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乡市涉气工业企业污染排放分级
管理评价办法》和五个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新乡市涉气工业企业污染排放分级管理评价办法》《新乡市2019年35t/h及以下燃煤锅炉和工业燃煤设施拆改工作实施方案》《新乡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新乡市成品油流通领域市场秩序及环境污染防治强化治理行动方案》《新乡市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管控企业用电量监控实施方案》《新乡市公路路域环境整治行动方案》已经2019年4月3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11日
新乡市涉气工业企业污染排放分级管理评价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激励和引导我市工业企业积极绿色改造发展,科学、精准、精细地对工业企业进行管控,有效减少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排放,加强落实工业企业“一厂一策”管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河南省绿色环保调度制度实施方案(试行)》(豫环文〔2018〕280号)、《河南省企业事业单位环保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豫环文〔2018〕2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涉气工业企业污染排放分级管理评价,是指生态环境部门根据企业单位环境信息,按照分级管理评价标准和程序,对其进行评价定级,并公开企业单位管控级别的管理手段。
第三条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涉气工业企业污染排放分级管理评价办法、评价指标、评分标准及激励奖惩,并指导监督县(市、区)、管委会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分级评价工作,发布分级评价结果。
第四条生态环境部门开展涉气工业企业污染排放分级管理评价工作应当公平、公开、公正,采用初次评价与动态调整相结合的模式。
第五条市生态环境局应当把分级管理评价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对县(市、区)、管委会生态环境部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县(市、区)、管委会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明确分工,落实责任,有序开展分级评价工作。
第六条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录入、归集、审核企业信息,严禁伪造、篡改有关企业信息,影响企业单位分级管理评价级别。
第二章考评范围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辖区所有涉气工业企业。
第三章基本原则
第八条分级管理评价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原则。程序透明,信息公开,评级合理,接受群众的监督。
(二)综合评定原则。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分级标准和要求。
(三)环境与经济协调发展原则。科学分级,严格管控,用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增长,用经济的提质发展减轻环境压力。
(四)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切实推动污染者治理污染,合理筹措污染治理资金,保护大气环境。
(五)与重污染天气管控应急预案分级相对应的原则。
第四章评价指标和等级
第九条依据工业企业的达标排放情况、环保守法记录、产业布局、清洁生产水平、企业规模、产业发展方向等六大方面,对我市现有涉气工业企业分为1A-5A五个级别。
分级管理评级基准分为100分(采取扣分制):评价得分在95分(含)以上的为5A级;85分(含)—95分的为4A级;75分(含)—85分的为3A级;65分(含)—75分的为2A级;65分以下的为1A级。获得省级绿色环保引领的企业直接评为5A级。
第十条当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直接评定为1A级:
(一)单位或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
(三)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停业、关闭的;
(四)因企业环境问题被省辖市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挂牌督办,逾期未完成整改的;
(五)企业实际排放量超过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量,拒不接受停产要求的;
(六)企业实际生产用煤量超过全年核定用煤量,拒不停产的;
(七)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环境保护税,情节严重,构成偷税的;
(八)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检查的;
(九)实施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行为,影响企业级别评定的;
(十)企业生产行为属于落后、淘汰产能的;
(十一)被列入建成区退城入园清单,企业未按照相关规定逐步推进实施的;
(十二)上一年度因环境违法行为被省生态环境部门处罚的;
(十三)上一年度因环境违法违规行为被国家级媒体(包括官方微信公众号)曝光的;
(十四)上一年度因没有落实污染天气管控、错峰生产等要求,被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督查查出,经核实确实存在管控不到位或落实执行错峰生产不到位的;上一年度重污染预警管控期间,污染物排放量不降反升,并经核实确实存在管控不到位的,或未按照预警管控要求达到减排比例的企业;
(十五)上一年度各级督查查出问题,企业不落实整改,同一问题被再次督查查出的;
(十六)未在排放清单平台中的企业;
(十七)上年度环境保护工作计划主要任务没有完成的;
(十八)企业应纳入错峰生产名单,因企业的原因未按要求纳入错峰生产的;
(十九)未按要求实施采暖季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的企业。
直接评定为1A级的企业单位,自相关问题整改完毕且距上次评价定级满1年起,可以根据评价得分上调等级。
第五章环境信息
第十一条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依法制作的有关企业单位的环境信息可以作为分级管理评价的依据,获取的有关环境信息经审核确认后可以作为分级管理评价的依据。
第十二条生态环境部门通过其他国家机关或者法定授权机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取得的环境信息,可以作为分级管理的依据。
第十三条企业单位依法公开、自愿公开的环境信息,经核实后可以作为分级管理评价的依据。
第十四条公众、社会组织以及媒体提供的环境信息,经生态环境部门核实确认后可以作为分级管理评价的依据。
第六章考核评价程序
第十五条企业单位的级别初次评价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企业自评程序
企业根据自身运行、污染物排放、治理改造等情况,对照本办法中分级考核评定标准做出自我评价,并出具有资质的检验报告,报至县(市、区)、管委会生态环境部门。
(二)地方初审
县(市、区)、管委会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企业上报的分级评定信息进行审核,严格把关,在满足本办法包含的分级调整标准的情况下,给予审核通过,并报市生态环境部门。
(三)专家复审
由新乡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专家团队对县(市、区)、管委会初审结果进行评定审核,对申报4A级别及以上的企业进行检查,对申报3A级别及以下的企业采取随机抽查与定点检查的检查方式,对上报企业的分级调整检验报告做出最终评价。
(四)社会公示
分级评价结果在市生态环境局官网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生态环境部门予以公告发布。参评单位和其他单位、公众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满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生态环境部门收到异议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将复核结果告知异议人,并根据复核情况修正评级信息。
第七章动态调整
第十六条按照“谁评价、谁调整”的原则,对企业单位分级管理实行动态调整。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做好企业分级管理各类信息动态调整工作,对依法履行职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环境信息应当在信息产生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给负责评级的生态环境部门。
参评单位新产生的环境信息应当在信息产生后10个工作日内将信息报告给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核实新产生的环境信息。负责评级的生态环境部门视情况对企业分级情况进行重新核定。
第十七条“一企一档”的建立,由各县(市、区)、管委会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利用现有大气污染物源清单平台对本区域内企业信息(包括企业数量、企业类型、生产规模、企业位置、生产条件、清洁生产情况、能源使用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等)进行完善和动态更新,实时动态监管。
第十八条参评单位和其他单位、公众等对动态调整结果有异议的,按照初次评价异议处理程序办理。
第八章激励奖惩
第十九条落实《河南省绿色环保调度制度实施方案(试行)》(豫环文〔2018〕280号),强化管控政策导向,凡评价达到5A企业,原则上不再参与错峰生产和各级污染天气管控,允许其优先生产。
第二十条加大5A企业行政许可支持力度,5A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享受省重点项目立项、备案、环评审批绿色通道,需要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时,优先调剂使用全市储备的排污总量指标。
第二十一条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节能改造、绿色制造、污染治理项目,优先支持5A企业,进一步调动绿色环保引领企业的积极性。
第二十二条5A企业在申报省电力交易环保审核时免于审查,优先参与电力直接交易。发电企业在年度基础电量计划安排时,按照一定比例增加年度基础发电量计划。
第二十三条各级生态环境监察和生态环境监测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督导检查和监测力度,日常以定期抽查与随机抽查的方式,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转。市生态环境监控中心,各县(市、区)、管委会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确保对企业在线数据实时监控,确保企业达标排放。
第二十四条对企业加大督导和检查频次,并将检查情况备案,并采取相应惩戒性措施。
(一)对5A级别企业
每季检查频次不少于1次(其中每季度由市级督导组检查不少于1次)。
(二)对4A级别企业
每月检查频次不少于1次(其中每季度由市级督导组检查不少于1次)。
(三)对3A级别企业
每月检查频次不少于2次(每两个月由市级督导组检查不少于1次)。
(四)对2A级别企业
1.每周检查频次不少于1次(每月由市级督导组检查不少于1次)。
2.在红色以下污染天气管控时,按照上调一级污染管控级别执行。
3.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取消其参评资格。
4.依据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河南省电力直接交易规则(试行)〉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5〕1454号),取消年度电力直接交易资格。
(五)对1A级别企业
1.严格执行差异化管控措施,在秋冬季管控期间,施行停产并驻厂监管。
2.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取消其参评资格。
3.暂停各类生态环境专项资金补助。
4.依据豫发改价管〔2015〕1454号,取消年度电力直接交易资格。
5.《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等有关规定实行联合惩戒。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对在评定工作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法依纪予以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案双查、严肃追责,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附件:新乡市涉气工业企业污染排放分级管理评价指标及评分标准
新乡市2019年35t/h及以下燃煤锅炉和工业燃煤设施拆改工作实施方案
为减少燃煤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按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8〕10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豫政〔2018〕30号)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提升空气质量、保障群众健康、优化工业能源结构为目标,按照属地负责、集中整治、有序推进、奖补激励的原则,实行清单式交办、台账式管理、销号式落实的工作方法,全力推进35t/h及以下燃煤锅炉和工业燃煤设施拆除改造工作,促进工业能源结构调整,压减燃煤消耗、减少燃煤污染,为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力保障。
二、目标任务
(一)对新乡市辖区内38家58台1475蒸吨35t/h及以下燃煤锅炉(含2018年各县〔市、区〕认定保留的35t/h及以下集中供热、供暖燃煤锅炉)进行拆除。具体任务是:3月份拆除4台105蒸吨,5月份拆除1台35蒸吨,6月份拆除33台829蒸吨,7月份拆除6台98蒸吨,8月份拆除4台108蒸吨,9月份拆除10台300蒸吨。
(二)对新乡市辖区内煤气发生炉(直径3米以下)、导热油炉、热风炉等工业燃煤设施全部拆除或改清洁能源。具体任务是:对全市23家43台工业燃煤设施进行拆除,3月份拆除18台,6月份拆除18台,9月份拆除7台。
三、拆改要求
(一)燃煤锅炉及工业燃煤设施拆除要做到主体移位,烟囱、鼓风机等主要配套设备全部拆除,所有供水管道和供电线路全部切断,不能恢复使用。已拆除的燃煤锅炉和工业燃煤设施要及时注销,改清洁能源必须使用天然气、电等。
(二)对在规定期限内(9月30日前)未完成拆改的企业实施停产整改。
(三)根据豫政〔2018〕30号规定的燃煤锅炉拆改资金补助标准及专项资金拨付情况,对按期完成拆除的企业给予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补助,未按期拆除的不予补助。
(四)对2018年及以前已拆除的燃煤锅炉及工业燃煤设施实施“回头看”,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强拆重罚,坚决杜绝恢复使用现象发生。
四、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对照拆改清单,建立拆改工作台账,研究制定燃煤锅炉及工业燃煤设施拆改方案,召开燃煤锅炉及工业燃煤设施拆改动员会议进行安排部署。要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深入燃煤锅炉使用单位宣传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下达责令限期拆改通知书,设立举报电话,鼓励社会各界监督投诉,形成燃煤锅炉及工业燃煤设施拆改的舆论氛围。
(二)拆改阶段
各燃煤锅炉、工业燃煤设施使用单位要按照规定的拆改时限要求对燃煤锅炉及工业燃煤设施自行进行拆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力量对到期未拆改的燃煤锅炉及工业燃煤设施实行强制拆除。
(三)验收阶段
对列入拆改范围的燃煤锅炉及工业燃煤设施拆改情况逐一现场检查验收,拆除一台验收一台,填写燃煤锅炉、工业燃煤设施拆改验收登记表,建立燃煤锅炉及工业燃煤设施拆改档案,确保9月底前全部拆改到位。
五、责任分工
(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职责。对辖区内燃煤锅炉及工业燃煤设施拆除或清洁能源改造工作负总责。成立拆改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拆改工作牵头部门,制定本辖区内燃煤锅炉及工业燃煤设施拆改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工作台账,明确拆改任务和时间节点,责任到具体单位和个人,全力推动燃煤锅炉及工业燃煤设施拆改工作,确保按时完成拆改任务。
(二)市生态环境局职责。负责全市燃煤锅炉及工业燃煤设施拆改工作的调度督办,定期对全市燃煤锅炉及工业燃煤设施拆改进展情况进行调度和现场督导,统计汇总拆改工作信息,编发工作情况通报;督导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调查统计本辖区内35t/h及以下燃煤锅炉和工业燃煤设施数量,查漏补缺,建立燃煤锅炉及工业燃煤设施拆改清单。
(三)各县(市、区)、管委会生态环境部门职责。依法对列入拆改范围的燃煤锅炉、工业燃煤设施下达责令限期拆改通知书,对拒不拆除改造的进行立案查处,依法处罚;监督企业对列入拆改清单的燃煤锅炉及工业燃煤设施及时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注销、变更使用登记手续;督促企业做好拆改燃煤锅炉及工业燃煤设施的排放监测及达标验收工作,确保更换改造的清洁能源锅炉及工业燃煤设施符合标准排放。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识到位。燃煤锅炉及工业燃煤设施超标排放是大气污染的一个重要来源。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燃煤锅炉及工业燃煤设施拆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上来,扎实工作,坚决打赢燃煤锅炉及工业燃煤设施拆改这项攻坚战。
(二)落实责任,严明纪律。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把燃煤锅炉及工业燃煤设施拆改工作纳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目标,责任到领导、单位和具体人员,建立工作台账,明确时间节点,强力推进。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及时掌握拆改工作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拆改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拆改工作不认真履责,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弄虚作假,不能按时完成拆改任务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问责。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燃煤锅炉及工业燃煤设施拆改工作政策性强,行业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和板报、标语等媒介广泛宣传燃煤锅炉及工业燃煤设施拆改工作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宣传拆改工作的重要性。要及时向社会通报燃煤锅炉及工业燃煤设施拆改工作进度,表扬拆改积极、行动迅速的单位和个人,曝光一批拒不拆改的典型单位和个人,在全市上下形成人人关心拆改、人人支持拆改的浓厚氛围。
(四)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合作,加强工作沟通联系,积极参加联合行动,严格依法行政,形成燃煤锅炉及工业燃煤设施拆改工作的强大合力。要注意工作方法,讲究工作策略,对燃煤锅炉及工业燃煤设施使用单位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把政策、法律宣传到位,争取主动拆除。对拒不拆改的,依法强制拆除,并立案查处,严厉处罚。
各县(市、区)、管委会生态环境部门要明确一名主管人员作为拆改工作联系人,每周将本地燃煤锅炉及工业燃煤设施拆改进展情况报市生态环境局大气办(联系人:皮俊生,联系电话:3670699,邮箱:xxsdqb@163.com)。
附件:1.新乡市2019年35t/h及以下燃煤锅炉拆改任务表
2.新乡市2019年工业燃煤设施拆改任务表
3.新乡市××县(市、区)35t/h及以下燃煤锅炉拆改验收表
4.新乡市××县(市、区)工业燃煤设施拆改验收表
新乡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全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有效控制违法排放油烟污染环境行为,改善大气质量,坚决打赢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南省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生态文明建设为引领,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坚持源头防治、标本兼治、全民共治,建立全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坚决打赢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
二、防治目标
在全市餐饮服务场所、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自办食堂等场所,规范安装符合环保标准的油烟净化设施,正常使用、定期清洗,油烟排放符合《河南省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604—2018)规定;落实餐饮服务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管理制度;细化任务分工,强化行业主管部门责任;采取定目标、定标准、定责任、定时限、定措施、定奖惩的办法,建设餐饮油烟净化设施在线监控平台,实现大型餐饮服务(含大中专院校企事业单位自办食堂)油烟排放实时监控,逐步推进环境敏感区的中、小型餐饮服务单位落实油烟排放在线监控,持续改善全市大气环境质量。
三、防治任务
(一)监管范围
全市范围内餐饮服务场所、大中专院校企事业单位自办食堂。
(二)治理任务
1.治理餐饮服务单位、企事业单位自办食堂的油烟超标排放行为。未采取餐饮油烟净化措施的餐饮服务单位限期安装合格油烟净化设施;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但达不到排放标准的,限期采取整改措施。
2.督促餐饮油烟净化设施正常使用。餐饮服务单位油烟净化设施应保持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闲置。集排气系统和油烟净化设施应定期维护保养,并做好清洗和更换维修记录,建立完善的管理、清洗、维护台账备查。
3.规范新建、改建、扩建餐饮项目环保审批行为。新建、改建、扩建餐饮项目,应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禁止在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4.加强餐饮油烟监控监测。大型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安装在线监控设备,实时监控油烟排放,并与主管部门监控信息平台联网。对排放不达标、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标排放油烟污染物的限期整改,依法处罚;对超标排放且拒不整改的责令停业整治。
四、职责分工
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体系,依据谁审批谁负责、谁许可谁监管、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深入贯彻落实“721工作法”,变被动管理为主动服务,变末端执法为源头治理,充分发挥行业监管部门行政指导作用,在全市形成齐抓共管、合力治理局面,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治理机制。
(一)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工作。切实加强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攻坚工作,建立健全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和管理机制,保障经费投入,督促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二)市直部门
1.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负责相关检测机构对新建、改建、扩建餐饮服务单位和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自办食堂等环境评价结论的登记备案;
2.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建成区内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县级城市管理部门做好城市建成区餐饮油烟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3.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餐饮服务单位加设外置管道提出意见建议,对允许餐饮服务项目加设的外置管道应形成书面意见并备案;
4.市教育局负责指导本行业和全市各级各类学校自办食堂按照标准要求安装净化设施,履行行业管理职能,做好餐饮油烟污染治理相关工作;
5.市商务局负责指导餐饮服务业的行业规划发展,引导和规范餐饮服务业按省标要求规范安装净化设施,做好餐饮油烟污染治理相关工作;
6.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餐饮服务业经营主体资格的审查和餐饮服务业经营场所的日常监督管理;规范整治全市餐饮油烟净化设备销售市场,查处假冒伪劣产品;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商户;依法不予办理或延续在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的餐饮服务项目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对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依法予以处罚;与城市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通报新建、改建、扩建的餐饮服务项目相关情况;
7.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本行业和全市各类建筑施工单位自办食堂按照标准要求安装净化设施,履行行业管理职能,做好餐饮油烟污染治理相关工作;
8.市水利局负责指导本行业和全市水利工程施工单位自办食堂按照标准要求安装净化设施,履行行业管理职能,做好餐饮油烟污染治理相关工作;
9.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指导市直机关食堂,按照相关标准要求做好餐饮油烟污染治理相关工作;
10.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指导本行业和全市医疗机构自办食堂按照标准要求安装净化设施,履行行业管理职能,做好餐饮油烟污染治理相关工作;
11.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本行业自办食堂按照标准要求安装净化设施,履行行业管理职能;对餐饮服务单位净化设施设置影响消防安全的,转交辖区政府(管委会)依法查处。
五、措施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进一步认清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明确牵头单位,细化任务分工,科学组织实施,构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的长效机制。
(二)建立推进机制。市城管委办和市攻坚办要加强互联互通、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建立日常督查巡查、月调度讲评、季度考评通报的督查评估机制和工作例会制度;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将任务和责任逐级分解到位,层层签订责任书,并加强日常调度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责任落到实处。
(三)实行联审联查。建立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市场监管部门联审联查监管机制,对涉及新建、改建、扩建的餐饮服务业单位实行联合勘验、审批告知及办证协调。首先由生态环境部门对其进行环评检测,检测合格后再由相关部门审批行政许可,并及时向同级城市管理部门、生态环境部门通告行政许可及发证信息,为联合监管查处提供及时有力的保障。
(四)严格执法监管。加强城市管理部门特别是餐饮业油烟检测队伍建设,探索在线监控信息监管,提高公平性、规范性、简约性,依法依规查处餐饮业油烟污染环境违法行为。
(五)强化督导检查。在市攻坚办统一协调下,市生态环境局、城市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定期督导检查,对行动迅速、措施到位、效果明显、保质保量提前完成目标的予以表扬;对行动迟缓、推动不力、主体责任不落实、存在问题突出的进行通报批评;对违反有关规定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的,采取通报批评、约谈、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效追责。
(六)健全处罚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处罚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群众反映的餐饮服务场所油烟污染环境问题,应及时处理,跟踪问效。对未依法办理环境影响登记备案的,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和在居民住宅楼内、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的餐饮服务业项目等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进行处罚;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七)强化宣传引导。全面加强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宣传工作,通过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联合电视、广播、报纸、网站等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建立专栏、专播、专访等宣传平台,印发宣传单、告知书等,畅通政府、社会及舆论监督渠道,积极利用各种宣传资源和力量,对餐饮业油烟污染治理进行全方位、多角度宣传。完善公众监督,加强舆论监督,凝聚各方力量,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新乡市成品油流通领域市场秩序及环境污染防治强化治理行动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安排部署,巩固和提高我市近年来成品油流通领域市场秩序整顿成果,扎实做好我市2019年度秋冬季重污染天气防控工作,特制订本方案,在全市联合开展成品油流通领域环境污染防治“控油”工作及市场秩序强化治理行动。
一、组织领导
成立成品油流通领域环境污染防治“控油”工作及市场秩序强化治理联合工作组(以下简称联合工作组),联合工作组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商务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联合工作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负责联合工作组日常工作,定期组织召开会议,通报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成品油流通领域环境污染防治“控油”工作及市场秩序强化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二、部门职责和工作重点
各部门要严格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联合执法建立成品油流通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豫政办〔2017〕57号)及《新乡市成品油流通市场专项整治方案》确定的工作职责,坚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各司其职、失职追责”的原则,在成品油流通领域环境污染防治“控油”工作及市场秩序强化治理行动期间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环境污染防治“控油”工作
1.严格油品经营监管
加强对已取得经营资格的加油站监管力度,依法查处销售假冒伪劣油品、缺斤短两、假冒商标标识、违规销售散装汽油、偷税等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相关证照。对黑加油站点持续保持高压打击态势,严防死灰复燃。对顶风违法违规经营的黑加油站点,严查其幕后保护伞,并通报纪检监察部门。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商务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税务局
2.加强油品质量监管
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推广使用国家第六阶段标准车用乙醇汽油车用柴油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36号)要求,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实施国六油品升级,保障合格油品供应。按照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和省质监局《关于印发2018年度油品质量抽检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商运〔2018〕13号)要求,做好成品油经营企业油品质量抽样检验工作。商务部门加强对加油站“进销存”登记监管检查。市场监管部门强化治理期间加大油品抽检力度,确保全年对社会加油站的全覆盖检查,对销售非国六标准车用乙醇汽油、车用柴油的加油站点予以严厉处罚;对车用乙醇汽油调配中心、加油站加油机税控装置进行质量监管,查封不符合车用乙醇汽油定点生产企业质量要求的调配中心或未安装税控装置的加油机。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流动黑加油车,依法打击黑加油车涉及违反治安管理、道路交通安全和刑事犯罪的违法行为,各行政机关应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积极移交相关犯罪线索。对违法经营的黑加油车,可录入查缉布控系统,实行全网长期跟踪查缉。公安网监部门联合其他网监部门对利用QQ群、微信群等网络平台从事成品油非法交易的行为进行打击。交通运输部门依法查处不具备成品油运输企业资质,擅自从事成品油运输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运输、装卸油品的不安全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证照不全车辆运输成品油等违法违规行为,整顿和规范成品油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对违法运输不合格油品的运输车辆,依法从严从重处罚,直至吊销运营资质。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发改委、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
3.加快推进地下油罐防渗改造
按照《河南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推进河南省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豫环攻坚办〔2017〕97号)和《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度全省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改造工作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8〕33号)要求,加快推进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改造工作。成品油经营企业应按要求按时完成地下油罐防渗改造并报相关部门备案。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商务和应急管理部门对企业地下油罐防渗改造备案情况及时交换信息,加强监管。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中国石化河南新乡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河南新乡销售分公司
4.加强重型货车油品抽检
按照《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强化重型运输车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8〕63号)要求,持续开展重型货运车辆油品抽检工作。在大型物流园区、运输公司停车场、涉及大宗原材料和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车辆停放地、重型运输车辆集中维修地以及超重超限治理站、高速公路及国省道路检查站等场所,设立重型运输车辆油品质量检测站点,对营运车辆的油品质量进行抽检,凡使用不符合国六标准车用乙醇汽油、柴油的货运车辆,对不合格油品溯源加油站和生产企业进行查处。对使用不合格油品车辆所属运营单位和个人定期通报,并要求限期整改;对拒不执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撤销营运资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
5.加快农村及偏远地区加油站建设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偏远地区加油站建设确保成品油市场供应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157号)及《河南省商务厅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及偏远地区加油站建设确保成品油市场供应的实施意见〉实施细则(暂行)》的要求,商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在符合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加大对农村及偏远地区建设加油站的支持力度,为目前尚无正规加油站的乡镇申请建站开辟“绿色”通道,加快农村地区柴油单品加油站(点)升级改造和农村及偏远地区加油站建设。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商务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6.加强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运行情况检查
新建加油站按照一站(库)一案的原则,选择有资质的石化工程设计单位安装配套油气回收装置。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进行验收,商务部门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对全市加油站、油库油气回收装置运行情况进行日常督导检查,确保油气回收系统稳定运行率100%。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生态环境局、商务局
(二)市场秩序治理工作
1.从严查处偷税行为税务部门对加油站依法纳税情况加强监管,严格进销存管理,根据加油站的实际经营情况合理确定应纳税额,严厉打击无票、变票、多销少报等偷税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税务局、商务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
2.做好技术支持保障工作
充分利用现有网络管理系统,结合商务、税务等部门对成品油市场监管需求,研究建立我市成品油动态监控信息平台,实现全市加油站点动态网络监控。财政部门统筹资金对信息平台建设提供支持。中国石化河南新乡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河南新乡销售分公司在专项治理期间提供油品检测技术支持;与协会、商会联合对初查上报的“自流黑”和违规经营的加油站点进行详细排查,详细信息上报监管部门,查实后列入失信名单予以曝光;科学制定罚没油品无害化处理流程,及时组织油罐车做好油品抽取、储存及运输工作,确保不出现安全事故。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商务局、发改委、财政局、税务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应急管理局、中国石化河南新乡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河南新乡销售分公司
三、保障机制
(一)加强舆论宣传。强化治理行动期间,各级政府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将有关政策法规传达到每个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导企业合法合规经营。中国石化河南新乡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河南新乡销售分公司所属各加油站点要带头张贴宣传标语、标示,营造舆论氛围。充分发挥成品油协会、商会的沟通桥梁作用,指导会员企业社会加油站点自律守法经营。
(二)建立“黑名单”制度。商务部门负责建立动态“黑名单”,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定期更新“黑名单”,将整改合格的企业从“黑名单”中剔除,将新发现的违规企业及时列入“黑名单”;对多次违法的企业,在列入“黑名单”的同时,各职能部门3年内不受理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涉及成品油批发零售业务的证照申请。
(三)落实奖惩制度。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成品油流通市场监管举报奖励规定的通知》(新政办〔2018〕15号)要求,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发动群众参与,鼓励社会公众举报成品油违法行为。联合工作组对各县(市、区)政府、各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价,对先进单位通报表扬,对措施不力工作不落实的通报批评。
(四)联合执法整治到位。联合工作组各相关部门在强化治理期间分成两个组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各职能部门现场核查时,根据核查情况现场提出封查关停、拆除、整改、没收、处罚等处理意见,同时完善相关法律手续。对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且不符合成品油商务行业发展规划的加油站(点),坚决予以取缔并拆除。已取得相关证照的,根据商务部门认定意见,依法注销、吊销相关证照(或不予延期)。对符合成品油商务行业发展规划但尚未验收合格、擅自经营的加油站(点),责令停业整顿,待完善有关手续、通过综合验收并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后恢复经营。对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但未达到新的环保要求(油气回收改造及双层油罐改造等)的加油站(点),由生态环境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责令停业整顿。对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购销不达标油品、使用不合格加油机的加油站(点),责令停业整顿,待整改合格后恢复经营。对超范围经营的加油站(点),予以查封并暂扣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责令限期拆除超规模经营部分,经验收合格后恢复经营;逾期不整改的,吊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各职能部门发现的其他问题,在现场采取措施的同时,及时通报商务部门,由商务部门会同联合工作组相关成员单位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
附件:新乡市成品油流通领域环境污染防治“控油”工作及市场秩序强化治理联合工作组
附件
新乡市成品油流通领域环境污染防治“控油”工作及市场秩序强化治理联合工作组
组 长:祁文华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周 勇 市政协副主席、市商务局局长
成 员:王贵滨 市商务局副局长
牛守斌 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大项目办副主任
刘跃江 市公安局副局长
郭建中 市财政局副局长
韩喜国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副局长
陆业传 市生态环境局副局长
秦 岭 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王惠君 市应急管理局副局长
王 奎 市税务局副局长
王志海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
联合工作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周勇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联合工作组日常工作,定期组织召开会议,通报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成品油流通领域市场秩序及环境污染防治强化治理工作深入开展。市商务局市场运行调节科负责办公室具体工作。
新乡市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管控企业用电量监控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电力平台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积极作用,依据生产用电量精准监控污染天气期间管控企业的应急减排量,扎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管控企业用电量为指标,将电力信息、排放信息和环保执法有效结合,对全市纳入管控的1242家企业实行用电量精准监测,切实做好污染天气环保-电力联合监控,全力助推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二、主要措施
(一)科学核定管控企业电量阈值
1.企业正常生产日均电量核定。当年企业正常生产日均电量核定参照上一年4-10月份的日均用电量,科学评估选取。
2.企业电量阈值确定。电量阈值要根据“红、橙、黄”不同预警期间的停限产措施合理进行制定,原则上正常日均用电量>黄色电量阈值>橙色电量阈值>红色电量阈值。电量阈值由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供电公司和企业三方进行现场核实,共同确定。
3.企业电量阀值修订。每年10月份,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供电公司要组织对电量阀值进行一次修订,核准下一年的管控企业电量阈值。
(二)建立管控企业“一户一卡”制度
对于供电公司直供的1095家管控企业,按照《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上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新增清单暨开展2019年用电联系卡填报工作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9〕20号)要求,逐户开展“一户一卡”的填报签订工作。填报内容包括管控企业的基本信息、生产线条数、预警期间停产或限产条数、“红、橙、黄”不同预警期间所对应的电量阈值等信息,“一户一卡”签订完成后由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供电公司和管控企业三方签字盖章。
(三)实施“供电公司直供管控企业”用电监控
1.各级供电公司组织将1095家直供管控企业的“一户一卡”信息(包含管控企业电量阈值)录入“大气污染防治电力管控系统”。对于“一户一卡”重新签订的,供电公司要及时报河南省电力公司进行系统修改。
2.“红、橙、黄”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各级供电公司要通过“大气污染防治电力管控系统”对管控企业的每日用电量进行监控。
3.各级供电公司根据用电量监控情况,发现管控企业用电量超出预警期间电量阈值的,应及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由当地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对企业生产情况进行核查,核实企业是否私自恢复生产,严格落实停限产措施。
4.对于“大气污染防治电力管控系统”中的管控企业数量需增加或减少的,由市生态环境局将管控企业变更情况报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通知省电力公司对“大气污染防治电力管控系统”中的管控企业信息进行维护。
(四)实现“非供电公司直供管控企业”用电监控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供电公司负责组织对147家非供电公司供电的管控企业全部安装可远程采集的电能计量装置,搭建用电量远程采集系统平台,实现非供电公司直供管控企业的用电监控。
(五)落实管控企业停限电措施
对于停限产措施未落实到位的管控企业,需实施停限电措施的,当地供电公司在收到县级以上政府停限电正式文件后,应立即组织对涉及的管控企业下达《停电通知书》,配合当地政府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停限电。
三、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供电公司及所有管控企业要高度重视用电监控工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安排部署,主管副职具体负责,认真组织企业填报“一户一卡”,核准电量阈值,充分利用用电量检测手段,参考用电量数据,做好管控企业的远程电量监控工作。
(二)完善机制,强化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完善、强化用电监控政企联动机制,供电公司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电力管控系统”的录入维护,做好管控企业的用电监控,对电量异常的企业及时通报生态环境部门核查,对违规生产的企业,及时采取相关管控措施。
(三)规范作业,筑牢安全防线。对违规生产企业进行停电时,要切实做好安全保障,提前进行停电告知,避免发生安全事件。对于需停电的管控企业,当地政府部门要提前函告当地供电公司,供电公司要按照当地政府部门告知的停电时间,配合政府工作人员共同到达企业现场,政府工作人员负责做好企业现场停电告知,供电公司工作人员负责按要求落实停电措施。
(四)严格考核,注重奖优罚劣。对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对于未按要求开展工作、组织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有关评先评优资格。
附件: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用电联系卡
新乡市公路路域环境整治行动方案
为使我市公路路域环境状况得到彻底改观,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打赢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以抑制扬尘为核心、以公路沿线路域环境专项治理为重点、以规范管理为抓手,全面改善我市公路路域环境状况,健全公路路域环境治理长效机制,实现“全路无垃圾,车行无扬尘”的目标,构建畅通、安全、舒适、美丽、整洁的公路通行环境。
二、整治范围
全市范围内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及沿线路域。
三、整治内容及时间
(一)与干线公路交叉的土路口硬化工作
对与干线公路交叉的土路口要做不少于80米长的水泥混凝土(或沥青)路面,宽度与土路口同宽,路面结构层不低于《河南省农村公路建设指导手册》三级公路建设标准,加辅转角半径不小于15米。其两侧绿化种植行道树,长度不少于80米。
完成时限:土路口硬化2019年6月30日前;绿化2019年12月30日前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督导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路管理局
(二)公路两侧垃圾、杂物的清理工作
做好国道、省道、县道、乡道两侧垃圾、杂物的清理工作,同时要加强巡视保洁,建立长效机制。对突然出现的垃圾、杂物进行及时清理,对路肩、边坡出现的农业种植物及时清理,对偷倒垃圾的行为依法进行打击。清理范围为:
1.公路路肩、边沟范围以内(交通公路部门负责国道、省道、县道,辖区政府负责乡道、村道);
2.公路路肩外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的范围内(辖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3.公路两侧的门店、修理点、清洗点等沿街商铺门前范围内(辖区政府、管委会负责)。
完成时限:集中清理2019年4月30日前;保洁机制:长期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督导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局
(三)路肩、边坡、边沟整治工作
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路路肩培护、路基边坡的培土修整、路基边沟的清理疏通工作,并及时铺洒草籽,压覆尘土,做到路肩平整、边坡顺直、边沟通畅。土路肩宽度原则不少于原设计宽度,且国、省干线公路不少于75cm,县、乡道不少于50cm。同时要加强巡查,及时做好维护,保持它们处于良好状态。完成时限:集中治理2019年5月30日前;日常维护机制:长期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督导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局
(四)路面清扫保洁工作
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养护和保洁工作,国、省干线公路每日至少清扫1-2次、洒水一次,县、乡公路每周清扫不少于2次;清洁人员要随时将发现的垃圾转运至垃圾收集点,做到随时发现随时清理,确保公路两侧基本无垃圾;垃圾清运要做到封闭运输,无抛洒、无滴漏,确保垃圾处理转运工作顺畅。
要划定保洁区域,建立养路、护路长效机制,减少道路扬尘影响,对国、省干线公路要逐步加大机械化清扫、洒水力度,禁止使用吹风清扫、轮式扫把等传统清扫方式,及时清运人工清扫出的垃圾,防止二次污染,对国、省干线及重要县乡道加密清扫和洒水次数,做到路面无积尘。
完成时限:长期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督导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局
(五)公路遗洒和超限超载行为治理工作
加强对未加盖篷布、装载不规范、因“抛、洒、漏、拖”污染或损坏公路车辆的治理;规范源头装载行为,加强砂石料场、商砼拌和场、煤场等货源场地管理,严禁超限超载车辆、不合格的渣土车辆等出场上路,加强上路车辆的遗洒监管,一经发现,严肃处罚。同时要建立联合执法的长效机制。
完成时限:集中治理2019年5月30日前;日常维护机制:长期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交通执法处、公安交警支队
督导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
(六)全市国、省道干线公路周边洗车点、停车场及周边经营商铺、修理厂、加油站、宾馆、饭店、民宅等企事业团体的整治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要对全市国、省道干线公路周边洗车点、停车场及周边经营商铺、修理厂、加油站、宾馆、饭店、民宅等企事业团体开展集中整治工作。
通过专项集中整治,一是保留公路周边规范经营、对公路无污染的正规洗车点、停车场;二是取缔不具备条件和造成公路污染、损坏的洗车点、停车场;三是督促公路周边洗车点、停车场通过集中整治达到规定要求,从而共同营造良好的公路周边环境。具体整治内容及标准如下:
1.洗车点整治内容及标准
(1)干线公路周边设置洗车点必须具备工商营业执照等行政许可,未获行政许可审批的应作为非法洗车点坚决取缔。
(2)洗车点的房屋等固定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路肩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洗车点作业区(含洗车区、擦车区、停车区)场地边缘与公路路肩边沟外缘的间距不少于1.5米。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洗车点要坚决取缔。严禁占用公路、公共绿地作为洗车点。
(3)洗车点场地必须全部硬化并配套完善的排水设施。其中,洗车区应当设置在室内或者封闭场地内,采用防渗漏硬化地面,并设置截水沟、沉淀池及污泥暂储设施;作业区墙体及清水池立面建造应使用防渗漏材料;洗车场的擦车区、停车区以及车辆进出口通道必须硬化。不得占用公路、公共绿地从事机动车清洗活动。洗车场洗车废水须排入污水管网,定期清疏淤泥,严禁向公路排污带泥。
2.停车场整治内容及标准
(1)停车场的房屋等固定建筑物边缘与公路路肩边沟外缘的间距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停车场场地边缘与公路路肩边沟外缘的间距不少于1.5米。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停车场要坚决取缔。严禁占用公路、公共绿地作为停车场。
(2)停车场场地必须全部硬化并做好日常卫生保洁工作。
3.公路周边的经营商铺、修理厂、加油站、宾馆、饭店、民宅等企事业团体整治内容及标准
(1)加强生活垃圾处置与管理,公路周边的经营商铺、修理厂、加油站、宾馆、饭店、民宅等企事业团体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门前应做好硬化或绿化及日常垃圾清理、保洁工作。
(2)公路周边的经营商铺、修理厂、加油站、宾馆、饭店、民宅等企事业团体门前应设置垃圾回收装置,设置距离不大于30米,并应有专人定时清运。
完成时限:2019年6月30日前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督导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商务局、公路管理局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力工作推进。各责任单位、责任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专门组织,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及时间节点要求,明确责任人,建立工作台账。形成政府牵头、部门协同、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高标准、高质量、高效率完成专项治理工作任务。
(二)加强舆论宣传,营造干事氛围。各责任单位、责任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手段,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广泛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自觉遵守的良好干事氛围。
(三)开展督导检查,严格督办整改。督查组要采取三不三直(不定时间、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直奔现场、直接检查、直接曝光)方式进行督查。重点督查各县(市、区)、管委会机构成立情况、方案制定情况、台账建立情况、清理工作进展情况等;每周要开展不少于2次的现场督查,每周下发1次工作通报,并对发现的问题实时下发督办单,跟踪督促整改;对思想不重视、安排不及时、措施不到位、任务不落实、清理工作严重滞后的要点名道姓通报批评。工作通报及时报市攻坚办,送各县(市、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其他责任单位、责任部门也要结合实际和工作特点安排专人到责任区域进行督促检查。
(四)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治理成果。各责任单位、责任部门要按照标准不降、管理不松的要求,对专项治理工作方法、工作措施、监管机制等进行全面总结,持续巩固专项治理成果,推进我市公路路域环境管理规范化、制度化,形成切实有效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