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落实《关于促进机制砂产业发展推广机制砂应用的指导意见(试行)》(豫水河〔2019〕7号)要求,我市开展机制砂项目备案核查工作,要求各县(市、区)核查本辖区2019年11月8日以来备案的机制砂项目,发现违规备案的一律予以撤销,并将核查处理结果通报本地土地、环保等部门。
同时,要求严格执行“新建企业应具备年生产机制砂300万吨以上能力,优先扶持年生产能力500万吨以上的机制砂生产企业;对综合利用采矿废石、弃渣、工业和建筑等废弃物生产机制砂的项目,其生产能力应达到100万吨以上”标准。
另外,要求各县(市、区)进一步加强对机制砂项目备案的审核,发现违规备案的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