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的通告

索 引 号:G0001/2019-00072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文件编号:新政[2019]3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19-11-15
新乡市人民政府
关于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豫政〔2018〕30号),遏制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新乡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市政府决定在新乡市区和各县(市)及平原示范区禁售禁燃区域内全面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

  一、禁售禁燃范围

  红旗区、牧野区、卫滨区、凤泉区、高新区、经开区及划入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新乡县、卫辉市孙杏村所辖区域。

  卫辉市、辉县市、获嘉县、原阳县、延津县、封丘县、长垣市、平原示范区自行确定本辖区内具体禁售禁燃范围。

  二、禁售禁燃内容

  禁售禁燃区域内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售禁燃要求

  (一)禁售禁燃烟花爆竹采取“政府组织、部门联动、基层实施、社会参与”的方式,依法管理。

  (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员会、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等要全面加强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引导和管理工作。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公安、交通运输、供销等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全面落实禁售禁燃烟花爆竹责任。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及各类企业、学校要广泛宣传教育,引导人民群众移风易俗,自觉维护城市环境。

  (三)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经由道路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规定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原《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的通告》(新政〔2019〕1号)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通告。

  2019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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