助省政府或省环境应急指挥部做好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的各项工作。
二、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一)贯彻落实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收集、汇总、分析各相关部门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向指挥部及其有关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情况。(二)组织、指挥、协调较大辐射事故的预防、处置工作;对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进行核查、认定。
(三)组织或参与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四)组织辐射应急相关宣传、培训和演练。
(五)管理市辐射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库。
(六)组织修订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七)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辐射事故的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配合指挥部或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信息;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加强互联网信息监测和舆情引导。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预案的制订、修订和实施;负责组织实施较大辐射事件的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协助处置特别重大、重大突发辐射事件;及时向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重要情况并提出建议;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人员培训和应急知识普及工作;指导和协助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突发辐射事件应急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丢失和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参与辐射事故调查处理;负责事发现场警戒、道路交通管制,协助当地政府组织群众疏散、撤离,维护事发地社会治安。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组织对辐射事故损伤人员的救治,负责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健康影响评估;负责辐射事故现场卫生应急处置和疾病防治工作;参与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公众宣传;参与辐射事故其他相关应急处置行动。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参与、协调涉及交通运输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负责辐射事故抢险救援的应急运输保障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市本级辐射事故应对工作经费保障。
四、现场指挥部组成及工作组职责
现场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需要设立相应工作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分工如下:
(一)污染处置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技术研判,开展事态分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不同情况下的现场处置人员须采取的个人防护措施;划定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监督区和控制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安全紧急避险场所;依法核查生态环境部门移交涉嫌构成环境违法犯罪的线索,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立案侦办;协助省政府或省辐射应急指挥部做好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的处置工作。
(二)应急监测组。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根据辐射事故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辐射事故的应急监测工作,划定控制区、监督区范围;负责监测和分析数据的整理、收集和报告;负责辐射事故预测、定性定级、后果的分析评价;组织开展辐射污染处理工作;指导应急现场的辐射防护工作。协助省政府或省辐射事故指挥部做好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的应急监测工作。
(三)去污洗消组。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人员、物品、场地、车辆等的洗消去污,设立临时洗消室对隔离区撤离的人员进行淋洗去污,收集被沾污的衣物、土壤等,提请省放射性废物库收贮放射性废物和事故放射源。
(四)医学救援组。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市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应急工作人员和受事故影响群体的辐射防护,发放所需药品;负责对事故造成的放射病、超剂量照射人员的医疗救护;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工作;协助省政府或省辐射事故指挥部做好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的医学救援工作。
(五)应急保障组。由市公安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紧急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组织做好辐射应急救援物资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协助省政府或省辐射事故指挥部做好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的应急保障工作。
(六)新闻宣传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生态环境局、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做好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收集分析社会舆情和公众动态,加强各级、各类媒体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辐射知识普及工作;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协助省政府或省辐射事故指挥部做好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的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七)社会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交通运输局、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事发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协助省政府或省辐射事故指挥部做好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的社会稳定工作。
(八)调查评估组。根据辐射事故具体情况,由现场指挥部指定部门牵头,市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卫生健康委员会、事发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等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突辐射事故环境污染损害调查,评估、核实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对较大辐射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责任和应急处置工作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总结;负责辐射事故的等级评价、应急范围评价以及应急行动终止后辐射事故的最终评价;协助省政府或省辐射事故指挥部做好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的调查评估等工作。
(九)专家组。现场指挥部根据应对工作需要组织核安全、辐射防护、放射医学、辐射环境监测、社会学和心理学、损害索赔等专家参加。
主要职责:参与应急队伍培训、应急演练、事故信息的收集等工作;为应急设备购置和维修、应急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提供技术咨询;对事故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进行研判分析,确定辐射事故的级别;研究、评估污染处置、人员撤离等工作方案;为应急处置决策提供咨询。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