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准确掌握科技服务业发展情况,加强科技服务能力建设,完善科技服务业工作机制,根据省科技厅安排部署和省《部门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试行)要求,决定组织开展科技服务业情况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范围
本次统计范围为2015年度许昌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科技服务业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的法人单位。
上述“科技服务业”是指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科技推广与应用领域服务业。
上述“法人单位”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一是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是独立拥有和使用或授权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三是会计上独立核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统计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有关单位:
(一)市直各有关单位及其直属单位;
(二)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辖区内科技服务业企事业单位;
二、统计内容
全省科技服务业统计的内容为单位固定资产、本年度收入、支出等指标(详见相关统计报表)。
三、统计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科技服务业统计工作由市科技局组织实施。
(二)统计工作采取按行政地域组织开展。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科技服务业统计。
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负责对本系统内直属独立法人单位进行统计。
(三)为做好本次统计工作,省科技厅制定了《河南省科技服务业统计工作实施方案》(见省科技厅网站),请参照实施。
本通知及相关附件请登录许昌科技网(www.xckeji.gov.cn)下载。
四、时间要求及联系方式
统计工作完成后,请各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将所有原始统计报表、统计汇总表和统计单位目录清单(一式二份,加盖单位公章),于2016年3月10日前,报市科技局发展计划科,电子版发送至市科技局邮箱。
报送地点:许昌科技大市场一楼综合服务大厅
A区七号工位 (具体地址:魏武路与尚德路交叉路口向西,许昌新区管委会院内。)
受理人:齐尚 电话:2961393
邮 箱 :xckjjjhk@126.com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