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原示范区各单位、企业:
根据《新乡市平原示范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平管文〔 2019〕22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展2020年度科技创新券兑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兑现对象
(一)在我区依法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财务管理规范,无不良信用记录;
2.中小企业须在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系统备案;
3.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创新龙头企业、节能减排示范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中取得名次企业等。
(二)入驻经认定的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的创新创业企业(团队)。
(三)申请单位须与开展科技合作的单位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二、 使用时间
科技创新券使用时间为 2019年11月1日-2020年11月16日。
三、 使用范围
1.企业向高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研发机构购买科技成果、科技服务,或共同开展技术合作的,按实际合作费用的2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企业为提升自主研发能力而购置研发仪器设备或软件的,按实际支出费用的10%给予补贴,单个仪器设备或软件最高不超过20万。
3.企业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检验检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技术查新、技术咨询、产品标准制定、专利分析、知识产权托管等科技服务行为,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 兑现额度
优先支持企业兑现总额不超过 50万元;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企业、创新创业企业(团体)兑现总额不超过30万元。
五、 申报要求
1.符合要求的单位按照要求填报《平原示范区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表》(附件1),并附相关证明材料,装订成一套完整材料,单位法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一式四份报送至指定地点,同时报送整套材料电子版及《平原示范区科技创新券兑现汇总表》(附件2)电子版。
2.申报时间:2020年11月16日前,逾期不予受理。
六、 联系方式
联系人:高峰 刘孜
联系电话: 7553215 13460475223 15649872303
电子邮箱: yqfwj666@163.com
报送地址:平原示范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市民之家 106室)
平原示范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3:新乡市平原示范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