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的通知

  • 索 引 号:

    11411000005747138B/202311-93602

  • 信息分类:

    市政府办文件

  • 发文机关:

    许昌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名 称: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文字号:

    许政办 [2023] 26号

  • 发布日期:

    2023年11月17日

  • 有 效 性:

  • 关 键 字:

    其他

  •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的通知

    许政办 [2023] 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许昌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3年11月17日


    许昌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改善老旧住宅区的居住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许昌市中心城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建设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区包括魏都区、建安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区的城市规划区。

    本办法所称的既有住宅,是指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拆迁计划、具有合法权属证明,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四层及以上的多业主无电梯住宅。

    第三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按照政府引导、业主自愿、方便生活、合理和谐、统筹兼顾、保障安全的原则稳妥有序实施,引导业主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不影响既有住宅的整体安全。

    第四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全面负责所属辖区内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实施工作。各区相应职能部门应按照简化、便民、高效的原则,与市直职能部门对接,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审查、监管、技术解释和咨询服务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宣传、业务指导、矛盾协调工作。若利害关系人对电梯增设事项有异议的,可依照“两调一诉”解决。

    “两调”即: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协商意见不一致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指导社区居委会组织调解;一方拒绝社区居委会调解或经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织调解。“一诉”即:如利害关系人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也可通过诉讼等法律途径解决。

    第五条加装电梯涉及热力、电信、水业、燃气、数字电视、网通等管线移改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改造的,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六条申请主体。本单元有意愿并使用加装电梯的业主为申请人。申请人也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社区等代为申请。

    发起加装申请的业主负责加装电梯项目的工程报建、设备采购、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加装电梯前应当充分征求本单元业主的意见,应当经本单元住宅专有部分占住宅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本单元住宅总户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应当经参与表决住宅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住宅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同意。

    第八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资金筹集方式:

    (一)按照“谁受益,谁出资,谁所有”的原则,加装电梯建设安装费用及其使用、运行、维护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约定承担,可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按照一定比例分担。自筹资金的比例由业主自行协商解决,并签订书面的资金筹集协议;

    (二)可以按照我市住房公积金相关规定申请使用公积金;

    (三)已经缴纳维修资金的,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以按照约定申请使用业主分账户中的维修资金,使用后的分户账面余额不能低于应当归集额度的30%;

    (四)支持各类金融租赁、融资租赁企业等社会资本参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鼓励通过企业投资、受益业主付费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加装电梯工作;

    (五)政府鼓励和支持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对具有合法权属证明,通过联合审查、竣工验收并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给予财政资金补贴,财政补贴部分不计入固定资产。补贴的具体额度、要求、程序和申领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九条房屋安全检测。申请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屋建筑结构安全检测单位对拟加装电梯的住宅楼结构进行安全性检测,由该检测单位出具检测意见。经检测,不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方可申请加装电梯。

    第十条制定加装设计方案。申请主体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电气安全、环境保护、防雷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计方案。

    第十一条方案公示。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公示,应在拟加装电梯小区公示栏和拟加装电梯单元出入口处就加装电梯设计方案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

    公示期内收到书面异议的,可由业主间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应组织调解,促使相关业主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对于公示情况,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形成公示报告并盖章确认。

    第十二条签定协议。申请主体应当根据有关业主的授权签订同意加装电梯协议,协议需明确加装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以及电梯建成后所有权归属、加装电梯投入使用后运行维修费用(电费、年检、保养、维修、更新、管理费用)分担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委托方案等内容。

    第十三条施工图审查。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计方案经业主充分协商、公示认可后,申请主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改建工程绘制施工图,并按照规定将施工图送具备相应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四条联合审查。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申请主体向所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加装电梯的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相关业主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

    2.代理人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授权委托书;

    3.加装电梯设计方案和加装电梯协议;

    4.经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盖章的加装电梯公示报告;

    5.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一式两份(总平面图、楼层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及相关文字说明;

    6.房屋安全检测意见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7.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由所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集区自然资源和规划、消防、市场监管、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等部门以及相关管线单位进行联合审查,10个工作日内出具联合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同时抄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简化程序,提供便利。

    加装电梯涉及绿化迁移和电力、通讯、给水、雨水、污水、燃气、热力管线移位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改造的,相关单位应开通绿色通道,根据联合审查意见,予以优先办理。

    第十五条工程施工。申请主体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进行施工和监理。加装电梯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申请主体、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相应责任。所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过程监管和技术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导整改。实施电梯安装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情况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

    第十六条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申请主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安装等相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不改动消防设施、不影响应急疏散和灭火救援的,不需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七条使用登记。申请主体应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电梯的显著位置。

    第十八条资料归档。工程竣工验收结束后,申请主体应在1个月内将加装电梯工程竣工资料整理归档,并移交所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档留存。

    第十九条运行维护。电梯使用者(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电梯维保单位进行电梯维护保养,鼓励购买电梯使用安全责任保险,同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使用运行的全过程(包括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实施管理,确保电梯的使用安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电梯使用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检测申请。电梯使用者(单位)也可就检验、检测问题向相关单位咨询。

    第二十一条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办理不动产建筑面积变更手续,不计入容积率,不再征收土地出让金,不再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加装电梯不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不动产权利转移时,加装电梯共有权利一并转移。

    第二十二条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资质等信息可以向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查询,方便群众选择。

    第二十三条各区应当设立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联合受理窗口、明确办事流程、公布职能部门服务热线,建立报批手续联合审查制度,加快各项手续办理。

    第二十四条对已经依照本办法办理相关施工手续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相关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施工便利,不得阻挠、破坏施工。对阻挠、破坏施工等违反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规定。《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许昌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暂行办法的通知》(许政办〔2019〕28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许昌市中心城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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