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产业集聚区高层次人才引进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大力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加快我市产业集聚区建设,发挥人才集群对产业集群发展的支撑作用,根据《许昌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及实施意见(2010—2020年)》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产业集聚区建设的决策部署,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业集聚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项目带动、注重实效、特事特办原则。力争用5至10年时间,围绕产业集聚区战略布局和产业规划,通过政策完善、制度创新、环境营造,吸引和集聚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创业人才及各类产业集聚区重点产业发展急需紧缺人才,努力形成引进一批高层次人才,带动一批创新团队和新兴产业的良好态势。

第二章  引进对象

第三条  引进人才的重点领域

装备制造产业领域,汽车及零部件产业领域,电子电器产业领域,食品加工产业领域,生物医药产业领域,纺织服装产业领域;产业集聚区发展急需紧缺的其他领域专业人才。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高层次人才,是指我市产业集聚区内企业支付年薪在15万元以上的海内外高端领军人才、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共分四类:

第一类: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以上的前三位完成人;相应及以上层次的海外战略科学家和科技领军人才。

第二类: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的前三位完成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前两位完成人;国家“863”计划、“973”计划等重大科研项目主持人;国家“千人计划”和省“百人计划”专家、中组部掌握和直接联系的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长江学者、中原学者;相应及以上层次的高端人才。

第三类: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的首位完成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在世界500强企业担任中高级经营管理职务3年以上、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的人员;相应及以上层次的高层次人才。

第四类:纳入市产业集聚区人才引进需求目录范围,具有博士学位或掌握关键技术的高端人才;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技术工人。

高层次人才除应具备以上标准规定的条件外,其中,第一类不受年龄限制,第二类年龄原则在60周岁以下,第三类年龄原则应在55周岁以下,第四类年龄原则在45周岁以下;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认定程序和管理

第五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人才办)统筹协调有关职能部门负责高层次人才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高层次人才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请。个人向所在企业提出申请,并填写《许昌市产业集聚区引进高层次人才申报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所在企业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并加具推荐意见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送所属产业集聚区管委会,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进行初审后报县(市、区)组织、人社部门审核把关,最后报市人才办审核。

(三)评审、核准及公示。市人才办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后,在许昌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发证。经公示无异议后,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为引进人员颁发《许昌市高层次人才证书》,享受相关待遇。

第六条  高层次人才任期为3年,期满可再次申请认定。任期内,高层次人才达到更高级别认定标准的,可按规定申请相应级别人才认定。

第七条  建立引进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加强对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动态管理、跟踪服务,及时协调解决实际问题。

第八条  对引进高层次人才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年度考核由市人才办统一组织实施,重点考核思想品德、工作业绩、创新能力等。

第九条  考核合格者享受产业集聚区高层次人才引进相应的各项待遇。

第四章  人才优惠政策

第十条  新引进人才(指本办法正式实施后从许昌市以外地区新到产业集聚区工作的)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聘用(劳动)合同,每年在产业集聚区内企业工作时间累计6个月以上(第一、二类高层次人才工作时间累计3个月以上),工作时间按所在企业工作日志认定,符合本办法并经认定,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安家费。新引进的第一、二、三、四类人才,分别给予100万、60万、30万、10万元的安家费。安家费由市财政按照3:3:4的比例分3年批次拨付。

第十二条  生活津贴。新引进的第一、二、三、四类人才,由市财政每月分别发放生活津贴5千元、3千元、2千元、1千元。发放期限为3年,每年年底集中兑现。

第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奖励。高层次人才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中的地方财政留存部分,由当地政府以奖励的形式等额返还高层次人才。

第十四条  税收返还。高层次人才到产业集聚区创办企业,自产生税收之年,对市、县(市、区)地方税收留成部分,连续3年奖励企业专项用于科技研发。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对当年列入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的项目,分别给予30万、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六条  其他配套政策

(一)对高层次人才提供“一站式”服务。在各产业集聚区建立人力资源服务中心,负责协助企业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人事档案管理、组织关系接转、户口迁移、职称评定、职业技能鉴定、社会保险交纳等方面的服务。

(二)根据高层次人才意愿,其配偶、父母、子女户口可以随迁。配偶的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当地人社部门优先推荐就业。本人及配偶的人事档案由当地人社部门人才交流中心免费代理。子女在本地就读中小学,教育部门优先予以安排。

(三)高层次人才可在全市范围内免费游览旅游景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

(四)建立高层次人才健康档案,为高层次人才办理医疗卫生服务卡,每年由市人才办组织一次免费医疗保健和体检服务。

(五)鼓励各产业集聚区规划建设“区分层次、配置合理、配套齐全、生活便利”的人才公寓或人才定向租赁住房,纳入我市公共租赁住房体系,统筹解决引进高层次人才的住房问题。

第十七条  高层次人才符合国家、省优惠政策申报条件的,在享受国家、省政策的同时,可享受许昌市人才政策;对于许昌市出台的人才政策,按照就高原则,同类政策只享受一次最高额度的资金资助。

第五章  人才培养和激励

第十八条  坚持人才引进与人才培养并重,建立激励机制,强化培养措施,抓好高层次人才培养选拔工作。

第十九条  鼓励产业集聚区内企业自主培养人才。对本办法出台实施后企业新培养的高层次人才,经认定后享受除安家费之外的人才引进各项优惠政策。对新培养的两院院士,中组部掌握和直接联系的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长江学者和中原学者,由市财政分别给予4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第二十条  鼓励高层次人才科技创新。对获得许昌市最高科学技术成就奖和许昌市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和2万元、1万元、5千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除正常资助外,每件再给予2千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国外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一条  鼓励企业采取柔性引进方式,大力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不迁户口、不转关系,不定时来我市参与科研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技贸结合、联办实体、项目咨询、短期服务等。取得显著科研成果或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可参加我市的专家评选并向更高层次推荐。

第二十二条  高层次人才被评选为许昌市级杰出人才、优秀人才的,分别给予2万元、5千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评为市级拔尖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的,每年享受相应津贴及待遇。

第六章  支持人才平台建设

第二十三条  鼓励企业主动引进高层次人才。市人才办每年组织对各产业集聚区内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将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层次、数量、所做贡献等作为重要指标,对成绩突出的进行表彰。

第二十四条  鼓励各产业集聚区内企业申报科研创新平台,打造人才高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质量检测中心等研发平台,市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市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组建的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流动)站,市财政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章  组织及资金保障

第二十五条  产业集聚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市人才办牵头,统筹协调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在政策实施、项目安排、资金保障、体制创新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第二十六条  设立专家评审委员会。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主要成员单位、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负责人和各行业领域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对高层次人才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论证,提出认定意见和建议,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二十七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所需的资金由市财政予以保障使用。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我市产业集聚区之外的重点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市人才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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