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涉及营商环境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的决定

索 引 号:G0001/2020-00070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常年公开 文件编号:新政文[2020]62号 发布机构: 发布日期:2020-09-28
新乡市人民政府
关于公布涉及营商环境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更大程度激发市场、社会的创新创造活力,优化营商环境,保障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中共新乡市委办公室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落实新乡市优化营商环境十条措施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新字〔2020〕2号)有关规定,对我市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和支持政策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2007〕30号)等169份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对《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新政办〔2006〕127号)等2份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

  三、《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名牌产品奖励办法〉的通知》(新政〔2007〕17号)等16份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和废止。

  本决定予以保留、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关实施部门应当做好跟踪评估工作,及时提出修改、宣布失效和废止的建议,确保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

  本决定规定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本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形成修改草案,报送市政府审定后发布,在重新公布前其应修改内容应当停止施行。

  本决定规定宣布失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废止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决定不一致的,以此决定为准。

  附件:1.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69份)

       2.需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份)

       3.宣布失效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6份)

       4.规范性文件修改的相关条款

     新政文(2020)62号 决定 附件1、2、3、4.pdf

  新乡市人民政府

  2020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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