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乡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转移奖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新乡市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新乡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转移奖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新乡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和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积极开展技术转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技术市场发展,市科技局制定了《新乡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转移奖补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新乡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转移奖补实施细则(试行)

 

                           2017年6月2日

新乡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转移奖补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新乡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和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积极开展技术转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快技术市场发展,根据《中共新乡市委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乡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新发 [2016]32号)文件精神,结合示范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定位,在示范区内发生的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合同。补助对象为示范区内技术承接单位和技术转移示范机构。

技术转移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技术转移奖补资金采用后补助支持方式实施。


第二章 补助标准

 

第五条  示范区技术承接单位补助

(一)鼓励企业引进先进技术成果在示范区转移转化,对引进转化先进技术和成果以及合作开发的项目,按实际交易额的10%对示范区技术承接单位给予补助,最高可达100万元。

(二)技术供需双方具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及关联关系的,不得申报补助资金。

 

第六条  示范区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奖补

(一)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示范区内设立技术转移机构,经认定为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省级、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并在示范区促成项目落地且技术合同交易额达100万元、200万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二)对促成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的技术成果和专利技术在示范区转移转化的市级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按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合同中实际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补贴,同一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每年补助金额最高50万元。

(三)技术输出方和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与技术承接单位之间具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及关联关系的,不得申报补助资金。

 

第三章 补助条件

 

第七条  申报示范区技术转移补助资金的技术承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商税务关系及技术转移成果转化实施地在示范区;

(二)申请资助的技术转移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符合我市的产业发展方向;

(三)企业与技术输出方所签订技术转让合同或技术开发合同,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并已支付相关技术交易费用;

(四)技术来源清晰,无知识产权权属纠纷。

 

第八条  申报示范区技术转移补助资金的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具体认定条件和方式参照《新乡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章  组织程序

 

第九条  示范区技术转移补助的申请流程:

(一)申请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

1. 新乡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技术转移补助申请表;

2. 技术合同;

3.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出具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

4. 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有效票据和银行进账单;

5. 营业执照副本及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组织机构代码证;

6. 销售合同、专利证书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材料由所在示范区科技主管部门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组织审核,提出意见后,报市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完善的,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完善后可重新提交。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未按规定重新提交的,视为撤回申请。

(三)市科技主管部门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审论证。

(四)项目通过评审后,在新乡科技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联合下达奖补资金通知。

(五)示范区技术转移补助的申请,采取常年受理、定期审核方式进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示范区技术转移奖补资金的使用应符合国家、省、市科技资金奖补管理要求,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金的企业、机构及工作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新乡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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