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提高许昌市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促进和加强我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经研究,我局决定对《许昌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修订完善并正式发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许昌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许昌市科学技术局
二0一四年九月一日
许昌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是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为了规范许昌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在科技成果工程化研究开发、转化方面的作用,依照《河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结合实施重大科技专项和科技攻关计划,围绕技术创新体系建设,以应用开发研究为主,结合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开发产业发展中的共性、关键技术,持续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产品,促进成果转化和技术辐射,带动相关行业的技术提升和科技进步,增强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依托许昌市支柱产业、优势行业、高新技术产业中科技实力较强的科技型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建设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成为支撑企业自主创新提升的科研开发实体。
第三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1、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针对行业领域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持续不断地将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
2、培训行业领域需要的高水平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同时,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方面全方位地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
3、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国家、省、市、行业或部门,以及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实验任务,为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4、运用其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设计优势,积极开展国内、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成为企业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依托。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许昌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经济、科技、社会发展及其区域共同发展需要,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组建和运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单位)和依托单位具体负责归口管理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相关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许昌市科学技术局
1.负责制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总体建设规划;
2.负责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组建申请受理、论证、经费预算和相关合同的签订;
3.负责制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运行评价指标体系,并组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过程中的检查、监督、评估和验收。
(二)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单位)和依托单位
1.负责本地区(或行业)拟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组织和推荐工作;
2.负责归口管理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组建实施和运行管理检查;
3.负责配套经费的落实;
4.负责指导协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与相关单位的合作。
第三章 申报及立项
第五条 凡符合组建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总体规划和布局原则,拟申请承担组建任务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技实力较强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
2、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有工程技术研究和设计基础,并在科技研究和开发方面取得突出成绩,在国内或省内同行业中有一定影响;
3、具有技术水平较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和工程设计人员;有能够承担工程试验任务的熟练技术工人;
4、基本具备了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手段和工艺设备,中心场地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培训场所不低于100平方米,专业用于研发、试验和检测的设备不少于10台(套),设备原值一般不低于200万元。对农业等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要求较低的,可以适当放宽;
5、拥有较强的技术资产和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在组建过程中能保证匹配资金的落实;
6、拥有改革意识强、敢于创新、高效精干、科学化管理的领导班子,有强有力的组织管理机构和管理队伍。
第六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组建工作,由市科技局根据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科技发展的长远规划,统筹规划、统一安排。具体申报及立项流程如下:
1、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由各依托单位提出申请。申报单位按照《许昌市科技局关于组织申报许昌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通知》,认真填写《许昌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申请书》,编制《许昌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各申报单位通过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申报,市直单位直接向市科技局申报,并由上述部门负责指导申报单位编写申报材料,审核申报材料,签署推荐意见,并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
3、市科技局各业务科按领域分别受理,审核项目必要性、可行性与规划科学性,并会同主管领导、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现场考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实际状况,作为推荐依据;
4、各业务科负责推荐拟组建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名单。各科将经主管领导签字后推荐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名单连同申报材料报送发展计划科汇总。由局行政办公会讨论决定是否进入项目评审程序;
5、评审工作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下进行,组成评审委员会,按照评审工作程序,开展评审工作。评审数据由发展计划科负责汇总。
6、评审后,发展计划科对申请组建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评审情况向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提交书面报告和有关资料,由局长办公会研究审核确定组建单位,并以市科技局正式文件下发。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领域由市科技局相关业务科进行组织、协调与管理,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根据市科技局批复文件和任务,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可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委会,由同行业科技界、相关企业界权威知名人士,以及依托单位主要工程技术骨干组成,负责计划审议,方案评价、工程项目研究开发咨询等工作。
第九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主要通过其自身面向全国、全省、全市相关行业、企业承接工程化研究开发任务(合同),实行有偿服务。
第十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所需经费采取市科技经费支持、银行贷款、单位自筹等多渠道解决。市科技经费一般采取科技项目经费资助形式,可用于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设备购置、技术与人才引进等(不能用于土建工程)。要求依托单位或主管部门有一定的资金匹配,鼓励有关单位采取多种方式自筹资金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十一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经费实行独立核算,每年应按规定编报年度预决算。
第十二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突破,承担单位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及市科技局报告,应定期向市科技局归口业务科室报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管理和运行情况。及时向市科技局上报上年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安排。
第五章 考核与监督
第十三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考核评估是中心建设和管理的重要环节,主要是全面检查和了解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运行、服务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促进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更好地为许昌科技自主创新提供高质量的各类技术服务,推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现良性运行发展。
第十四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考核工作由市科技局发展计划科负责综合管理,归口业务科(指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科、农村科技科、政策法规与社会发展科技科)具体承担,具体负责组织专家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行考核评估。发展计划科综合考核情况向局长办公会提交考核报告。
第十五条 考核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考核方法以单位自查、上报考核材料为主,以现场考核为辅,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承担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的格式上报《许昌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考核评估报表》(包括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总结),并确保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六条 考核内容由目标完成情况、建设运行情况两部分组成。目标完成情况指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年度合同各项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建设运行情况包括项目经费投入支出情况、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运行效果、管理水平以及前景评估等方面。
第十七条 具体考核程序如下:
1、市科技局根据考核办法下发年度考核通知,由局归口业务科组织实施考核。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承担单位根据考核通知要求,撰写中心工作总结,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经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各承担单位审查核实后上报;
2、市科技局归口业务科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送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行考核评估,必要时组织现场评估。市科技局归口业务科应综合专家意见,对考核对象做出考核结论;
3、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对提交的考核报告,进行审议,最终审定考核结果,并予以公布。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十八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警告、撤消”五个等次,对于符合以下条款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考核结果应直接认定为“警告”或“撤消”等次。
1、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承担单位已不存在;
2、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研发团队和研发场地不能正常发挥作用;
3、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当年未申报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4、近2年内创新成果(含创新产品、创新方法、创新工艺和创新理论)少于2项;或近3年内获授权专利少于1项。
第十九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科技局有权要求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警告,直至撤消立项。
1.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主要建设指标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或不能按期完成建设要求的;
2.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骨干技术人员离开单位,合作关系发生重大变化,中心组建已无法实施的;
3.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故,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自筹经费不能足额到位,项目难以完成建设的;
4.主管部门(单位)、依托单位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建设经费等行为的;
5.无故不接受市科技局或主管部门(单位)对中心的检查、监督、审计和评估的;
6.因客观原因或其他不可抗拒原因不能继续实施中心建设计划的;
7.依托单位从事的主导行业或产权发生重大变化,不能保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继续对我市相关产业发展发挥骨干支持作用的。
第二十条 考核结果与当年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项目申报、项目经费补助、加计抵扣和单位评先直接挂钩。对考核等次为“合格”以上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依据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相关管理办法继续支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展各类科技项目申报和经费资助;对连续三次评定为“优秀”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予以一定的科技项目经费补助奖励;对考核结果为“警告”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一年的整改期,一年后考核不符合要求仍被警告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将予以撤销并通报,承担单位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新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