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发改价管〔2019〕214号
新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疏导
我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新乡新奥燃气有限公司:
根据省发改委《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的通知》(豫发改价管〔2018〕456号)精神,按照我省城镇燃气销售价格与上游管道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疏导我市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后我市居民气价标准为:第一阶梯每户每年用气量在600立方米(含)以内的,销售价格由2.52元/立方米调整为2.57元/立方米,第二阶梯每户每年用气量在600立方米以上的,销售价格由3.28元/立方米调整为3.34元/立方米。
二、做好低收入群体的保障工作。为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不受大的影响,本次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后,低收入家庭每户每年用气量在600立方米(含)以内的,其销售价格仍执行2.10元/立方米。
三、你公司在执行新调整后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时,要向用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我市天然气销售价格疏导工作平稳实施。
四、调整后的价格自7月10日起执行。
2019年7月4日
抄送:市场监督管理局。
新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7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