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全市2016年度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申报工作,根据《许昌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2015年通过许昌市科技局组织(主持)鉴定的科技成果。
(二)按照鉴定与评奖相统一的原则,凡通过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主持)鉴定的项目,不予受理。
(三)已获市级以上科技奖励的,不得重复申报。
(四)凡存在知识产权以及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不得申报。
二、申报要求
(一)按照省科技厅提出的“控制数量、提高质量”的报奖要求,各单位在组织申报时要对通过鉴定的科技成果项目进行认真筛选,优中选优,并严格按照分配的指标申报。
(二)两家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单位组织申报。
(三)各县(市、区)所属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由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审核把关后,统一组织推荐。
(四)市直企事业单位完成的科技成果及医疗卫生类科技成果,由市科技局直接受理。
三、申报材料
(一)《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原件)一份。
(二)《许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纸质材料一份,同时将材料电子版发至办公邮箱:xckjcgk@163.com
(三)《科学技术成果鉴定材料》(合订本)一套。
(四)凡属省级鉴定的科技成果,应同时报送带有配音的电子文稿(PPT),要求汇报时间不超过8分钟。
四、注意事项
(一)各申报单位应认真填写《申报书》中承诺书有关内容,对全部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二)各推荐单位应对申报项目作如下审查:
1、是否符合市科技进步奖的申报条件。
2、是否存在超指标申报情况。
3、资料与附件是否齐全规范,装订打印是否符合要求。
4、技术内容与效益计算是否科学真实。
5、主要完成人排序与《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是否一致。
6、提供的应用证明不少于2份。
五、材料报送
(一)集中受理时间:2月1日─2月6日,逾期视为弃权。
(二)报送地点:许昌市科技局基础研究与科技成果科(许昌市人民政府9号楼9340房间)。
联系电话:(0374)2965020
二○一六年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