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政策支持,进一步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和发展动力,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新乡市财政局梳理汇总了省、市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财政政策,形成《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财政政策》。现将该政策推送给大家,希望广大中小企业用足用好各类政策,实现健康快速发展。
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财政政策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积极发挥财政职能作用,进一步激发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和发展动力,提升中小企业竞争力,现提出以下措施:
一、支持提质增效
1. 支持制造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省财政对技改示范项目(高端化改造、智能化改造、绿色化改造)的设备、软件投资不低于1000万元的,按照不超过实际投资的30%给予后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我市按照省级财政支持金额的25%给予配套支持。省财政对“机器换人”示范项目,按照不超过整机购置或租赁费的30%给予后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我市按照省级财政支持金额的25%给予配套支持。
2. 支持服务业中小企业转型升级。支持电子商务、会展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家政服务、居民生活必需品储备机制建设等民生服务业,支持品牌消费集聚区建设、扩大中华(河南)老字号规模等商贸服务业,支持冷链物流、快递物流、电商物流等物流业重点产业转型发展。省财政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30%的比例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 支持数智赋能中小企业。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对经省认定的产业集群工业互联网平台,特定领域、细分行业工业互联网平台,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500万元。其中,平台入选培育对象后,先给予补助总额的40%;平台通过验收,再给予补助总额的60%,我市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产业深度融合,对经省认定的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应用新模式项目,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我市给予一次性奖补20万元。
4. 支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对列入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名单的,在培育期内,以项目建成后补助方式,省财政按照购置研发、中试等试验设备实际投资的3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省财政以支持项目建设的方式,按照进行技术引进及购置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等实际投资的30%给予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省财政按照通过技术成果转化、委托研发和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获得实际收入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列入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名单、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项目和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通过技术成果转化、委托研发和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获得收入,我市按照省级财政支持金额的25%给予配套支持。对晋升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除继续享受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支持政策外,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万元,我市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5. 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和应用。省财政对国家首台(套)的成套设备、单台设备,省内研发制造单位按照不超过销售发票金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经省认定的首台(套)的成套设备、单台设备,省内研发制造单位按照不超过销售发票金额的 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我市对获得国家、省首台(套)认定的成套设备、单台设备,对研发制造单位按照省级财政奖励金额的25%给予配套支持。对经省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投保产品,省财政按照实际投保费率不超过 3%及年度保费实际支出的80%给予补贴,保费补贴时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不超过3年。省财政保费补贴和奖励金额单个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6. 支持首版次软件产品研发和应用。省财政对经省认定的首版次软件产品,省内研发企业按照不超过自认定之日起12个月内产品销售(服务)发票金额的20%给予奖励,单项产品奖励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我市对市内研发企业按照省级财政支持金额的15%给予配套支持。省财政对经省认定的首版次软件产品,按照实际投保费率不超过3%及年度保费实际支出的80%给予保费补贴,保险补助期间按保险期限据实核算,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省财政保费补贴和奖励金额单个企业年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7. 支持企业质量品牌建设。对获得国务院或工信部认定的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国家质量标杆、制造业单项冠军、国家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产业发展、服务型制造、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等领域试点示范或称号的企业(项目、平台),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我市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国务院或工信部认定的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绿色工业园区的,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我市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按期通过国家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企业,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我市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首次获得国家能效、水效“领跑者”的企业,我市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国家、省认定为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的,我市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获得认定的省级绿色示范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质量标杆、制造业单项冠军、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产业发展、服务型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等领域试点示范或称号的企业(园区、项目、平台)、智能工厂,我市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经省级认定的智能车间,我市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8. 支持小微企业新升为规模以上企业。我市对首次入库且满足相关条件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最高给予奖励20万元,其中第一年奖励10万元;第三年(企业第一次年度审批时新增在库,至下一年度审批完成时仍在库,期间为一个完整年度)如果企业仍在名录库中再奖励企业新增地方财政贡献的50%,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更名时,符合国家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规定的免征契税,投资主体、经营场所不变的按规定免收交易手续费。对首次入库的资质建筑企业给予地方财政贡献的50%,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奖励,入库当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以上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库的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企业给予地方财政贡献的50%,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奖励。入库当年营业收入达到1亿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再给予5万元奖励。对首次入库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给予地方财政贡献50%,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一次性奖励,入库当年营业收入达到入统标准2倍及以上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再给予5万元奖励。
二、打造“专精特新”中小企业
9. 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建设。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在有效期内,省财政按照不超过设备、软件实际投资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我市按照省级财政补助金额的25%给予配套支持。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我市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0. 加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融资支持。构建贷款风险共担机制,发挥我市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的作用,对符合条件的纳入省再担保体系的政府性担保公司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发生代偿损失的,按照政策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
11. 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省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省财政根据考核结果给予奖励。其中,一等奖各奖励 50万元、二等奖各奖励30万元、三等奖各奖励10万元。我市对一、二、三等奖再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我市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作用,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创新、指导、培训、咨询、服务等工作。
三、鼓励科技创新
12. 支持创建(重组入列)国家级创新平台。对新创建(重组入列)的国家级科技研发平台,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并根据其研发投入、实施一流项目等情况统筹给予1000万元的持续支持。
13. 支持开展关键重大技术需求揭榜攻关。鼓励省内企业借助省外、境外科技力量攻克我省产业发展技术难题,对“揭榜挂帅”形式产生的项目,省财政按不超过合同额的30%给予支持。鼓励市内企业借助国内外科技力量攻克制约新乡产业发展的“卡脖子”技术难题,对“揭榜挂帅”形式产生的项目列入下一年度新乡市重大科技专项予以支持。
14. 鼓励积极争取国家项目。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的单位,省财政按项目上年度实际获得国拨经费的3%—5%奖励研发团队,每个单位年度奖励最高500万元。加强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中央和地方协调联动,对国家有明确要求地方配套实施的项目予以足额保障,争取更多国家项目落地河南。
15. 支持科研成果转移转化。对在豫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豫转化、产业化的,省财政按其上年度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给予最高10%的奖补,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鼓励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在豫实施技术转移转化,省财政按其上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给予最高10%的后补助,每家单位每年不超过100万元。对促成技术在省内转移转化的省级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按其上年度促成的技术合同成交额省财政给予最高2%不超过100万元的奖补。对本市企业购买市外科技成果并在新转化、产业化的,受益财政按其上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一次性给予2%的后补助,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将奖励资金用于技术转移突出贡献者或团队。对促成科技成果在市内转移转化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受益财政按其上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依据转账凭证和发票)一次性给予1%的后补助,每家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6. 支持大型仪器设施购置共享。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使用财政资金购置的50万元以上大型仪器设备全部对企业共享;省财政对省内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团队每年最高30万元科技创新券补助,对省创新联合体内企业、创新龙头企业、瞪羚企业每年最高50万元科技创新券补助。
四、支持细分领域
17. 支持装备产业协同配套、创新提升。鼓励装备企业研发创新,企业产品入选年度河南省装备制造业十大标志性高端装备的,我市对研发制造单位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汽车零部件企业进入整车供应体系,年实际直接配套金额首次超过10亿元、15亿元、30亿元的,我市按企业新增地方财政贡献2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进行奖励。
18. 支持食品产业做大做强做优。我市对预制菜企业进入大型商超、连锁酒店、餐饮企业供应体系的,年实际直接配套金额首次超过5亿元、10亿元、15亿元,按新增地方财政贡献2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进行奖励;对连锁加盟模式类企业自产自销的,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5亿元、10亿元、15亿元的,按企业新增地方财政贡献2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进行奖励;对首次年度网络销售达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企业新增地方财政贡献20%最高不超过10万元进行奖励;对获得诚信管理体系认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19. 支持轻纺工业延伸产业链条、提档升级。我市对产品使用莱赛尔绿色纤维、再生纤维素长丝、氨纶作为原料的纺纱、制线、织布、无纺布生产项目,持续投产达效一年后且当年相关原料采购额达到1000万元,企业地方财政贡献额首次达到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4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实施晋档补差;对首次获得国家工信部公告符合印染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以冰箱、冰柜、空调、洗衣机、小家电、厨房电器等为主要产品和家电用压缩机、电机、五金等核心零部件和配件产业链集群发展的家电专业园区,园区内认定的主导产业年营业总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200亿元规模的,分别一次性奖励园区100万元、200万元;对获得中国工业设计红星奖金奖、中国优秀工业设计金奖的家居企业,每个奖项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20. 支持化工产业延链补链、做大做强。高分子材料、高性能添加剂等化工产品科技研发及产业化应用项目投产达效后,企业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首次达到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的,我市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实施晋档补差。
21. 支持生物与新医药产业跨越发展。对在国内开展临床试验并在我市转化获批上市的新药,根据药品类别予以支持。对1类化学药、1类生物制品、1类中药及天然药物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对第2类化学药、2—3类生物制品、2类中药及天然药物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对第3—4类化学药、3—6类中药及天然药物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每填补我市一项二类产品空白并在我市投产的,给予50万元奖励;每成功申请一个三类注册证并在我市投产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已有注册批件开展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补充研究并取得的补充注册批件的,给予50万元奖励;GLP(安全评价实验室)、CRO(研发外包机构)、CMO(生产外包机构)、CDMO(研发生产外包机构)等服务平台,建成后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首次达到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2. 支持锂电池、新型电池产业链协同发展。我市对正极材料等锂电产业链相关企业进入宁德时代、比亚迪、中创新航、国轩高科、蜂巢能源供应体系,年实际直接配套金额首次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按新增地方财政贡献2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进行奖励;对全固态电池、钠离子电池等新型电池及关键材料产业化项目,项目投产达效后,企业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首次达到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实施晋档补差;对锂电池、新型电池产品配套车企的新能源汽车进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及《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一次性奖励电池生产企业15万元。
23. 支持传感器产业做大做强。6英寸及以上工艺MEMS中试平台建成后,我市按其运营费用(包括超净间维护费、平台设备维护费、水电费等)的50%连续三年给予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地方财政贡献的20%,且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智能传感器及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装测试、软件算法、系统集成、专用材料、专用设备等相关企业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3亿元、5亿元,按企业新增地方财政贡献2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进行奖励。
24. 推进氢能与储能产业产业化进程。推进氢燃料电池电堆、膜电极、质子交换膜、催化剂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投产达效后,企业地方财政贡献新增部分首次达到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的,我市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实施晋档补差。
五、推进减税降费
25. 落实国家出台的各项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国家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停征、免征、降低标准等政策。严格收费基金项目设立审批,继续巩固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零收费”成果。
26. 落实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按季度缴纳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预征率征收;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
27. 落实困难性减税、缓税政策。对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按照有关规定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对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按照有关规定延期缴纳税款。
28. 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2024年12月31日前,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9. 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除制造业、住宿和餐饮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娱乐业以外的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除烟草制造业以外的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六、加强融资支持
30. 支持企业多元化融资。对申请在沪深交易所、北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按照辅导备案登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受理申报材料两个节点,省财政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150万元补助。申请境外上市融资的企业,在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后,省财政给予不超过 200万元补助。对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实现融资的省内企业,省财政给予不超过融资额0.1%的补助,每户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对省内企业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两类产品,省财政分别按照其实际支付中介费用的 50%给予补助,每户企业每类产品最高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对于发行绿色、扶贫债务融资工具或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企业,省财政对每户企业每类产品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对在境内沪深交易所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市财政奖励500万元。奖励分阶段拨付,按照获河南证监局辅导备案受理、证监会或交易所受理申报材料、完成在交易所上市发行三个时间节点,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对在香港证券交易所、美国证券交易所等境外证券交易所主板市场成功上市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外地上市公司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市,或企业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取得境内上市公司股权并成为第一大股东,将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新乡,视同境内首发上市享受奖励政策;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市财政奖励100万元,企业后续实现上市的,按照上市奖励标准,在证监会或交易所受理申报材料、完成上市发行两个时间节点,分别给予2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补齐差额;经县(市)、区金融工作部门前置备案并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展示板、交易板挂牌交易的企业,由所属县(市)、区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和30万元。
31. 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强化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以政府采购合同的预期支付能力为信用,搭建“银企”对接的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建立市场主体合同融资告知机制,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标采购文件中明确告知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中标成交后可以持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拓宽中小企业、实体经济融资渠道,免收履约保证金。
32. 积极发挥中小微企业应急周转资金池作用。提高市级应急周转资金池运行效率,简化审批手续,扩大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规模,在应急转贷资金规模范围内,银行可足额申请使用,应急转贷资金5日内免费使用,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33. 落实支持稳外贸财政奖励政策。鼓励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出口退税资金池、外贸信贷准备金(外贸贷)等创新财政金融财政措施,支持稳住我市外贸基本盘,省财政根据考核情况给予补助性奖励。
34. 落实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省财政对银行按规定发放支持小微企业的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标准予以贴息。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 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35. 积极发挥各类基金作用。发挥我市现有产业投资基金作用,撬动更多社会资本投资中小企业。积极对接省级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数字经济政府引导基金和生物医药新材料政府引导基金,梳理我市中小企业项目发展融资需求向省级基金推介,引入其支持投资我市中小企业,加强与国内省内优秀基金管理机构的沟通,探索多方合作模式,适时设立我市相关基金,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发展。
七、支持创新创业
36. 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政策。2025年12月31日前,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的,从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37. 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政策。2023年12月31日前,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38. 落实创业补贴政策。对大中专学生(含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及在校学生,毕业5年内留学回国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贫困家庭劳动力、返乡农民工首次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省财政给予一次性5000元开业补贴。对大中专学生、退役军人、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创办的实体在创业孵化基地发生的物管、卫生、房租、水电等费用,3年内给予不超过当月实际费用50%的运营补贴,省财政年补贴最高限额1万元。
39. 对大众创业优秀项目给予补助。每年从各地推荐的大中专学生、退役军人、返乡下乡创业人员、离岗创业人员及失业人员创办的大众创业项目中评选一批优秀项目,对评选为省级优秀项目的,省财政给予2万元至15万元的项目补助;对评选为市级优秀项目的,市财政给予1万元至5万元的项目补助。
40. 实施网络(电商)创业扶持补助。对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五类人员,开展网络(电商)创业培训服务的技术平台企业和培训机构,每扶持1名创业者成功开办网店,且持续经营6个月以上、无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的,省财政按照2000元的标准给予网络(电商)平台企业和培训机构一次性创业扶持补助。
八、降低用工成本
41. 支持对新录用人员开展职业培训。对企业新录用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等五类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按相关政策规定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42. 对企业新招用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或离校1年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43. 加大就业见习工作支持力度。对经人社部门认定且吸纳省内已办理实名制登记的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中职中专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进行就业见习的就业见习单位,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其中对留用见习期满人员比例达到50%及以上的,补贴标准提高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10%,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对见习期未满与见习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44. 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失业保险费率仍按1%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延续实施至2023年4月30日。
九、支持招才引智
45. 鼓励培养引进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对我省新入选的国家重点人才计划创新领军人才人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等国家级领军人才,省财政按照国家资助标准给予1:1配套奖励补贴和科研经费支持;现有上述领军人才在岗期间,省财政在工资薪酬中每月单列发放一定的生活补贴。对我省培养的国家重点人才计划青年项目入选者、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青年学者等青年拔尖人才,省财政按照国家资助标准给予1:1配套奖励补贴和科研经费支持。对入选我省“中原英才计划”的中原学者、中原领军人才、中原青年拔尖人才,省财政安排一定的特殊支持经费,用于自主选题研究、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
我市高层次人才支持政策。高层次人才须在新乡企业工作或自主创业,实施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的项目,经审核认定:按照人才类别给予个人600万元、300万元、60万元奖励支持;经综合评估认定通过后的高层次人才(团队)创业项目,按照人才类别分别给予不低于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项目启动扶持资金;高层次人才(团队)依托我市企业进行技术成果转化并经综合评估认定通过的项目,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和项目实际需要,按照人才类别分别给予不低于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的项目启动扶持资金;对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团队)在新乡注册成立的企业进行动态跟进支持,其企业在三年内实现年营业收入首次超过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奖励,用于科研投入和新产品研发;对于高层次人才(团队)在新乡设立的科技型企业,成功获得依法设立的投资机构投资的,经综合评估,可给予最高30%、不超过500万元的跟进配套投资;3年内用于构建固定资产的银行贷款利息由财政按照基准利率全额贴息;做大科技企业信贷风险资金池,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创办的科技型企业予以支持。已在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内备案的,可申请使用单笔不超过500万元的“科技贷”;对高层次人才(团队)组建获批的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协同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联合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质检中心、产业计量测试中心等创新平台载体,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于新获批组建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中原学者工作站,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经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其本人或配偶在工作单位所在县(市、区)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按照类别可申请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15万元购房补贴。全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尚未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且未承租住房的给予租房补贴;按照类别每月4000元、3000元、2000元标准,在1年内分别享受租房补贴。
我市急需紧缺人才支持政策。为加快推动我市产业转型升级,着力提升我市企业管理水平,为实现产业增速发展,以自主创新示范区“一区四园”及先进制造业专业园区为重点,全职引进我市企业发展急需紧缺的经营管理人才,给予个人30万元资金奖励,其本人或配偶在工作单位所在县(市、区)购买首套商品住房的,可申请一次性12万元购房补贴。全职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尚未在我市购买商品住房,且未承租住房的给予租房补贴;按照每月1500元标准,在1年内分别享受租房补贴。
46. 支持企业引才聚才。支持企业与驻新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人才共引共享机制,经专家组评审认定贡献突出的,可享受我市相应优惠政策。按照“不求所有,但求所用;不求常在,但求常来”原则创新开展柔性引才,对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视业绩贡献可与本地同类人才在创办科技型企业、表彰奖励、科研立项、成果转化、生活待遇、医疗保障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对新乡产业发展急需、社会贡献较大、现行标准难以界定的“专才”,经评审认定后,享受相应类别的人才政策。企业引进博士和副高级职称以上高层次人才,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按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7. 落实员工持股激励政策。进一步落实《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等,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运用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享、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超额利润分享等多种中长期激励政策,加大对企业关键岗位核心人才激励力度,增强广大技术和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企业活力。
48. 支持企业家提升创新创业水平。市财政安排企业家培训经费,打造一支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示范引领作用突出的优秀民营企业家队伍,助力提升企业家素质和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水平。
十、扩大市场需求
49. 科学合理预留采购份额。主管预算单位要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小额采购项目(200万元以下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原则上全部预留给中小企业。对超过前述金额的采购项目,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的采购份额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执行情况向社会公开。
50. 落实政府采购项目价格评审优惠。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评审时应当按照上限标准给予小微企业报价20%(工程项目为5%)的价格扣除。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5%作为其价格分。
51. 加快政府采购资金支付进度。鼓励采购人适当缩短对中小企业的支付期限,提高预付款比例;提高政府采购项目首付款支付比例,与中小企业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约定首付款支付比例的,首付款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50% ;全面推进政府采购意向公开,方便中小企业提前了解政府采购信息、更好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52. 支持外贸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项目。对境外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项目,按企业注册或认证过程中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省财政给予不超过70%的支持。对参加展会的企业省财政实施分类补助,采用按比例及最高限额相结合的方式,对净展位费、参展人员机票费给予不同比例的支持。由于疫情下企业走出去参展有困难,暂对使用组展机构或境外客户等代参展的,展位费按标准给予支持。省财政对企业参加单个线上展会的费用给予不高于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8000元,每个企业每年最多可申请5个线上展会项目。将部分在境内举办的知名展会纳入支持范围。
十一、支持文旅产业
53. 鼓励建设文旅项目。对当年度新开工的文旅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完成项目可研报告,县(市、区)政府或市政府发改部门完成各项批复手续,土地、规划、环评等均已完备,明确投资主体,并已进入实质性动工的,市财政根据投资额度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奖励。对当年度竣工投用的文旅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并竣工投用且对外开放后,市财政按照投资额度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资金奖励。
54. 奖励招徕旅游。市域外一次性招徕旅游专列、专机来新乡的团队,住一晚(所住处须证照齐全),游览我市2个(含)3A级以上收费景区,对招徕专列400人以上(专机100人以上)的,市财政根据招徕人数给予招徕社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每多住宿一晚,奖励金额提高1万元。对招徕社招徕的自驾游车队,参观新乡2个(含)3A级以上收费景区,在新乡住宿1晚(含)以上的,车辆50台以上,购票人数不少于180人,市财政给予招徕社一次性奖励1万元;车辆80台以上,购票人数不少于300人,市财政给予招徕社一次性奖励3万元。每多住宿一晚,分别奖励金额增加1万元、1.5万元。
55. 支持旅游宣传推介。我市文旅企业组织赴客源城市进行专场旅游宣传推介的,给予组织企业资金奖励,每个推介城市奖励0.5万元。对在文化和旅游部举办或者授权举办的旅游商品评比活动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补5万元、3万元、1万元;在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举办或者授权举办的旅游商品评比活动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补2万元、1万元、0.5万元。
56. 鼓励申报各类文化认定。我市对新进入国家级、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名录和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分别给予非行政事业项目单位或非遗传承人一次性3万元、0.5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华剧目奖的非行政事业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群星奖的非行政事业单位,分别给予3万元、1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化艺术之乡的非行政事业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对新创建非国有博物馆的,给予非行政事业单位一次性1万元奖励;对新创建三星级乡村旅游经营单位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万元奖励;对新创建成功的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特色村)、省级乡村旅游特色村分别给予项目单位一次性5万元、1.5万元奖励;对新创建丙级民宿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对新创建市级研学基地的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奖励;对新创建的1A级、2A级、3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1万元、2万元和3万元奖励。
57. 发展互联网旅游宣传。我市支持与互联网企业签订智慧文旅营销长期战略合作合同,合同资金额度在50万元(含)以上的,根据资金额度一次性给予企业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支持与互联网企业签订文旅专项宣传推广活动的,活动费用在20万元~50万元之间的,奖励企业2万元;活动费用在50万元以上的,奖励企业3万元。
十二、优化发展环境
58. 强化惠企政策宣传。加大财政涉企政策宣传力度,提升服务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能力,让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发挥财政资金实效。 59. 畅通完善政企沟通机制。持续深入开展“万人助万企”及“首席服务员”企业服务,及时了解企业发展状况,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提振企业发展信心,激发企业内生动力和创新创造活力。充分利用“一码惠企”平台、新乡市财政局门户网站等方式,多渠道接受企业咨询和反映问题,及时响应解决企业诉求。 60. 进一步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会同有关部门抓好对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款项支付工作,推动各级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时支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服务的账款,从源头防范层层拖欠形成“三角债”。 以上政策按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执行,资金按原渠道解决,我市奖补政策按财政体制分级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