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21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提出“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各地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的要求。2022年2月,新乡市教育局、科技局、民政局、市文旅局、市场监管局、体育局联合印发《关于校外培训机构登记变更和调整管理体制工作的通知》(新教〔2022〕25号),明确将面向中小学生提供编程、机器人、创客、科学探索等各类科学技术培训服务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列入科技类进行管理,管理主体为科技行政部门。同年9月,河南省科技厅、教育厅联合印发《河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和管理指南(试行)》(豫科〔2022〕126号,以下简称《设置标准》),规定“各地市科技主管部门统筹负责本辖区内各县(市、区)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指导工作,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监督管理方案,强化监督管理。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应组织实施审核,并做好日常监管。”同年12月,教育部等十三部门发布《关于规范面向中小学生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意见》(教监管〔2022〕4号),强调要全面规范非学科类培训行为,各地要建立非学科类培训政策制度体系。

为贯彻落实好国家、省、市关于“双减”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新乡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工作,促进科技类校外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为各地规范高效开展机构审批提供有力指导,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设置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新乡市科技局会同新乡市教育局研究制定了《新乡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新科〔2023〕23号,以下简称《审批流程》)。

二、制定过程

为制定出切实可行、相对完善的《审批流程》,新乡市科技局牵头开展了一系列调研起草工作。一方面,认真学习《河南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参考,同时,跟踪了解郑州市、安阳市、绍兴市、温州市等省内外地区工作动态及经验做法,对先进地区政策措施进行比对研究。另一方面,密切对接省科技厅、市教育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沟通研讨基本办学要求、审批登记流程等。在此基础上,起草形成《审批流程》初稿,书面发函征求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地科技部门意见,充分研究吸纳各方面意见建议。经多轮完善,按相关规定完成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部门会签等程序后,予以印发。

三、主要内容

《审批流程》以省《设置标准》为制定基准,由名称预审、设立申请、审批、法人登记、资金监管及平台录入、备案办结、变更和注销等7个部分组成,并附有设立申请登记表、办学审核同意意见书、设立(变更)实地检查表等10个附件。

第一部分名称预审,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在审核登记前,应先至所在县(市、区)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名称预审核。

第二部分设立申请,规定了培训机构举办者向属地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申请设立培训机构时,应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设立申请登记表、培训机构章程及规章制度、举办者及从业人员相关材料、培训内容材料、房屋安全及消防安全合格等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第三部分审批,对各地科技主管部门在培训机构审批过程中的涉及到的受理、审核、公示、审批等环节提出具体要求。同时,规定培训机构涉及多个点位的,要做到“一点一证”,在核准的培训地点办学,不得擅自设立培训点。

第四部分法人登记,规定培训机构在办理审批后,应至相关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手续。营利性培训机构至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办理营业执照;非营利性培训机构至属地民政部门依法依规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

第五部分资金监管及平台录入,要求培训机构在完成法人登记后,应到托管银行签订委托监管协议,开设银行监管专用账户,办理资金监督手续。同时,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注册账号,录入培训机构相关信息,纳入平台监管。

第六部分备案办结,规定培训机构完成资金及平台监管后,持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证和委托监管协议向属地科技主管部门予以备案,属地科技主管部门向举办者出具《办结通知书》。

第七部分变更和注销,对培训机构法人、行政负责人、地址、培训内容、培训对象等事项的变更,以及机构注销事项做出简要规定。对于伪造、变造、出租、出借、买卖核准书的,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核准书;以非法手段取得培训机构核准书的,对原取得的培训机构核准书,予以撤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流程还附有设立申请登记表、办学审核同意意见书、设立(变更)实地检查表等附件,对审批业务各环节进行统一规范,为各地工作开展和机构申请办理提供了更具标准化、精细化、便利化的操作指导。

相关链接:
新乡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新乡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流程(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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