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原示范区关于在公共场所必须佩戴口罩加强防护措施的通告

2020年1月25日,河南省防疫工作启动一级应急响应,要求各地全力以赴做好疫情防控救治工作。为进一步防止公共场所出现交叉感染,切断病毒传播途径,防止疫情扩散,经示范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凡进入我区公共场所,人员必须采取佩戴口罩等防护措施。

一、佩戴口罩防护措施实施范围包括市民之家、公园广场、宾馆、超市、商场、加油(汽)站、洗浴场所、理发店、药店、单位值班室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等。分别由平原示范区市场监管、商务、执法、城管、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与监督。

二、消费者佩戴口罩、且经体温测量正常后,方可进入消费场所。开放式场所要设置疫情防控检查点,配备相应体温检测设备、消毒器具、提示标示;经营者须在经营场所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提示;对未佩戴口罩者要进行劝阻,不得入内入场,对拒不服从者,由管理人员批评教育,或报公安部门强制带离。对在乡村街巷路边门口、文化活动广场等逗留人员由乡(镇、办事处)安排村干部检查口罩佩戴情况并劝离回家不聚堆。

三、各乡(镇、办事处)要配备一定数量的口罩予以公益发放。发放地点可选择路口检查点、村(居)委会等。所需资金由各乡(镇、办事处)予以保障。

四、区文教体卫局负责提供口罩的购置渠道;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购买口罩的质量安全。

五、公共场所负责单位要安排专人加强人员分离引导,避免聚堆和不佩戴口罩人员出现。

此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终止日期另行通告。

平原示范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1月28日

标签: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